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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9(4):69-72
在认定封缄物属性时,要结合外部特征、所指对象、作用效果三要素进行判断;封缄物占有理论共有受托者占有说、委托人占有说、区别说、修正区别说1、修正区别说2等5种学说,封缄物内容物由委托者在观念上占有应在刑法中予以评价,从而确认区别说的观点;从单位财物、占有主体、职务便利等要素出发,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普通货物或侵吞... 相似文献
2.
刘博涵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250-252
司法实践中,认定封缄物属性时,要结合财物的外部特征、内容物、作用效果三要素进行判断。密取封缄物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形式标准,刑法应有限承认观念占有,从而确认委托人对受托人控制下的封缄物之内容物的占有;"管理"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实质标准,侵害有管理权限的财物成立侵占罪,管理权限的有无应以是否承担占有财物毁损风险的标准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3.
刘博涵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5):96-101
封缄物是加以特殊包装或装入容器,被上锁或者封固的,具有防盗作用的财物整体。"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形式标准,《刑法》应有限承认观念占有,从而确认委托人对受托人控制下的封缄物之内容物的占有。"管理"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实质标准,侵害有管理权限的财物成立侵占罪,反之则成立盗窃罪。管理权限的有无以是否承担占有财物毁损风险的标准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4.
占有是民法和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刑法占有源自民法占有概念体系,但刑法学界往往强调其特殊性,忽视其同质性。在我国占有辅助人对物之占有,在民法或刑法中都不被认可。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具有特殊性,这使得占有辅助人的行为认定变得模糊不清。对等关系人的占有是简单的共同占有,共有人之一擅自处分占有物,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被委托的封缄物中内容物属于委托人单独占有,没有受托人占有或共同占有之余地。 相似文献
5.
谭启平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6):46-51
遗失物是占有人确定但占有人丧失了占有的动产。对遗失物概念进行明晰是构建遗失物制度的前提。遗失物的构成要件包括须为有主的动产,须占有人丧失占有,须无人占有。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在于遗失物须有占有人丧失占有且无人占有的情形发生,而遗忘物从未处于无人占有状态。遗失、拾得是事实行为,抛弃是法律行为。埋藏物必隐藏于他物之中且所有人不明。国家机关可以成为拾得人,但不得享有报酬请求权。 相似文献
6.
田坤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34-37
对于受托人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学界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的论争.不法原因委托人在委托财物被国家没收之前,对不法原因委托物仍然具有所有权;在不法原因委托的场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仍然存在值得刑法保护的委托信任关系;从处罚的必要性上来讲,受托人侵吞受托物的行为也值得处罚.因此,将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是合适的. 相似文献
7.
陈静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8,(4)
我国传统理论中,刑法所规定的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以"所有权说"为通说,但该说在理论与实践的对话过程中出现了难题,尤其难以理清以非法手段取回他人占有的本人之物行为的定性问题。目前,占有说在我国又尚无法律依据,对此,不宜过分狭隘地理解所有权与所有权说的意涵。针对以非法手段取回他人占有的本人之物行为,一般情况下,他人占有控制下的本人之物不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应在保护所有权的基础之上,肯定对部分占有的保护。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区分具体情形进行行为的定性。 相似文献
8.
张影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42-45
他人之物除所有之物外,还应包括占有之物;行为人自己的财物在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情况下对行为人而言不属于侵占罪中的他人之物;抛弃物能否成为他人之物关键看其权属,抛弃物所有权之归属一般由拾得行为决定而不是由管理场所决定;他人之物必须以行为人明知非自己之物为必要;物主死后之物可以成为他人之物. 相似文献
9.
何荣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1):63-67
财产罪法益是财产罪的基础问题之一.张明楷教授关于财产罪法益的解释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很大影响,但其存在明显缺陷.财产罪的法益有必要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对第三人而言,刑法原则上保护财产的占有,其中,既包括合法占有(占有权),也包括非法占有(占有事实);在非法占有的场合,所有权者或其他本权者针对非法占有者恢复权利的行为,原则上不存在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在所有权者转移其他本权者合法占有的场合,是否存在财产罪的法益,需要具体分析其他本权的性质和效力. 相似文献
10.
姚贝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24-26
财产罪的客体无论在国外还是在我国始终学说林立,莫衷一是.应当厘清财产、所有权与占有的概念及关系.法律首先是对所有权权利外观的保护,即对占有事实的保护.财产罪的客体为对物的占有.占有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利益,是对财产的利用秩序本身,对这种秩序的保护也正是保护更多人权利的必然要求."占有说"不会导致财产罪处罚范围过于扩大,也能够解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予采用. 相似文献
11.
周继凤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71-77
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一组排他关系的财产犯罪,二罪在行为方式上有区分界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不以秘密性为必要,不允许有暴力,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是盗窃罪行为的本质特征;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易占有为所有是侵占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上的界限并不在于行为的秘密性,也不在于是否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行,而是侵害占有方式的不同:前者是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后者是易占有为所有。 相似文献
12.
13.
赵永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6):32-36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构成贪污犯罪时,并不要求挪用公款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同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也应当按照贪污罪论处。 相似文献
14.
15.
黄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130-132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做实质理解,而不应拘泥于形式。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认定,应当以被害人因陷入认识错误而为处分行为后,行为人取得财物时为参照点,从客观事实判断该时点之前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此为基础,应当认真寻求特殊情况下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乃至普通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相区分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李先龙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17(6):43-46
挪用公款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发的一种犯罪.本罪首先属于侵犯财产罪,其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本罪的客体首先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次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款"应当限于"具有直接支付功能的公共财产"."挪用"有价证券、定期存单和作为结算依据的金融凭证均不属于挪用公款.国库券被司法解释拟制为公款值得商榷.在刑法将挪用公款罪明确规定为"挪用公共财物罪"或单设"挪用公物罪"之前,"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和"从实质上把握‘公款’的内涵"的观点不宜推广. 相似文献
17.
孙大勇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85-87
认定诈骗罪q-的处分行为,必须满足处分资格、处分能力、处分意识、处分方式和处分结果五个素。五个素缺一不可,并且是诈骗罪与其他财产型犯罪的重区别。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是具有处分资格的受骗人在有处分能力的前提下,有意识的终局性转移财产的占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