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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提到国有资产流失,人们就会想到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低价变卖国有的行为,现实中,因不合理支出也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一、不合理支出的存在及其危害性 不合理支出在现实生活中却严重存在。其比较常见的形式有; 1、无必要的排场;2、日常奢侈浪费;3、违规个  相似文献   

2.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必须在客观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有无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所谓重大损失,依照有关规定,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人身伤亡;二是直接经济损失;三是造成恶劣影响等。由此可见,直接经济损失是构成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又是认定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依据。在此意义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是否妥当,就成了认定玩忽职守案件性质和情节的关键一环。从办理的多数玩忽职守案件看,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比较简单容易,且少有争议。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发生在签定购销、借款等经济合  相似文献   

3.
<正> 从立法意图来看,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不包括故意内容。但是在现实中,又确实存在着为数不少的国家工作人员出于故意(不仅限于间接故意)实施的违反职责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明知自己违反职责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结果而置之不顾的情况便是一例.这类危害行为较之于仅具过失特征的玩忽职守罪的危害性,往往要大得多,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积守犯罪行为,是人民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之一。近几年来,由于党风不正的影响,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特别  相似文献   

5.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中较为常见和多发的一种犯罪,它往往会造成大量人员的伤亡、重大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重庆綦江虹桥的垮塌案,以及近年来频发的煤矿安全事故都印证了这一点,因此对于玩忽职守罪的预防和打击工作绝不能够掉以轻心。党  相似文献   

6.
<正>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除了犯罪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外,一是主观方面须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过失所造成。就是说,出于故意的不构成此罪,与职务无关的过失也不构成此罪;二是客观方面须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必须是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的损失不能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根据上述特征,我们对贵州省一九八四年以来,检察机  相似文献   

7.
曹鹏 《中国检察官》2010,(16):72-72
[案情]某法院民庭案件承办人张某带领法官王某、钱某(无驾驶资格证的社会人员)到外地执行案件,前两次因标的物权属未查清而未执行成功。第三次执行活动中,张某又带领王某、钱某前往执行。  相似文献   

8.
一、重大损失在玩忽职守 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守的直接结果。玩忽职守犯罪行为之所以要负担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它“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社会造  相似文献   

9.
董兆玲 《政法学刊》2008,25(1):86-89
查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玩忽职守罪成立并且确定刑罚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应围绕其过失性、不作为性和复杂性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分析。  相似文献   

10.
笔者认为,王某前后两个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应分别认定。1.作为家电公司开票员的于某,负有管好本公司票据的特定义务,他应当知道空白发票一旦落入他人之手,将会发生一些什么后果,但是,当丁某和胡某向他索要发票时,他却碍于“朋友之情”,置企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自己的职守于不顾,擅自将空白发票提供给他们,给丁某和胡某创造了行骗的条件,至使家电公司遭受严重损失。于某这一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企业单位的管理活动,主观上对造成家电公司财产损失这一后果是过失,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玩忽职守罪。2于某接收S000元…  相似文献   

11.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异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订后的刑法第九章“读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除保留了原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外,还根据司法实践,在该条中增加了滥用职权罪,并对因河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单独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在学习过程中,笔者发现,对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两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区别以及两罪的异同等等,常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认识不一致。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是人民检察院今后重点查办的案件,弄清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区分两罪的犯罪构成,对于检察机关准确适…  相似文献   

12.
被告人周某,男,系某县工业局局长。1990年元月,被告人周某的外甥胡菜找其借钱7万元做生意,被告人周某因自己没有这么多钱,便通过熟人关系找县工商银行办事处帮胡某贷款。办事处主任提出要有人作经济担保,被告人周某便擅自以工业局的名义当担保人,营业员便给胡某办理了七万元的贷款手续,为期一年,月息18%,到期还本息85120元。胡某因经营亏损,到1991年元月只偿还贷款25120元。贷款到期后,银行找胡某催收贷款,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待自己的工作漫不经心,疏忽大意,或者擅离职守,极端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渎职罪之一。它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职可渎,不存在“玩忽职守”的前提。没有“渎职”因素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经济上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后果的,由于其主客观要件的不同,应以他罪定性。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出自过失,客观方面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只能  相似文献   

14.
15.
陈晓辉 《法制与社会》2011,(30):277-278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一种,既具有渎职罪的共性特征又具有其本身个性特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玩忽职守类罪的一个概括罪名.本文利用刑法解释学方法,结合实务出现的一些典型问题,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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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私放罪犯罪,还是玩忽职守罪曹登进被告人唐某系某监狱管教干部,负责监房门卫看守。1994年7月以来,他数次收受犯人少量现金、香烟等物后,利用晚上值班机会,先后三次将罪犯杨华、武小龙、李平、张明等放出监房到街上玩或回家过夜,每次长达5小时之久。某日晚八...  相似文献   

17.
丁相程  段蕊 《法制与社会》2013,(26):291+293
滥用职权罪是现行刑法典增设的新罪名,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由于现行刑法条文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定性。本文从二罪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并且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只能是过失。  相似文献   

18.
孙佩生在《法制日报》1988年3月25日撰文认为,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如下区别:①犯罪的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工人。这里所讲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工人只限于直接从事生产,科学技术和生产指挥人员;玩忽职守  相似文献   

19.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认定两罪中的损失。  相似文献   

20.
邱锦全 《法制与社会》2011,(25):135-135,139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同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两罪在概念、立案标准、主观、客观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但实际办案中确又不容易区分开来,下面,本文就通过对两罪的比较,浅析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方法以及对两罪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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