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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概念是对盗窃犯罪行为各种特征的综合,是对盗窃犯罪现象总体上的抽象概括。但是现实社会中的犯罪从来都是具体的犯罪,不存在抽象的犯罪,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犯罪的手段愈来愈多样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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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司法解释的缺陷与完善崔宏志,张子兴一、关于“盗窃未遂”的司法解释1992年12月11日“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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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盗车案法律适用之我见任强近年来,盗窃汽车的案件不断增多,由于被盗车辆大都是价值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高档车,远远超过了“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此,给此类案件的管辖及法律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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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既是数额犯,亦可以是情节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实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累犯”情形的,可以分别认定为盗窃案中存在“其他严重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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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且为累犯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实际上规定了盗窃犯罪的累犯可以加重处罚,是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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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以次定罪的多次盗窃,其判断标准是盗窃的次数,即《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另一种是以数额定罪的多次盗窃,其判断标准是多次盗窃所窃得财物的总价值,即《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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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存折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存折作为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发给存款者的存款证明,应当是一种“记名的”“票面价值已定”的“有价支付凭证”。实践中,由于对《解释》的理解不同以及银行对不同类型(活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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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该条对盗窃的数额累计计算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条在具体适用上,很多人将其与盗窃罪连续犯的数额计算问题发生混淆,以致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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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孙军工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于1998年3月1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界定了盗窃罪定罪量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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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重要技术成果问题管见余庆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重要技术成果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但如何认定盗窃这种特殊形式的无形财产,《解释》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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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定罪处罚。但对贪污文物的定罪处罚标准未作规定,给此类案件的处理造成困难。而文物是无价之宝,最高人瓦法院、囊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盗窃、非法经营、走私文物是以等级量刑的,不以数额量刑;比如规定了“……盗窃二级文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一级文物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高”的这一解释是非常符合实际的,它弥补了刑法对盗窃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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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次盗窃数额不够较大的多次盗窃行为,数额应否累计 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根据高法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除外),只有每次盗窃均构成犯罪或有一次构成犯罪的(最后一次)才应累计盗窃数额。然而多次盗窃的情形都是复杂多样的,有的盗窃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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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问题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其中有些规定不甚明确或者缺乏可行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本文仅就“中等价格”和盗窃违禁品问题谈一些个人的浅见。一、关于“中等价格”问题《解释》首次在部分被盗物品的核价上采取了取中原则,引进了“中等价格”这一概念。《解释》第3条关于“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中的(1)规定: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类似“按中等价格计算”的规定在《解释》第3条中有处。《解释》作这样的规定,显然是要在一些被盗物品既无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又无其它现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可以确定其价格的情况下,力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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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17日颁布施行的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中关于“累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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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蓟县某山盗窃油松八棵。经鉴定,八棵油松为1.007立方米,总价值13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盗伐林木罪以2~5立方米为立案起点,本案中八棵油松为1.007立方米,不够立案标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