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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约场合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与否,即受害人得否基于对方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持否定立场的观点占据主流地位。本文在此问题上持肯定立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违约受害人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提出了具体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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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通说认为只有基于侵权责任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现行法律对此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在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本文通过论述精神损害在合同违约中的客观存在性、救济的必要性、国内外的立法状况和制度构建猜想,呼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以完整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对正义的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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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民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只能在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通过选择侵权之诉,来对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有其可行性。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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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是否可以引发精神损害请求权,理论界争议很大。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从国外的立法及判例来看,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大至合同领域的趋势日益明显和扩大。依据精神损害存在于特定违约场合的客观性、责任竞合理论救济的不完全性、精神损害的可预见性,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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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法是各国法律普遍存在的一种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解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在比较相关国家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不同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求能更准确地理解其真实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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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涉及侵犯当事人非财产权益的违约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如果还坚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非财产损害问题上的二元划分,就违背了民事赔偿原则中的完全赔偿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关于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明文规定,各法院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时同一案件往往会做出不同的判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都已从理论或判例上确立了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这些都值得我国法学界加以借鉴,从而使得我国合同立法体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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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市场经济日趋活跃的当下,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事件频发,依照我国现有法律,守约方无法经由违约责任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诉诸尚无力为精神损害提供充分庇护的侵权责任.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在此领域已积累诸多经验,我国宜在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下,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四个要件——有法可依、因果联系、损害严重和恢复经济状态之原状.同时,秉持合理预见性原则、最高限额原则、过错与责任相当原则及自由裁量原则,力争在守约方与违约方之间达至一个最为公平、合理的利益衡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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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涉及侵犯当事人非财产权益的违约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如果还坚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非财产损害问题上的二元划分,就违背了民事赔偿原则中的完全赔偿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关于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明文规定,各法院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同一案件往往会做出不同的判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都已从理论或判例上确立了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这些都值得我国法学界加以借鉴,从而使得我国合同立法体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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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UPICC和PECL是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的重要成果,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违约损害赔偿制度方面,三者作出详尽的规定,统一化程度较高,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一些差异。我国《合同法》对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在实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具体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CISG、UPICC和PECL中有关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规定,对完善我国《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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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充分肯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价值,但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体系而言,违约责任中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明确,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是否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可谓是众说纷纭。本文将从分析否定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观点,以及正面分析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基础两面,论证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能性以及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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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上的享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都会造成合同当事人心理上、情绪上的波动,这种波动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剧烈的。因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越来越具有价值意义。本文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进行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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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在违约之诉中予以支持,理论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学说,司法实践中也出现截然不同的做法。文章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学术观点为切入点,以一起医疗服务纠纷案例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该案例实地调研,阐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最终提出完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以期对今后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同时,对解决司法实务中面临的许多疑难复杂问题具有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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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在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给付诉讼中都基本上适用,两者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按道理讲,法官应当是熟悉法律规则和证据规则、铁面无私、有良知的理性人,但由于社会实践经验、对法律的理解领悟认识能力上有差别,对其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在审理案件司法适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并同等适用,造成案件错判,司法不公,故有必要在审判实践的裁判思路中加以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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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为了获得特定的精神利益而参与旅游营业人组织的旅游活动并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游合同具有明显的精神利益属性,如果旅游营业人违反合同约定,必然会损害旅游者的精神利益。由英美法的判例可知,确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必要的。而且,对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符合我国合同法完全赔偿规则和预期利益损害赔偿理论。当然,精神损害赔偿也要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等的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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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行为或规则正当与否,有赖该行为或规则与法律正义的统一性关系证成.因违约而致的非财产性损害可能而且应该在合同领域实现救济,因为这种救济:一不违背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二不违背合同正义价值的当然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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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违约是经济分析法学派的经典理论之一,其试图通过违约损害赔偿代替合同履行,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不充分性,使得违约无法实现效率,效率违约理论成为伪命题.遏制效率违约行为,必然以完善违约赔偿责任为目的.将购买替代物的价格与合同价格之差作为赔偿内容,或者剥夺违约获益并赔偿给守约方,是较为直接的遏制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