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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8,(1):382-39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  相似文献   

2.
出口货运代理人作为委托合同中接受委托人委托,负有谨慎、妥善处理货运代理事项,及时交付代理活动所产生财产的基本义务,其中包括向委托人交付出口货运代理过程中取得的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从货运代理这一基本义务入手,分析提单不规范交付的成因、行为的违约性质及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法庭内外》2010,(10):56-56
北京市顺义区依托首都国际机场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物流产业,所建立的北京空港物流基地是北京市三大物流基地之一。基地内物流企业众多,但规模不一,业务范围各异,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往往忽略了交易安全,因此近年来,顺义区法院受理的物流类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特别是货运代理纠纷案件。前不久,该院通过召开货运代理企业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主动走访货运代理企业等方式,对货运代理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4.
方新军 《法学研究》2015,(1):115-136
货运代理合同在我国属于无名合同,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应该参照适用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解决货运代理转委托的法律效力问题.这种解释未能准确地区分代理、委任、行纪、复代理、相继货运代理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由于货运代理人既可以货主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应该区分货运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名义,分别参照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和合同法中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处理货运代理合同的相关纠纷.在此基础上,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可以区分为复代理和相继货运代理两种类型,同时应考虑货运代理人转变为承运人的可能性,以及货运代理行业的惯例对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影响.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解释论上的融贯性.  相似文献   

5.
海上货运代理,是指货运代理人接受货主或者承运入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或以代理人身份,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事宜。也可以说;海上货运代理法律关系,可以根据货主的委托产生,这时的代理人即谷称的“货代”。亦可以根据承运入的委托而产生,这时的代理入即俗称”船代”。目前我国业已实现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关系的法律调整,放委代双方均应依法行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发布施行至今已一年有余。我国的货运代理行为正在该规定和其他相关政策的调整下,逐步走向法制化。本文拟通过分析一起海上货运代理纠…  相似文献   

6.
程时春 《法制与社会》2013,(30):268-269
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际货运也取得长足发展。国际货运代理是连接国际贸易的中间桥梁,对于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有促进作用。由于我国货运代理企业法律意识不够强尤其是对民商法,导致近年来企业在代理过程中状况频频,本文就货运代理企业在代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风险下的防控措施进行探讨分析。  相似文献   

7.
中国没有具体的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调整货运代理行为,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与争论。从中国海上货运代理行业的特点出发,以发达市场的做法为背景,分析了中国货运代理实行间接代理制度的根据与优势,探讨了货运代理的身份识别、代理权限、转委托、维护货主利益的义务等问题,提出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为基础构建中国的海上货运代理制度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香港货运代理业务发达,而香港法律对于货运代理业务的调整也相对完善.在介绍并分析香港普遍适用的标准货运代理条款的基础上,引用大量英国和香港案例对货运代理人在货运代理业务中所扮演不同角色时的法律地位,以及在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系统研究和分析.另外还就货运代理人的收费、费用抵销以及留置权、运输危险货物和对货运代理人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司法业务文选》2012,(20):2+49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司法解释主要调整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办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与委托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10.
在现代航空货物运输中,与航空运输相关的揽货、制单、报关、陆路短驳运输等都是由货运代理企业完成,其在货主与航空公司间起着桥梁和媒介作用,在航空货物运输市场的地位十分重要。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为浦东国际机场所在地法院,近年来受理的航空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迅速增加。①由于航空货运代理行业在短期内迅速发展以及行业本身对交易迅捷化的要求,该行业内的许多做法亟待规范,此类案件在证据认定、事实查明、法律适用方面都有一定难度,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一、航空货运代理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航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建立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历史与发展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在世界上,国际货运代理(简称货运代理)行业早在公元10世纪就开始了,而我国的货运代理行业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才开始出现。从那时到1949年这一行业几乎全部被帝国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洋行所控制和垄断。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诸如谁有权利向货运代理企业主张权利,主张哪些权利,货运代理企业以何种形式承担责任,是否享有相应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抗辩权利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应为“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11条和第12条项下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享有一定程度上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角色的转换,有关货运代理的经济纠纷也在迅速增长,因此,如何识别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确定其法律责任,已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笔者办理的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件入手,从理论和司法实践角度,对货运代理人的地位和法律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14.
国际货运代理人含义及其法律地位探析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国际货运代理在中国发展的历史并不算很长 ,但在国际贸易和航运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货运代理含义及其法律地位规定的不明确 ,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争议。甚至从业人员也不清楚货运代理的明确含义及应承担的责任。本文从现有的法律入手 ,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以提请国内有关部门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 ,并能尽快完善货运代理方面的相关法规。  相似文献   

15.
“严格控制转委托”的司法政策,其目标应主要归结于严格认定“转委托后果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的情形。在考察货运代理人履行行为时,应综合考虑委托的信赖基础及现代商事交易规律,允许货运代理人合理使用履约辅助人以扩展其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对于合同主义务,货运代理人应亲自履行;若需转委托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后果,亦应征得委托人之同意。对于从义务及附随义务,货运代理人可无需经委托人同意,使用履行辅助人加以执行,并就其后果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 995年6月2 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在中国首次确立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法律制度。《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意在从行政法规角度将无船承运人从货运代理业务中分离出来,以解决货运代理服务市场混乱的现状。笔者试通过对确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法律制度意义之分析,对不适格的无船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和无船承运人介入后的货物留置权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拙见。  相似文献   

18.
汪洋 《法制与社会》2012,(31):56-57
货运代理人向委托人求偿垫付费用是海事审判中最为常见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在货代与运输过程中,货运代理人往往同时兼具托运人代理人与承运人代理人双重身份,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必然无效或具有过错;但在货运代理人兼具双方代理人身份时,尤其需要按照关联性与合理性的标准对所发生的垫付费用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9.
讨论了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及如何正确界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的经营人,指明了他们之间存在的冲突并希望这些问题能够早日得到解决。力图从二者产生的背景出发,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来分析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之间存在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的本意是订立货运代理合同,但货运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却以自己为承运人与委托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该行为已构成自己代理。但鉴于本案货物运输为运费到付,并未加重委托人的负担,且货物实际上已经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运抵目的港,货运代理人以自己代理的方式完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该行为仍可认定为有效,委托人无权以欺诈为由撤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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