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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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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审判面临事实查明难度大,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领域之间缺乏沟通,确权纠纷解决程序设计不合理等现实问题。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业已形成较为一致的趋势和做法,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借鉴比较法经验,秉持战略思维、国情思维、改革思维和治理思维,按照四级两审、交错并行的纵向架构,均衡分布、两区分离的横向布局,在案件管辖上实行民事、刑事和行政纠纷的三审合一与技术类纠纷的集中管辖,通过准确的程序定位与有效的程序衔接提高确权争议解决的效率,以多元设计的程序规则和增设序列的队伍配备保障知识产权法院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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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在法院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修改宪法,将法院独立审判制度宪法化;改革现行法院体制,重新划分司法管辖区域,使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相分离,以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整合现行法院结构,将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设置为初审法院,将高级法院设置为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以区分初审和上诉审,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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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群论纲——兼论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利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曾平  蒋言斌 《知识产权》1999,9(4):11-15
知识产权是特定的主体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符合特定的条件、遵循特定的原则、通过特定的途径、履行特定的程序后,依法所享有的特定的权利。该特定的发明创造(客体)是人们基于精神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知识产品,该产品在形态、使用、占有、收益、处分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使其产生不同于一般物品的权利。它有若干权利并形成权利群。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权利配置中,由于“三法鼎立”、“三权割据”等特征,出现了权利设置的冲突、交叉重叠、空白遗落。本文在探讨该权利群的基础上,试图对权利的配置及冲突的消解做初步探讨。 一、现行知识产权的权利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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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构建和谐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其中法院调解正是最能同时承载上述两项要求的具体制度。在我国当前所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应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予以足够的重视。为此,回顾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过程,阐明这一制度在当今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基础,分析现行制度对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创新之处及其价值,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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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目前执行机构隶属于法院系统造成的审判与执行性质的冲突,通过反思我国执行体制存在的诸如执行权过分集中、不利于公正执行、滥用执行权等弊端,指出应借鉴德国执行工作的有效经验,建立独立于法院系统,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性执行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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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要得到有效的保护,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十分必要。本文针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中的管辖问题、法官队伍问题提出了建议,并认为"三审合一"的模式可以成为过渡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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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1月1日,对于欧盟25个成员国而言本是一个重要的日子,原本从这一天起,欧盟将开始实施单一专利制度。欧洲单一专利将在单一专利相关法规和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正式生效后开放申请。然而由于作为欧盟统一专利体制建立基础的三份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未能得到包括法国、德国和英国在内的13个成员国批准后正式生效,因此这一进程未能按人们的预期顺利地开始欧洲单一专利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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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的建构始自20世纪90年代,知识产权法院是其自然延伸。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诸多理由,如促进司法统一、提高程序效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树立良好国际形象、试点司法改革等,但并不能从理性上由此得出知识产权法院具有必然性的结论。因而,知识产权法院是综合政策的结果。知识产权法院在我国应定位于专门法院,其建立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必要借鉴域外知识产权法院的经验,并结合现实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院制度。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还应置于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在司法体制、机制以及知识产权特别程序制度方面进行探索,为全面的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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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表明,知识产权制度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但入世以来所出现的众多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难免会使人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其目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背离,产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否过度、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是否能真正可持续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疑惑。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分析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消极以及总体影响,客观评价知识产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现实背景,提出制定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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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欧洲经验开展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技术的纵深发展,有利于挖掘知识产权价值,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发展多层次金融市场,是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的金融支持手段.首先从理论层面概述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涵义及其交易结构,接着介绍了欧洲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中的音乐版权证券化、体育产业中转播权证券化、数据库收益证券化等著名案例,同时对欧洲近年来规模较大的药品、汽车和电影行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行进行了数据整理分析.在总结欧洲知识产权证券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中国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系列对策:建立政府主导型的推进模式,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体制,大力扶持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合理安排信用增级机构,完善信用体系,加强市场中介机构的服务,建设一支能够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发展的人才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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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千雨 《法律科学》2014,(3):92-101
知识产权许可交易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其融资机制必然成为知识经济发展的调节器,故应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美国融资许可的法律规制具有通过设立知识产权融资许可制度来规制知识产权许可融资;采用私法手段;发挥知识财产被许可使用的积极作用等特点。我国应在借鉴美国规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知识产权许可与融资的实践及国情,有的放矢地建立完善的规制机制。然而,我国现行融资制度并不利于知识产权许可交易。因此,应对我国知识产权融资许可法律规制作全新的制度建构,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融资流程,并设立担保制度、被许可人融资合同义务条款限制解除制度、知识产权瑕疵责任制度、资金供给者违约救济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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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立体审判模式的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1993年开始,北京、广东、上海等省市高级法院以及部分中院陆续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2001年6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应当建立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民三庭,对于高级法院以下的地方法院要按照中央关于法院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考虑当地案件数量,科技、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外商投资和地方政府所在地等因素.决定是否设立单独的知识产权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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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调解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适应了社会的需要,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深刻变化使现在的社会条件已经不适合目前"调解型"的审判方式。建立非讼化的民事调解已经成为我国调解制度改革的方向。本文主要从比较法考察角度出发,对如何改革我国调解制度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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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于专利侵权纠纷与确权纠纷解决"双轨制构造"批评颇多,有关问题的解决思路也争议良多、尚难以达成统一意见。专利法需要改革,但改革离不开理论支撑,不可违背基本法理"自说自话"。学者们尚未足够重视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对于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所带来的影响。明晰"双轨制构造"背后存在的法理基础,为专利法改革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显得尤为重要。在现有的法理基础上进行专利法改革,法院原则上应充分尊重专利局的确权职能,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即当然无效的情形下才能直接判定专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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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代以来,美国州法院体系逐步确立了理性、集中的预算管理体制.在法院经费管理领域导入科层模型的原因是多元的,既包括一些改革者意识到的优点,也包括一个可能并未充分意识到的制度环境.针对科层化的预算管理体制可能产生的缺陷,美国州法院体系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这些措施的核心是创建一个可以吸引法院体系内部和外部的个人和机构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美国州法院统一预算体制对于我国当前正在开展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具有两个方面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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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正在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三部支柱性法律《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进行修订.三部法律的修改建议方案中同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文,但是,三个建议方案所设计的条文具有比较明显的差异.因此,围绕惩罚性赔偿条文的设计作四个方面的研究:我国实际介绍增加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现实背景;采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依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条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款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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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较大程度上仅依赖单一的诉讼途径,导致司法不堪重负,解决的出路在于积极发展各类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包括突破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的限制,挖掘仲裁的优势;强化知识产权调解的效力,发挥民间调解知识产权争议的作用;改革行政处理机制,优化行政机关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职权等。各争议解决机制之间既相对独立、可供选择,又紧密对接、协调共存,形成以诉讼为最终解决手段和保障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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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具有高度复杂性、利益保护紧迫性和市场关联性等显著特征,其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构建应坚持注重效率、保密性、市场导向并兼顾消费者的利益.而单一的诉讼机制并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上述解决纠纷需求,基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理论,应当不断发展和完善诉讼、仲裁、调解等多元机制,并建立程序引导、法院附设ADR、司法确认、保障促进、诉讼服务等配套机制,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多元的纠纷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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