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正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保险业早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纠纷大量增加对保险法适用提出更高的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均是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定义务,更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保险行业是一种风险行业,而保险合同的法律属性本质为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发生的时间及损失的大小事实上都不能预定,因此保险合同理论上为射幸合同。保险风险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愿意承 相似文献
3.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保险业早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纠纷大量增加对保险法适用提出更高的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均是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定义务,更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保险行业是一种风险行业,而保险合同的法律属性本质为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发生的时间及损失的大小事实上都不能预定,因此保险合同理论上为射幸合同.保险风险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并关联着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合同的内容. 相似文献
4.
沈晖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4):67-70
我国保险法对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畸轻。与合同订立时违反告知义务相比,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主观恶性更深,后果更为严重。在索赔阶段,包括在庭审中,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因过失而在索赔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5.
保险合同的主体应分为当事人主体和非当事人主体,当事人主体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非当事人主体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投保人合并或分立;(2)投保人死亡;(3)投保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保险人合并或分立;(2)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保险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2)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相关权益发生移转。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主体法定变更的立法缺失和粗疏,应予以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问题必须系统运用要约和承诺理论详加分析。在代理人模式下,一般投保人签署投保书是为要约,保险人同意承保、打印保单是为承诺。在特殊销售模式下,存在投保人签署保证核保产品的投保书即构成承诺,从而保险合同成立的可能性。投保人是否交纳了保险费,不影响人寿保险合同的成立。 相似文献
7.
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份保障;而保险人销售保险契约,将给予投保人一份承诺。当被保险人出现身故、伤残、疾病,即俗称的出险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经调查核实给付保险金。这一保险人兑现承诺、投保人实现保障的过程,在人身保险中称之为理赔。那么,当被保险人出险时,保险受益人该怎么办呢? 相似文献
8.
投保人带病投保隐瞒病情,因病去世后,其近亲属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能否免除理赔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以往的惯例,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如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一般不承担理赔责任。 相似文献
9.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衍生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对于诚信原则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合同,这体现在对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特殊要求。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主要是如实告知与履行保证,对保险人的要求则主要是弃权与禁止反言,我国保险法上对此均有一定的特殊反映,同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立法缺陷。 相似文献
10.
11.
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份保障;而保险人销售保险契约,将给予投保人一份承诺。当被保险人出现身故、伤残、疾病,即俗称的出险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相似文献
12.
<正> 保险是市场潜力巨大的行业,保险业务的拓宽是保险公司自身难以完成的,保险经纪人也随之产生和发展壮大。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经纪人的界定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 相似文献
13.
李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86-89
现代保险以定型化契约运作,对消费者投保人产生资讯不对称之情况日益严重。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缔约地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应要求保险人尽说明义务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关系。保险人说明义务为契约附随义务,存在于契约订立前及存续期间。保险人应就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相关之重要内容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方式以书面说明为主,口头说明为辅。保险人之说明行为应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违反该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15.
【案情】1999年6月,姜某以自己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以丈夫胡某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身故保险金为3万元的终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因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造成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保险公司应免除保险责任。2007年8月,胡某在追讨其 相似文献
16.
魏亚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3):69-70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所负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着重大影响。我国现行《保险法》对此尽管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并不完善。如实告知义务的法理依据为"最大诚信说",应将被保险人纳入告知义务主体,对告知的内容应实行书面的询问回答主义。 相似文献
17.
传统观点认为,对于宽限期期满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仍未能缴纳保费,到底是合同效力中止,还是依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人具有自由选择权。本文分析了宽限期期满时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发展的两种可能性和保险合同中止后的三种情形及这两种可能性对被保险人的影响,并进一步阐明了保险人具有自由选择权的传统观点存在瑕疵,法律虽然规定此类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两种可能性,但到底发生哪种可能性,保险人并没有自由选择权,而应由合同本身来决定。 相似文献
18.
李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4):96-99
机动车在使用的过程中风险会发生变化,如改变其使用性质等。当机动车面临的风险增加时,投保人是否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新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无明文规定。结合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投保人仍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并不免除赔付责任;保险人在向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对投保人进行追偿;在投保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9.
20.
既参加了工伤保险,又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赔偿后,保险公司认为对社保部门已赔付的医疗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突出体现在其具有的给付性上,工伤保险费用与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不冲突,保险公司仍应按约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