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法学》1986,(1)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公共财物。我国刑法对此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共财物是贪污罪侵犯的特定客体,这是由贪污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建国初期公布施行的惩治贪污条例,把强索他人财物等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也作为贪污罪论处,这是在人民政权刚建立时,某些留用人员利用职权敲诈勒索较为普遍的情况下规定的。随着民主建政的进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备,现行刑法贪污罪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公共财物,这对明确和防止扩大贪污罪的概念,区分贪污罪与其它  相似文献   

2.
近几年来,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办理了一批邮电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案件。其中大部分属于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案件,即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对于这种案件如何认定罪名,如何量刑,即对该条款如何适用的问题,这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有争论。概括起来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定妨害邮电通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定贪污罪。因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共财物(在邮电系统运行中的邮件称为公共财物)的行为已具备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定妨害邮电通讯罪和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既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又从中窃取财物,系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第四种观点认为,属于牵连犯罪,应本着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来定罪量刑。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重于妨害邮电通讯罪,故应以贪污罪论处。  相似文献   

3.
认定间接受贿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规定间接受贿行为。一、间接受贿的定罪问题间接受贿,当代大多数国家刑法都对此作了规定。我国原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均没有规定间接受贿。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相似文献   

4.
如何完善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包括刑法典、单行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规定前后不一。除司法解释外,仅以刑法和单行法规而言,就有多种不同规定,导致难以统一掌握使用。因此亟需对刑法体系中有关受贿罪之规定给予修改完善。一、应统一受贿罪的概念刑法第185条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2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的,比照刑法第155条贪污罪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1款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相似文献   

5.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在一九五二年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中虽没有明确规定以贪污论处,但在第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挪用公款实际上是一种违法取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  相似文献   

6.
贪污罪既是一种侵犯财产犯罪,又是一种演职犯罪,具有较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建国以来,涉及贪污罪概念的刑事法规主要有三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刑法》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但这三个刑事法规对贪污罪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条例》第2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以及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刑法》第155条采用简单罪状的叙述方法,认为…  相似文献   

7.
<正> 张琳珊、何新唐两同志在《法学季刊》第一期载《监守自盗以盗窃罪论处》一文(以下简称张文)中提出:监守自盗以贪污罪论处会造成法律适用与立法精神相脱节,不利于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领域的犯罪,不利于保护公共财产。因此,主张监守自盗以盗窃罪论处。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监守自盗是贪污的一种手法,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公共财物的行为。首先,监守自盗以盗窃罪论处无理论根据。张文认为,监守自盗与盗窃罪在犯罪构成上无明显区别。事实上,二者  相似文献   

8.
<正>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之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我国起草刑法第二十二稿、第二十三稿时,曾拟设侵占公私财物罪条款,但在刑法草案修订时,考虑到我国所有制形式比较单一,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要按贪污罪论处,  相似文献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相似文献   

10.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经过近二年的司法实践,两高又于1989年11月6日下发了《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新解答〉)。《补充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将以贪污论处的挪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从理论上讲贪污罪是结果犯,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所占有的公共财物达到立案标准,就构成贪污罪。  相似文献   

12.
混合制财产中既有公共财产,也有非公共财产。司法实务中对符合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非法占有混合制财产以贪污罪论处。显然,贪污罪对象只限于公共财产的认识已落后于现实司法。混合制财产和应交公财物也已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13.
一、对贪污罪“非法占有”的理解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理论界通说认为,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在犯罪目的内涵的  相似文献   

14.
近几年,法学界对劳教场所管教干警打死、打伤劳教人员案件,是按《刑法》第189,还是按134条定罪量刑,认识上始终存在着分歧。管教干警打死、打伤劳教人员,是以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论处,还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分歧焦点集中在:能否把管教干警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和把劳教人员作为被监管对象的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84条规定,劳教场所管教干警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实施刑法的人,不包括实施劳动教养这种纠政  相似文献   

15.
张序 《天津检察》2006,(4):23-24
《刑法》第389条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依据刑法原理,行贿罪是受贿罪的对合犯。本文拟就如何适用该条款进行研讨:  相似文献   

16.
分解与吸纳:贪污罪罪名再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分解与吸纳:贪污罪罪名再探讨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建华贪污是一种严重破坏国家经济建设、严重败坏党、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犯罪现象。在我国,自1952年在《惩治贪污条例》中把贪污作为独立的罪名规定以来,我国刑法虽然对《惩治贪污条例》中规定的贪污犯罪的内...  相似文献   

17.
扬伯永 《天津检察》2006,(4):35-35,38,39
我国新刑法第389条第一、二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对行贿罪案件也要严厉打击。因而在查处行贿案件中出现了一些热点问题,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些热点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相似文献   

18.
2000年4月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进一步规定了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论处。这一立法解释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延,解决了困扰检、法两家多年的争议,是指导今后办理有关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9.
挪用公款不退还以贪污论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公款不退还以贪污论处质疑唐伯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九八八年元月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这一规定不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混淆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0.
贪污罪主体的认定.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