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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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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淼 《法制与经济》2009,(14):28-28,31
法治这项“社会工程’’的展开,除了立法这一重要过程外不可忽视的就是法官的司法活动。立法是被赋予了一种大体上最有可能使一切受到它们影响的人们都能得到好处的形式从而使法律必然存在所谓的“空缺结构”。自由裁量权不是法官裁判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而是行使裁量权的法官不受权力、利益、人情、偏见等因素干扰的“自由”,这正是对法治的选择的体现。  相似文献   

2.
2006年香港终审法院《关于非全职法官参与政治活动的指引》允许非全职法官成为政党成员,但反对非全职法官较积极参与政治活动。这与2004年香港终审法院《法官行为指引》要求法官应避免加入任何政治组织的规定不一致。考察国际社会相关立法发现,对是否以及如何规范法官参与政治活动的行为,目前国际社会暂无一致的做法,取决于各个国家或地区自己的法制选择。无论是根据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本土法律的规定,还是基于非全职法官和全职法官行使司法权的性质,允许非全职法官成为政党成员都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也无法应对非全职法官较积极参与政治活动而可能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问题。由于香港特区司法权的重要性和非全职法官委任程序的相对封闭,允许非全职法官成为政党成员将可能加剧各方力量对香港司法权的争夺以及对非全职法官委任的影响。对此,应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规范非全职法官参与政治活动的行为,要求非全职法官远离政党和政治。  相似文献   

3.
维护审判权的权威性,关键在于保证法官的质量。把好法官的质量关,乃是落实党的十三大提出的“改善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办案的质量取决于法官的质量。现代法制国家对法官的任用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都有一套严密完整的考试考核制度的,都把这项制度看作是健全法制的重要保证。先拿英美法系的国家来说,一个公民要当上法官,必须大学法学院毕业,而在就读法学院之  相似文献   

4.
关毅 《法律适用》2012,(2):109-116
好法官是培养出来的,不是天生的。美国联邦司法中心前主任佐贝尔过去通常来说,普通法国家对司法培训是不感兴趣的,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理念:法官都是精英,对法官进行培训的前提是法官能力不足,而这就是在变相抹黑司法界。此外,有多年经验的资  相似文献   

5.
美国法院的判决执行制度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公民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均很强,法官的"年长 精英"制度使法官普遍受到社会各界的尊重,法官作出的裁判一般都能得到自觉履行,因此美国不存在我们感到头痛的"执行难"问题。由于在美国执行并不难,因此美国并没有单独的强制执行法,也没有单独的机构或部门负责执行工作,甚至没有专门的人员从事执行工作。但是,这并不是可以说,美国的判决执行制度就没有我们借鉴、参  相似文献   

6.
法官从事的审判工作虽然不是打仗,但法官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多个矛盾,所以《孙子兵法》“先为不可胜”的指导思想,对法官搞好审判工作,尤其是对法官如何适应当前社会形势和司法环境变化而取得工作成效,具有十分重大的指导意义。法官审判的每一案件,不可能都胜败皆服,保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7.
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既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又能够有效执行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调解和修辞技巧的能力,只是影响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法官运用修辞调解纠纷的主观姿态。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才能真正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8.
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既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又能够有效执行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调解和修辞技巧的能力,只是影响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法官运用修辞调解纠纷的主观姿态。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才能真正有助干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9.
不管是案件请示制度还是审批制度,都是我国整个司法体制的必然反映.在法院内部是很难解决这个问题的,就像我们很难阻止和消除膝盖弯曲一样.案例请示制度涉及到很多问题,至少涉及到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法官素质.如果没有案件请示制度,目前的法官是否能让当事人放心? 第二,司法廉洁.如果让法官享有更大的权力,民众不放心. 第三,对法官的评价.现在,法官受到的考核和评价是多方面的,是行政化的.如果让他自己去承担责任,做出一个决定,不是他不愿意,而是他承受不了.  相似文献   

10.
执行法官是法院从业人员之一,他们并不如审判法官那样为人们所熟悉,与审判法官不同的是,执行法官需要直面法院的判决,直面被执行人,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也正因为如此,被执行人通常将执行法官视作“洪水猛兽”,能躲就躲,能拖就拖,甚至采用暴力手段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可想而知,执行法官的工作犹如行走在钢丝上,时刻都有危险。  相似文献   

11.
司法公正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受到司法体制,法官素质、公民法律意识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其中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主体性因素.  相似文献   

12.
中立客观、只服从法律也许只是理想世界的法官形象,《最高法院与态度模型》一书揭示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是根据自己意识形态上的态度和价值,而不是法律来认定事实、作出裁决的真相。生活在尘世之中的法官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的影响,提名法官、发出调卷令、作出裁决甚至决定意见书撰写的过程无不充斥着意识形态的影响。虽然机理不同,但意识形态同样影响中国法官的行思模式。以守法为内修,以发展法律为使命,是可资参照的他山之石。  相似文献   

13.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决不是法律规范的机械适用者,他受到多重角色期待的外在约束。作为社会人的法官分化为“法律世界中的法官”、“权力结构中的法官、“社会文化中的法官”三种角色,潜伏着角色冲突的可能性。角色规范的主导性、司法是否独立、法律精神与文化观念的吻合程度是影响法官角色冲突的重要变量。对法官司法不公现象应作理性透视。从体制入手,为司法建立和谐的规范环境是实现法官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的治本之策  相似文献   

14.
赵海峰  李滨 《人民司法》2005,(10):92-96
法官独立:从国内原则到国际制度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经历了一个从国内到国际扩张的过程。由于严格意义上的国际司法是伴随着现代国家体系的产生而产生,由司法制度的国内法模式发展到国际化形态的,所以,国内法的司法独立思想也逐渐成为国际司法机构的重要原则。但是,国际法官与国内法官在很多方  相似文献   

15.
武建敏 《河北法学》2008,26(2):69-72
法官需要孤独,孤独不是寂寞,而是一种凝结了真善美的高贵品质。法官的孤独并不是与这个世界的分离,相反法官的孤独是关注这个世界发展的命运基础上的孤独。正是因为法官把握和感受到了这个世界的整体命运,所以法官的孤独才可能对这个世界产生一种推动的力量。法官的孤独是一种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美好品德。  相似文献   

16.
法官从何而来 在我国,当书记官职业化后,法官不再从书记员中产生时,法官从何而来?在法官选任上,国外有非常健全的机制,可供我们借鉴。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在普通法系中各国也不尽相同,英国法官必须从律师中选任,美国则不是必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专门培养的,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两大法系法官选任制度的形成各有其特定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现实原因,不能简单地说孰优孰劣,关键是把符合我国司法传统与制度、社会政治、文化背景、民族习惯的法官任免制度引进来。  法官从律师中…  相似文献   

17.
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无论立法者多么富有智慧,都不能使法律涵盖所有应调整的社会关系,并自主地适应社会发展。立法的滞后性、法官填补法律空白的社会事实证成了法官造法的正当性。然而法官造法决不是为所欲为的,而是受多种限制,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学方法论。我国对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创造性解释一直持否定态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创造力却不得不存在而且也一直在发挥作用,只是表现方式或有不同。  相似文献   

18.
主席先生 各位法官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团非常高兴能有机会前来吉隆坡参加第四届国际上诉法院法官会议。现在,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团的名义对马来西亚最高法院院长穆罕默德·萨利赫·宾·阿巴斯阁下的热情邀请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前来参加这次会议的各国上诉法院法官先生致以友好的  相似文献   

19.
“庄户法官”张开弟陈念华张开弟,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南石乡人民法庭庭长。老百姓都叫他“庄户法官”。说他身居乡里,说话“庄户”,办事“庄户”,,活脱脱是个“庄户人”(一)张开弟是“庄户法官”,但决不是那种只知道往里扒钱的“庄户刁”。去年1月18日,江苏省...  相似文献   

20.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涉及两个概念:法官和自由裁量权。研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首先应当明确法官的职能。本文将首先对法官的职业特点进行粗浅的分析,然后着重论述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一、关于法官  法官不是立法机关的成员,也不是行政机关的成员,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其居于各当事人之“中”进行公正的裁判。此“中”是指法官在各当事人中处于中间地位,独立于各当事人,扩大一步即为司法独立,而公正则指法官在具体裁判行为中对各当事人不偏不倚。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目的,司法独立则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前者侧重于法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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