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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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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速裁案件中效率的提升建立在被追诉人的自由意志和权利处分基础之上,但是这种权利的处分和诉讼程序的简化必须以保障被追诉人受到公正的处遇为前提。为了提高速裁程序的效率,未来立法应扩大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侦查阶段的办案效率,不应确立将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转为速裁程序的机制、不宜实行一审终审制。为在速裁程序中体现最低限度的公正,速裁案件的庭审应实质化、提高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宜对速裁程序做公开审理的例外规定、不能降低速裁案件的证明标准及实行书面审理。  相似文献   

2.
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不仅可以缓解案件压力、提高诉讼效率,也迎合了刑事程序分流的司法改革趋势,弥补了我国现行简易程序功能的不足。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改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实施一年有余,取得显著的成果,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试点改革的下一步工作,应在我国简易程序层次分化的基础上进行程序设计,在适用范围、证明标准、适用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使我国的速裁程序更加成熟、更加高效。  相似文献   

3.
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相较于以公正为价值导向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以效率为最主要的价值导向,具备程序更加简化、期限进一步缩短的特点。速裁程序在极大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仍存在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程序阶段性衔接不足、侵犯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等缺陷。对此,应当坚持以效率为速裁程序制度设计的价值导向,总结我国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借鉴域外成熟经验,构建贯穿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4.
公正和效率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两个最为重要的价值理念,也是检验一项诉讼制度运行实效的重要标尺。从实体公正维度看,刑事速裁程序在简化诉讼程序的同时,也增加了错误追诉的风险。从程序公正维度看,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追诉人并未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和理性未得到有效保障。从诉讼效率维度看,刑事速裁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简易程序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适用中,非但没有提高诉讼效率,反而增加了一些办案流程,加重了司法人员的办案负担。对此,应当重新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准确理解其内涵,科学设计制度运行方式,完善律师参与机制。  相似文献   

5.
刘云 《前沿》2012,(13):76-77
目前,小额速裁是各地法院在简化民事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探索中的一种新形式,它的构建和完善有很多问题值得探究,随着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法律应确立小额速裁程序独立的法律地位、设计体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并且简便灵活的程序规则,同时加快小额速裁程序相关配套应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付国庆  陈涛 《桂海论丛》2020,(1):101-107
自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启动刑事速裁程序以来,该程序在减轻司法机关办案压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刑事速裁程序处理案件中,如何协调处理公平效率间的关系是值得考虑的问题。而刑事速裁程序引入值班律师制度,正是为了解决上诉困境。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也是逐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的积极尝试,力图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刑事速裁程序试行已近两年,在侦查阶段由于制度粗略、警力不足等原因,存在试行积极性不足的问题,公安机关各试行单位对速裁程序启动时间、侦查办案期限、办案力量、取证规则及证明标准等具体问题存在不一致的认识和做法。总结侦查实务部门观点及经验,建议速裁程序可以在侦查过程中启动,也可以在侦查终结时建议检察院适用;因地制宜地决定案件的具体侦查工作是否由相对固定人员办理,并在法制或案审部门设立速裁案件的专职阅卷人员;侦查期限以一个月为宜;制定《速裁案件证据收集指引》,明确取证要求和证明标准;建全办案协作平台、网络办公系统,合理简化办案环节。  相似文献   

8.
刑事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其具有适度性、协同性、层次性等特征。速裁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易,它的出现有着司法现实依据,是犯罪数量增加、犯罪结构变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碰撞交织的结果。速裁程序对于保障被追诉人权益、缓解办案机关“案多人少”的压力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从刑事治理现代化视域出发检视速裁程序可以发现,审判程序简化难以发挥庭审功能、加快诉讼程序影响案件办理质量、制度之间配合不佳等问题依旧存在。为此,需要从案件办理的全流程系统视角进一步厘清审判程序的改革思路,并从建立“快慢分道”的速裁程序、重构速裁程序的配套制度等方面对其未来走向做出校正。  相似文献   

9.
两年的试点期内,刑事速裁程序在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经过实践的检验,速裁程序在宏观的制度建构上较为粗放,在微观的实践运行中存在诸多阻碍。其中羁押问题较为突出,成为这一制度发展的瓶颈。从速裁程序的运行状况来看,羁押问题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速裁程序产生了影响。羁押问题难以解决的深层次原因分别是司法理念问题、程序建构粗放以及程序简化不足。鉴于此,速裁程序需要转变司法理念、控制羁押适用、构建审前联动机制、完善非羁押性替代措施以及改革考核体系,从而构建速裁程序的羁押新格局。  相似文献   

10.
基于繁简分流原理,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被作为一种"简上加简"的程序予以提倡。该程序模型旨在调整某些特定罪名的案件,且要求案件事实清楚、罪行轻微,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这与我国现行的简易程序、轻案快办、刑事和解等程序存在交叉,导致我国简易化程序体系凌乱。刑事速裁程序在实体维度上应进一步拓展适用范围,注重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强化律师的全程参与;在程序流程上应减少审前羁押,强化社会调查,完善审查起诉程序,试行精准刑量刑建议,构建一审终审模式,探索略式审理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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