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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浦某,某橡胶集团公司(系集体企业)营销处营销员。1998年4月,浦某在橡胶集团公司营销处乘无人之机,窃得一份空白八联发货单(印鉴齐全),携至家中存放以“备用”。1999年3月,浦的一位朋友许某请求浦帮忙借一笔资金做生意,浦即拿出那份空白发货单,自己填写各种规格自行车内胎共计12000条,并署上假名,交给许某,叫许在休息日到橡胶集团公司内胎仓库提货,算浦某借给许某的。许某持这份提贷单到该公司内胎仓库提取了12000条自行车内胎拉到自己家中。一星期后,许将内胎卖给一家自行车配件商店,得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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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主持人:文心本期审判长认为:一、被告高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第一,从主观上看,高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第二,从客观上看,高某等人实施了为盗窃创造条件和秘密盗窃的犯罪行为。如:试探寻找销路;将价值二万余元的钢球盗出。因此,高某等人的行为已不是简单的犯意表示,而是在其思想、意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二、高某等人的盗窃行为处于未遂状态。高某等人通过盗窃,在事实上,确实已造成被盗财物脱离所有人的监管和控制;在形式上,控制了被盗财物;而实质上,被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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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宁静的小村庄发生惊天命案1997年春节前,山东省庆云县人张某与于某经人介绍相识,春节后两人订婚。后张某得知于某在一饭店做服务员,张某到该饭店劝于某回家未果,便对其心怀不满。1999年2月18日,张某向一起打工的王某提议到于某家偷钱,王某表示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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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元月17日下午5时许,南昌市某公司一辆桑塔纳小轿车在106国道阳新县境内与一农用客车相撞。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即赴肇事地点处理。由于轿车损坏严重无法开到交警队,遂由交警部门经车主同意委托当地三农民临时看守该车及车内物资。当晚,三农民在车内工具盒翻找录音带放音响时,发现有一封口信封即撕开一看,内有S0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总代理发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批准)的不记名、不挂失,并于1993年11月2日到期的“湖北省农村生活资料公司短期融资债券”,三人选将此债券全部盗走,分别分得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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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83年第二期案例分析“是盗窃枪支弹药罪,还是杀人罪?”一文结论为“对被告卞某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对此我有不同看法,特提出来磋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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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杨×的行为不构成惯窃罪。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惯窃。所谓「惯窃」,是指以盗窃为常业。以盗窃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供其挥霍之用的;或者是不务正业,一贯进行盗窃活动,已养成盗窃习性的。惯窃一般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以盗窃为常业。 这是区别于一般盗窃的主要之点。以盗窃为常业,就是多次的、经常地进行盗窃,以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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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构成盗窃罪的刑民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因而实务中在认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存在争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财物”,在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解释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通过民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之概念和特征的分析以及对“物”的相关理论和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梳理和剖析,认为应当明确分别网络虚拟财产与本地虚拟财产的本质差异,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其法律属性为债权而非物权,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在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不可以作为物权客体,亦不可以被扩大解释为财物,因此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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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这里对“财物”一词的解释应该做文义解释.当前学界讨论的问题是这里的“财物”是否可以包含不动产,即不动产是否是盗窃罪的对象.本文结合理论和案例,从“犯罪是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这个论断出发认为不论从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不动产理所应当的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不动产行为应当构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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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对马××一案,一审法院在定罪、量刑上都有毛病,但我们也不完全同意二审法院判决的意见。对马犯第一次犯罪,应当定为盗窃罪,一审、二审都没有争论,我们也同意。问题是第二次犯罪,在定罪上有分歧。一审定为盗窃枪支、弹药罪,二审认为仍然只能定为盗窃罪。我们同意二审的意见。因为犯罪者明显的动机、目的是窃取他人财物,虽然客观上造成了“盗窃枪支”的结果,但主观上并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至于马犯的第三次犯罪,即去年十月十六日,马犯竟携带所窃枪支,子弹上膛,去公共场所游串,当场被我公安人员查获,将枪收缴;马犯还出示经其涂改的军人通行证,冒充现役军人,企图欺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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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 本案 情 2004年2月25日14时 许, 犯罪嫌 疑人 苏某 伙同 袁某 等 3人 , 经 事 先 预 谋 , 携 带 铁 棍 撬 棒 , 骑 三 轮 车 窜至 闵行 区 莘 庄 工业 区 中 春 路 、金 都 路 路 口 附 近 , 盗 窃公 路边 以 及 人 行道 上 分 属 电 信局 、 自 来 水 公 司 以 及 市政 建设 公 司 等 不同 部 门 、 不同 型 号 的 铁 制 窨 井 盖7块 ,直 接危 害 过 往 车辆 及 行 人 的 安全 。 正 当 他 们 继 续 撬 窃窨 井 盖 时 , 接 警 后 的 “110” 巡 逻 民 警 及 时 赶 到 , 苏某 被当 场 抓 获 ,并 缴 获 装 有7块 窨井 盖 的 三 轮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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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盗窃可以构成盗窃罪王礼仁所谓使用盗窃,是指不以百接占有原物为目的,而是以暂时占用原物为目的,使用后将原物归还的盗窃行为。近年来,使用盗窃的现象常‘有发生,如常见的盗用他人耕牛、盗用他人汽车等。使用盗窃能否构成盗窃罪?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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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常因分不清盗窃公文罪与相关的一些罪的界限而出现了错案。一、盗窃公文罪同间谍罪的界限。盔窃公文罪,是指利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的行为。间谍罪是指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以及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行为。从两个罪的概念可以看出,盗窃公文罪只同为敌人窃取情报为表现形式的间谍罪相关。因此,这里只谈盗窃公文罪同以为敌人窃取情报为表现形式的间谍罪的界限。这两个罪的区别是:盗窃公文罪的目的是将公文占有,不具有反革命目的,间谍罪具有反革命目的;盗窃公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间谍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政权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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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32岁。某公安局刑警大队侦察员。1998年7月,李某分担的管区女青年鲍某由其父母带领,向管片刑警李某报案,称鲍某在三个月以前被来卢家打工的河南民工许某强奸,并道出了关于强奸案的一些具体情节。李某和另一名侦察员接受任务,负责办理鲍某被强奸一案。李某等二人首先把涉嫌强奸犯罪的许某抓获,在取了笔录、许某承认有强奸事实以后,把许某刑事拘留。许某被拘留后,在李某等二人第二次提审时翻供,提出自己属嫖娼,不是强奸。理由是鲍某在与许某发生性行为之前,曾与几名男子有染,此事风言风语全村皆知。许某说他是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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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盗窃有时发生在夫妻、父母与子女或者子女之间,成为较难处理的案件。本文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盗窃了其他成员数额较大的财产,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