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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举行“.中国”域名国际申请启动仪式,代表中国正式向互联网名字与编号分配机构(ICANN)递交了“.中国”域名国际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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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法律》2006,(3):99-11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四季酒店(巴巴多斯)有限公司[Four Seasons Hotels(BARBADOS)Ltd.]于2005年1月13日针对域名“fourseasons.com.cn”、“fourseasons.cn”以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上述域名争议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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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2006,(3):5-5
2月14日.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与原争议解决办法相比,新《办法》修订案重点关注注册人权益保障问题,着重突出三点重大变化:一、限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域名争议的范围.明确“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二、限定了“恶意”认定的范围。“出售域名”不再被一概认定为“恶意”明确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三、明确了何种情况下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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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法律》2006,(4):108-12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VIACOM INTERNATIONAL INC.)于2005年4月22日针对域名“mtv.com.cn、mtv.cn、nick.com.cn、nick.cn”以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mtv.com.cn、mtv.cn、nick.com.cn、nick.cn”域名争议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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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日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管理中心)正式发布了《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争议解决办法”)两部关于网站域名的《办法》。其涉及到国内中文域名的管理,对1997年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英文)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有不少的突破。公证工作近年来已开展这方面的业务,对这两部《办法》中体现出的互联网立法的动态,我们应予以必要的关注。总体来说,两个《办法》的内容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注册申请人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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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吴永安,永安制衣厂业主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获得“K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1997年9月,被告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keloncomcn域名,并取得注册登记证书。1997年底,原告科龙公司曾与被告吴永安商谈有关“KELON”域名注册事宜。1998年元月,被告吴永安发送传真给原告科龙公司,称:“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域名的争议权,永安制衣厂要求对方作为补偿现金5万元,即放弃争议权”。本院受理此案后,被告吴永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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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的纠纷最早产生于1995年左右 ,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 ,这种纠纷越演越烈 ,引起各国的深度关注。我国域名纠纷最早产生于1996年下半年到1997年初 ,比发达国家晚一年左右 ,到目前有关域名与商标争议的现象大量存在 ,一些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互联网上纷纷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域名 ,这些纠纷严重地考验着现行的法律体制。一、中国已结及未结域名纠纷案例回顾中国的“域名注册纠纷第一案”是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诉广东新会永安制衣厂(被告)注册Kelon域名”案(“KELON”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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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2001)沪高知终字第4号不正当竞争案解决了以下问题:第一,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产生的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第二,法院在审理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的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认定;第三,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标准。案情原告:(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1976年5月,(瑞士)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在中国注册“SAFEGU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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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规定的域名投诉得到支持需要满足的第一个条件为:“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即要求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混淆性相似,易造成公众的误认。对于独创性的臆造标志而言,判断是否混淆性近似比较容易,也比较明确。但是,对于以通用词汇为主要识别部分的域名是否会与第三人(在特定案件程序中应为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最主要的是商标和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问题,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认定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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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个全新的网络时代正在向我们走来。但是,网络在给我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在制造着许多新的麻烦。象什么“黑客”、“电子邮件炸弹”、计算机病毒、有害信息、计算机犯罪……无不在向网络世界的秩序发出挑战。其中,“域名抢注”就是一个由网络带来的新问题。 一、域名抢注问题的产生“域名抢注”一词最早见诸于国内大约是在1995年底。此时距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的开通仅仅半年。据有关统计,到了1996年,我国已有600多个著名企业和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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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络域名的归属产生争议,原告域名所有者将侵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首起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及商业诋毁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第一原告戈壁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两被告共同在指定媒体刊登声明,为第二原告上海旺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旺腾公司)消除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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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本来只是连接到互联网上计算机的地址,但由于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和繁荣,域名已经获得了超出它本身的巨大的商誉价值。一些投机分子和不法之徒也乘机将他人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并开口向商标权人漫天要价。那么,抢注域名行为究竟有没有侵犯商标权?应该如何适用法律?本文试加探讨,以求教于知识产权界的同仁。 一、抢注域名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所谓抢注域名,按照国际商标协会在1999年5月召开的关于解决域名抢注问题的会议上提出的定义,是指“出于从他人商标(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这种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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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诚如我国著名知识产权学者郑成思先生所言:“中国的入网工作,总的是由国家管理的,不太容易出现大量‘抢注’;即使偶而出现了,在本国也较容易解决”(1)。但是实践却表明,我国并非域名抢注者的禁地:早在1996年中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络后不久,即发生了逾400余家中国知名工商企业的著名商标或企业名称在互联网络上被境外机构抢注的重大新闻事件(2),而近两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络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域名”与“域名抢注”更是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一大热点。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cn”下域名抢注案件的审理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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