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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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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孔祥瑞 《河北法学》2000,(4):146-148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关系密切。而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已无法有效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亟待进行完善。具体内容应包括:科学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建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严格划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规定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及完善有关的程序性规范等。  相似文献   

2.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公证制度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解决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能有效地保护再婚者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国泰民安。  相似文献   

3.
夫妻财产约定制,不仅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是解决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能有效地保护再婚者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国泰民安。  相似文献   

4.
本文试就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上的缺陷及如何完善谈一点看法。一、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共同生活费用的负担及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  相似文献   

6.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双方相互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夫妻婚前所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等内容。研究夫妻财产制,对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保障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案件,防止家庭财产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新一轮婚姻家庭法草案修改正成为舆论焦点。本文试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所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进行浅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7.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财产责任与义务等问题。夫妻财产制度有效的维护夫妻关系,好的夫妻财产制度能够很好的起到家庭和社会稳定的作用,不健全的婚姻财产制度会带来诸多社会纠纷矛盾,其意义非常重大。  相似文献   

8.
夫妻财产制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夫妻财产制探究袁敏殊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否平等是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准确理解和掌握涉及夫妻双方有关财产的概念、性质和范围,研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和发展,对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  相似文献   

9.
曾勇 《法制与社会》2014,(7):110-111
夫妻非常财产制是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直以来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妨碍了司法公正,特别是夫妻中弱势一方权利的实现,故应对夫妻非常财产制重新审视和梳理,构建出与夫妻通常财产制度互为体系的夫妻非常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10.
修正之后的婚姻法实行的仍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其中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新增加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在这种夫妻财产关系框架下,夫妻财产的内部界限是明确的,但以权利外观而言,夫妻财产关系于第三人并不显得特别清晰,因此夫妻内部的财产权利会与对外交易中第三人的权利产生冲突。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其中尤以夫妻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夫妻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为典型。一、夫妻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  相似文献   

11.
邓丽 《北方法学》2015,(4):64-74
在肯认婚姻法属于民法典组成部分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婚姻法与民法总则之间的内在逻辑,辨析婚姻法律制度与民法总则具体制度之间的同异,以期应用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意旨上,民法总则通过界定调整对象、规定基本原则和阐释价值理念对婚姻法进行涵摄和指引。在体例上,身份法与人格法的分离是民法总则得以构建的重要前提,而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的实质性差异也决定了婚姻法的独立自洽是必然的。整体而言,两者的协调立法,需要民法总则有自省式的定位,而婚姻法则有选择性的出位。就条文设计而言,民法总则在界定调整对象、规定基本原则时应充分考虑婚姻法的制度特性和立法诉求。  相似文献   

12.
夫妻财产制的修改:法政策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完善的夫妻财产制是我国婚姻法修改的目的之一。本文首先阐明夫妻财产制的内容结构体系,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制原理和夫妻财产契约理论分析现行法及专家建议稿的缺失,并从夫妻财产制的内容结构、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This article addresses the role of inheritance in the economic well-being of widows in early modern urban Holland. It discusses marital property law and inheritance law, as well as inheritance practices, by analysing marriage contracts and wills. The egalitarian distribution of property and the strong commitment to the nuclear family embedded in law was strengthened by wills. Widows benefited from these tendencies. A comparison with English law points to the strong position of Dutch widows. The legal system enabled widows to continue the household after the death of their spouses and in this respect their situation was remarkably similar to that of widowers.  相似文献   

14.
邹发云 《行政与法》2004,(10):48-50
从我国私营经济家庭财产关系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探讨了该类家庭中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的归属、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三大问题,提出了作者的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当今世界被互联网分割成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网络拉近人们彼此距离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之一——网络犯罪亦困扰着刑法适用。其中,虚拟财产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并没有合理的定位,涉及虚拟财产的犯罪也没有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存在同一性质的案件因适用不同的刑法规范而得出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形。鉴于此,明析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诸种困境的目的在于探求实现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的路径,即通过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抑或修订刑法等方式加以实现,旨在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进而实现法律正义与法律的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16.
论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正当性——与侯国云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志祥  袁宏山 《北方法学》2010,4(4):147-156
侯国云教授的《论网络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不当性——让虚拟财产永远待在虚拟世界》一文,提出了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不具有正当性的观点。该文对虚拟财产的特性没有准确地予以理解和把握;否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是缺乏理论依据的;否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是缺乏理论支撑的;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违背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的说法,于理不通;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是严重干扰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说法,于法无据;保护虚拟财产会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的说法,于理有悖;让虚拟财产永远待在虚拟空间,不是科学的做法。对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具有正当性。对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侵犯财产罪的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在世界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对中蒙两国在著作权法、商标法及地理标志、专利法上的具体规定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总结了蒙古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并提出在中蒙两国国际贸易中我国应该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18.
离婚后扶养、净益补偿和养老金补偿是德国离婚财产法补偿制度的三大支柱。近年来,这三大制度都经历了不同程度的修订和改革。这些改革在净益和养老金补偿方面产生了对离婚以后的经济负担合理分配的结果,但是在扶养法领域改革却发生了相反的影响,照顾子女的妇女所遭受的不利益没有得到足够的补偿。2010年2月4日签署的德法协定提供了一个适用于德法跨国婚姻的统一夫妻财产制规则。这一跨国的统一实体法规则可能为未来欧洲统一婚姻法提供了蓝本。  相似文献   

1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态利益与物权人基于物权所享有的经济利益之间存在冲突,这成为对物权进行生态化的重要原因。体现在物权法中,物权的生态化不仅能够弥补生态环境法的权利缺失等不足,而且是用益物权等物权制度的价值所在。为了避免物权法在鼓励人们追求财富的同时带来更大的生态环境问题,在物权法中对物权进行生态化也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物权法的创新。正是这些原因,我国《物权法》的许多条款体现了物权生态化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王金兰  王玮 《河北法学》2004,22(10):106-108
能否对侵权行为给以仲裁,在我国仲裁法律界存在争议。仲裁以解决财产纠纷为己任,侵权的纠纷可以给付金钱来了结,此为侵权行为的可仲裁性提供了可能。但是,侵权包括财产侵权与人身侵权两种类型,对财产侵权,可以仲裁解决纠纷,对人身侵权则不宜采用仲裁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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