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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单位可以作为刑事申诉主体提起申诉。除由于自身的失误造成不利后果的外,对于自诉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起申诉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对作出存疑不起诉后又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复查发现确有错误,原存疑不起诉决定应予以撤销,但如果只是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就不能撤销原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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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不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就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救济途径等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这是一个新课题,在适用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笔者试就以下三个问题,阐述一些粗浅的看法。一、检察机关作出不超诉决定后,又发现新的证据和事实,使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如何处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了新证据、新事实,并由此使案情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使案件符合起诉条件,而被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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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两种救济的方式,一是向作出机关的上级检察院申诉;一是向有权法院提起自诉。这两种方式也即是被害人对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对于申诉方式笔者认为规定恰当,但对自诉方式应该进行改造。本文重点分析被害人以自诉方式对不起诉进行监督的弊端,最终得出应当改革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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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变为自诉的立法缺陷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诉转变为自诉的立法缺陷分析●章礼明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此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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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案件的转诉,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对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使案件在程序上由公诉转化为自诉。在我国刑事追诉制度中一直以来实行公诉与自诉双轨制,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公诉转自诉制度的确立使得自诉案件的范围相对扩大,这就“意味着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不再仅仅取决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被害人通过行使起诉权,仍有可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解决司法实践存在的“告状难”问题,以及拓展追诉和监督渠道而言,不起诉转为自诉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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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两方面的案件,无论从其特点,还是从司法保障方面都与公诉案件及传统意义上的自诉案件.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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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编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一规定表明,公诉案件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并赋予被害人起诉权。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公诉转自诉后以下两种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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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强制起诉程序、日本的准起诉程序、法国的民事诉讼启动刑事诉讼制度以及我国的公诉转自诉程序,都体现了被害人对公诉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之制约。我国的公诉转自诉程序缺乏科学性和操作性,有必要借鉴德法日等国的有益做法,予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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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检察机关内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对不起诉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地复查、监督,以保证不起诉案件的质量。 其次,经复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应依法及时纠正;经复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如果被害人提出申诉,要依法作好解释、答复工作,耐心向被害人说明理由。若被害人向法院提出自诉,检察机关应依法向法院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且宜派员出席自诉案件庭审活动。必要时参与法庭质证、辩论,可以当庭或庭后递交检察意见书,以维护不起诉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三,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可以列席法院审判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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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是当代一种重要的起诉方式,它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不经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范围、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等做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在结构和内容上趋于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这说明自诉在我国现阶段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一方面,允许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自诉,可以减轻公诉机关的负担,而且尊重了被害人的起诉或不起诉的选择权利,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利益且加强社会的团结稳定;另一方面,对一些社会危害轻微的刑事案件归人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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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转诉,是指公诉程序终结后转由被害人启动自诉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转诉权就是指被害人在这一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权利。这一规定建立了自诉权监督制约公诉权的机制,对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对转诉规定得比较笼统,不利于被害人转诉权的行使。加上检察人员的认识不尽一致,实践中被害人的转诉权很难实现。因此应明确或完善被害人在转诉中的以下权利:第一,参与权。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过程中应当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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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法条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往往认识不一致,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先撤销原不起诉决定,然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有的同志则认为原不起诉决定无需撤销,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符合现行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笔者同意后者观点。本文就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与意见相佐者共同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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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法条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往往认识不一致。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先撤销原不起诉决定,然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有的同志则认为原不起诉决定无需撤销,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符合现行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笔者同意后者观点。本文就此淡一点粗浅的认识,与意见相佐者共同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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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效力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的理论,控方应当承担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作无罪处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证据不足,特别是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理论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如果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这时是否允许重新起诉?这个问题涉及到先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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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理自诉伤害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粟登琳自诉伤害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其身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立案并审理的案件。由此可以看出,自诉伤害案件应具有犯罪情节简单、轻微、事实清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