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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窝藏毒品,不仅为毒品犯罪分子隐匿直接罪证,给揭露、证实、打击毒品犯罪制造困难,而且窝藏行为直接将毒品置于个人非法控制之中,留下危害人民、毒化社会的隐患。从这个意义上来认识,窝藏毒品罪本身就是毒品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适时地增设了窝藏毒品罪这一新罪名,为打击窝藏毒品的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一、窝藏毒品罪的概念、特征 窝藏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替毒品犯罪分子藏匿、转移、隐瞒的行为。 1、窝藏毒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指行为人替其他毒品犯罪分子藏匿、转移、隐瞒的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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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窝藏、包庇罪犯罪主体及对象两个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完善窝藏、包庇犯罪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张颖 《法制与社会》2013,(12):263-264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不论窝藏者、包庇者与被窝藏者、包庇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其窝藏、包庇犯罪人的行为一律构成犯罪并应受到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对隐瞒犯罪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追究刑事责任。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刑法的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本文主要论述了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及特征、其存在的弊端以及如何完善等问题,从而希望能为我国窝藏包庇的刑事立法提供有效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们在办案实践中,对刑法这一条文中的“明知”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为犯罪分子窝藏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都构成窝赃或销赃罪;也有的对“明知”二字单纯理解为:必须是犯罪分子亲自告诉窝藏、销赃者,或窝藏、销赃者亲眼看见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才为“明知”,除此之外都不能视为“明知”,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是关于窝赃、销赃犯罪和处罚的规定。不论行为人是对赃物窝藏、转移、收购或代销,均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为主观要件的,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销的,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6.
关于窝藏毒品罪的几个问题毕志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窝藏毒品罪。立法本义旨在针对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查处,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逃避打击,并获取非法利益,为继续实施...  相似文献   

7.
知情不举,是指确知他人正在预备犯罪或已实施犯罪,而不向有关单位检举的行为.它与窝藏包庇不同,前者是已知情而不报案不检举,后者是以其窝藏包庇行为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知情不举又与共同犯罪不同,它与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之间既没有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8.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进行窝藏包庇,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匿住所或为其逃跑、转移提供物质援助.所谓包庇,是指向有关单位提供假证明,以掩盖犯罪事实真象,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窝藏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触犯刑律、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后逃跑的和被逮捕关押后脱逃的).窝藏包庇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故意窝藏包庇的.实践中,与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作斗争,对正确及时地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窝藏包庇反  相似文献   

9.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被亲属窝藏,亲属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罪,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310条的“犯罪的人”。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都无法给出答案,从立法目的,结合犯罪入的主观罪过应该对“犯罪的人”作普通语义解释。考虑到亲属关系的特殊性,可以不追究窝藏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为依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现就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1.
叶丹 《法制与社会》2010,(27):73-74
本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对修正后的刑法312条统一以概括性兼选择性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直观性的符合了刑法扩大惩罚财产基本犯罪后的帮助犯,但忽视了该罪构成行为之间的区别,使得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收购赃物行为与窝藏、转移、销售赃物行为之间的区别,反而给实践中的处理带来麻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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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超 《法制与社会》2012,(9):279-281
两岸刑法均打击对窝藏犯罪这类妨害司法权的行为,两岸的规定有类似之处,但在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对象以及损害结果要素和法律后果方面有所差异.学界应对窝藏犯罪的损害结果的认定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大陆刑法应对窝藏罪的处罚规定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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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探析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在刑法理论的研究中,人们提出了转化犯的概念。如果我们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去分析,转化犯的提出是有其理论依据和事实根据的。转化犯作为一种犯罪形态是客观存在的。作为一种揭示这类犯罪的科学理论,已被以往的立法和司法所应用,例如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现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编者注)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  相似文献   

15.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叙明罪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但是,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尚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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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窝藏、包庇罪的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骆群  时红 《行政与法》2009,(9):90-92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10等的规定,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就是与其事前无通谋的“犯罪的人”,、但对此处“犯罪的人”不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来理解。而要正确地理解“犯罪的人”.主要是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对“犯罪的人”由谁来判断?二是对“犯罪的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客观上看我们赞成犯罪嫌疑浓厚的人才是“犯罪的人”的观点,只不过这里“客观上看”应理解为.行为人特剐认为或社会普遍观念认为。、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本文结合刑法理论.对一些特殊的窝藏、包庇行为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17.
在司法实践中,对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行为说,即只要有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拒逮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就可以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二是构成犯罪说,即必须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犯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可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文倾向第二种观点,并认为:  相似文献   

18.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盗窃犯罪的得逞,往往伴随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犯罪行为,为了加大打击盗窃犯罪的力度,斩断赃物处理的环节,有必要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立案数额及标准作以明确解释,以确保对该种罪行的打击有法可依,执法统一,便于办案人员实际操作。笔者结合办案实践,  相似文献   

19.
刘杰 《中国律师》2004,(3):61-62
我国刑法第362条(本文将之简称为“该规定”)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窝藏、包庇罪论处。笔者认为,该规定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及其客观方面破坏了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统一性,是不合理的,没有存在之价值。  相似文献   

20.
一、毒品共犯的特殊性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罪犯.毒品犯罪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等毒品或进行其他毒品犯罪的罪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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