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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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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执行财产的查明是执行工作实践中的首要环节。一般而言,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有三种,即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申报和法院依职权查询。但是,在目前我国财产监管制度不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不发达、必要的信息服务和公开机制还存在一系列问题的情况下,既不能过分强调申请执行人调查财产的义务,也难以迫使被执行人完全履行其申报义务。所以,当前如何进一步加大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力度,成为了各级  相似文献   

2.
变更被执行人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被执行人无力履行自己义务或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将原被执行人的义务承受人裁定为被执行人,并由其履行原被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司法活动.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况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中经常遇到,但民诉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这一活动的认识不一,做法各异,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3.
1.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2011〕195号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  相似文献   

4.
王朝辉 《人民司法》2023,(20):104-107
<正>【裁判要旨】第三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承诺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协议约定义务时自愿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的,应视为其有提供执行担保之意思表示,而非意欲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之执行担保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裁定执行第三人的财产,但不得以第三人代为清偿为由裁定追加其为该案被执行人。  相似文献   

5.
李欣 《法制与社会》2015,(3):129-131
在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特别是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扣押往往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种控制性措施,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债务人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只是对其处分权进行了限制。国内外都有一套成型的查封制度,但相比较而言,国外的信用体系以及法治环境相对较好,被执行人能够主动配合生效判决的执行。但由于我国情况相对复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法律法规的尚不健全,造成目前我国执行环境不容乐观,被执行人并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甚至利用法律漏洞在执行前后转移财产成为常态,所以在认定是否超标的查封、扣押的问题上,在以不损害被执行人对该财产的使用甚至收益的前提下,我们就要充分考虑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需要。因此超标的执行的范围和做法的界定上,必须有所甄别和新的定义。  相似文献   

6.
目前,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人们主要关注的是执行难问题,然而在法院本身的执行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财产执行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执行的财产价值远远超过执行请求的数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实践中,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是指本身应给付执行请求人的财产还是指执行财产的价值与执行请求的数额相当,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变卖的被执行人的财…  相似文献   

7.
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是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是执行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克服执行难的关键.为了探讨完善执行工作的思路和方法,笔者对此谈一些粗浅认识.一、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现实意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指的是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由当事人申请,或移送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程序结束前,被执行人所拥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存款及应收债权等的总和,是被执行人经济实力的物质体现.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或有关部门移送审查立案后、通过当事人举证、被执行人申报以及通过主动调查获得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司法行为.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所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确定哪些财产或权益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二是确定这些财产在哪里.掌握这两方面内容是准确执行的前提.  相似文献   

8.
谈谈强制拍卖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篇中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是有关拍卖应遵循的原则及如何进行拍卖等问题,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笔者就上述问题从理论  相似文献   

9.
一、为什么研究永正法律关系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是债务案件,经过一、二审再转入执行,往往时过境迁,被执行人发生很大变化,或分立合并,或人去楼空。那么怎样才能执行此类案件呢?这就要充分利用承受法律关系,查找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者代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执结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3条为我们提供了利用承受法律关系执行案件的依据。该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我们将这种被执行人与其权利义…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查封、扣押禁止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文 《律师世界》2002,(8):36-39
查封、扣押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也是法律赋于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或执行官)的重要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即不得自行处分,应由法院按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偿,以达到清偿债务之目的。由于查封、扣押具有其他强制执行手段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世界各国在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中,都采用了这一措施。债务人之财产,原则上均得为…  相似文献   

11.
当前行政处罚财产罚往往出现作为执行人的行政机关极为被动,而被执行人却处于主动的情况。权利人更像义务人,义务人更像权利人。这就产生了一种双向异化现象——权利异化成了义务,义务异化成了权利。  相似文献   

12.
不同类型的行政强制第三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从实体公平与程序便宜的角度考虑,《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的代履行人应当包括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代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在内;当被执行人消失时,若被执行人承担的是具有高度属人性的行政法义务,则不得由民事权利义务承受人承受被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应当修改受邀请第三人和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带来的损失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赔偿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相似文献   

13.
我国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制度十分抽象,不利于操作,构成有效执行的一大障碍.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是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本文着重研究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意义、适用条件、形式、内容及拒不报告和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完善相关制度和有效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马士鹏  王颖 《人民司法》2023,(26):11-1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在明知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给没有偿付能力的第三人,主观上具有逃避认缴出资义务的恶意,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请求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15.
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的、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逾期将承担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告示文书。其特征是:第一,时间的特定性。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发出时间的特定性,其次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时间的特定性。第二,对象的特定性。执行通知书只能向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第三,只具有督促作用。其目的是再给被执行人一次自动履行义务的机会,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第四,它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的必经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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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RVINGMEASUREMENTSOFPROPERTYAPPLYINGTOEXECUTIVEPROCEDURE一、财产保全能否适用于执行程序一种意见认为: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行为,只适用于诉前和诉中保全,执行程序中明确规定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在通知指定期间不履行的,可采取执行措施,无须采取保全措施。本人认为,这是对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片面理解,财产保全同样适用于执行程序。理由如下:(一周I产保全是诉讼行为,而诉讼应当包括审理和执行两个阶段,将诉讼只理解为“审理”是片面的。一个案件从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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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针对部分被执行人流动性大、恶意躲避义务、财产难以查寻等牦点,建立了“执行110”。快速反应机制。该院开通“执行110”专线电话,24小时值班,同时将办公电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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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存在低价或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放弃到期债权,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原来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担保等危害债权的行为时,申请执行人享有向执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上述行为的权利。本文所称执行程序中的禁治产宣告,是指执行法院依职权宣告尚未全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不得为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得为放弃债权等导致无法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的一项执行措施。强制执行的立法应当兼顾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但是,我国的强制执行程序在体例上寄居于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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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引言第一章被执行人变更和追加的概述一、被执行人变更和追加的法定情形(一)被执行人变更的法定情形(二)被执行人追加的法定情形二、被执行人变更和追加的比较(一)被执行人变更和追加的不同点(二)被执行人变更和追加的共同点第二章被执行人变更的原理一、被执行人变更的理论渊源——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二)对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反思二、被执行人变更的直接理论依据——责任财产的恒定性(一)责任财产恒定性的含义(二)责任财产恒定性所针对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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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案件前,应在开庭前先采用调解的方式。对于被执行人财产难以发现的案件,法院将联合公安等部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敦促被执行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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