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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有误工费?”一起交通事故导致67岁的王铭军大爷受伤,看了侵权人杜兴开出的理赌清单,他质问道。“你过了60岁,没有误工费。”杜兴的回答表明,王大爷没有误工费,并非粗盼塞漏。围绕王大爷的误工费,双方互不相让,纠纷由此升级并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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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杜红遭遇交通事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一项项损失列了出来。"怎么还有误工费?"肇事方提出异议,受害方可是在校大学生,只是耽误了学习,误工费是哪里来的?"我课余时间勤工俭学,教两个孩子学习画画,遭遇交通事故受了伤,这家教泡汤了,怎能不算误工!"杜红的解释却没能说服肇事方。法庭上,围绕这一焦点问题,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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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即护理人员虽然有收入,但因护理人员所在单位并未因此扣减护理人员的工资,此时是否应当赔偿护理费损失,则产生了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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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日前,湖南律师刘大华,以农行长沙分行高新支行于2004年12月10日“擅自”从他的账户上划扣10元金穗卡年费为由,将农行高新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农行返还划扣的10元钱,并支付800元的误工费,为法院受理。据刘大华测算,如胜诉,全国4亿消费者将从中获益,可节约费用40亿元。案例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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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称新个税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个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新个税法案降低了我国中低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从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工薪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并加强了社会收入的二次分配力度,客观上也免除了月收入超过2000元不足3500元的当事人提供完税证明的义务。此次个税起征点的提高不仅关系到工薪阶层的钱袋子,还将对损害赔偿类案件中误工费的认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大多数费用,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都有较为明确的标准,然而误工费则往往个体差异性较大,很多当事人无凭无据就"漫天要价",动辄3万、5万,最终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呢?答案是:不能。不仅不能拿回天价误工费,而且还要承担不合理诉求部分的诉讼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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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关于该法条的理解实务界多有争论,各地区各级法院均有不同的相关判例。本文拟结合《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所依据的法理对民事诉讼中的构成伤残等级的误工费计算作专题论述,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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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4)
赔偿请求人:杨培富,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山西省阳城县人,现在山西省阳城县公安局工作。 赔偿义务机关: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王洪瑞,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杨培富以曾经被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关押380天为由,于1997年12月29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刑事赔偿申请书,要求阳城县人民检察院赔偿其被关押期间的全部工资,赔偿其聘请律师费用和上访期间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4800元,并且要求在阳城县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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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的张先生忤前被甲医院诊断为胰腺癌晚期,而且医院宣称他基本没有治愈的可能了。没想到在这家医院治疗了4年后,张先生却在一次偶然间被乙医院诊断为“胰腺等各脏器器官形态结构均正常”。张先生由此认为甲医院是误诊,给他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以及经济上的损失。于是,张先生起诉向甲医院提出索赔。但在本案审理中,张先生却不幸去世,他的儿子,妻子和母亲作为继承人参加了诉讼。2008年9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甲医院按照30%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90655.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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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一部分受害人因伤势严重而致残,这就会出现误工和生活补助费期限相衔接的问题,因为误工费与生活补助费在赔偿性质和标准上有重大区别,所以界定两者的期限是正确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笔者就此谈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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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情介绍 2003年3月8日,林某买票乘坐甲驾驶的车辆,甲在行驶途中与乙驾驶的车辆相撞,林某头部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医治后,以甲和乙构成违约和侵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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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的受害人所取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应该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应归属夫妻共同财产。从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规定看,人身损害赔偿金笼统地划归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其缺陷甚为明显。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在这一问题上无疑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借鉴。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人身损害赔偿金除与受害人人身紧密相关的精神抚慰金、伤痛补偿金、残疾赔偿金外,其余赔偿费用如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应该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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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行服用处方药增效联磺出现不良反应.36岁的赵先生以药品说明书标注不全为由将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6万余元。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药品生产厂商已尽到基本的告知提醒义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