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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元政权建立之前,蒙古族原是一个经济落后的游牧民族,尚处于奴隶制社会发展阶段。元朝建立后,随着蒙古贵族入主中原,在“附会汉法”的同时,仍然保留了大量奴隶制残余因素,受这些落后制度的影响,元朝的土地关系出现了逆转、倒退的内容,两宋时期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至此也受到扼制和破坏而呈现出衰退、消沉的态势,相应地,民事法律关系总体来说也处于迟滞状态,两宋时期民事法律发展的势头受到严重顿挫。  相似文献   

2.
作为中国封建农本经济社会之支柱的土地制度,在历经了元代的逆转与陡变之后,从明代开始,土地国有制再次走向衰弱,一度被压抑的地主经济重新抬头,东山再起,大量的土地以各种方式落入私人之手。尽管从总体上而言,明初朝廷仍不失为最大的地主,直接掌握着相当数量的土地。但这一情况至明中期以后即有改变。由于明朝继承了宋朝推行的“不抑兼并”的传统,实行“田多田少,一听民自为而已”的政策,进一步发展了封建的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再次形成了国有土地日益削弱、私有土地渐居主流的局面,这样封建土地的二元化权属体系又回归于原本的常态发展轨迹,加上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观念的加强,民事法律也相应地得到充实和发展,  相似文献   

3.
詹爱萍 《中国公证》2006,(12):44-48
土地国有制与土地私有制并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总格局,而战国时期从土地国有转化为土地私有则为中国封建土地制度演变的先河。其后历朝莫不如此,只是二者主次角色时有转换,相应地,作为土地等不动产物权法律保障的证明制度体系——国家公证与民间私证也同样在数千年的封建制度框架下起起落落。至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阶段,一方面尽管土地私有与国有仍然并存,法律上亦认可“公私田”之分,但对于国有土地实行了较为彻底的均田制改革,对土地买卖行为进行了限制,并由官府介入对买卖契约进行“公验”,以监督土地买卖;另一方面,唐代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与财产关系的复杂化,毕竟为民事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基础。因此,从中国民事法律发展的全过程来看,唐代民法也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相应地,与商品民事经济关系息息相关的法律证明制度也由此迎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国家公证制度的复苏与重生、民间私证文化的繁荣与勃兴。  相似文献   

4.
郭巍 《法制与社会》2011,(21):60-60
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当今社会,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出发,讲述了其存在的价值,以及与中国特色结合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对带有中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进一步了解。  相似文献   

5.
中国封建社会不仅有民法,而且还有着系统,协调的二元民法法律规范体系。在国家制定法层面,法典、今、格、式、例等不同形式的法律都有着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及具体的民法务文;而在习惯法颁域,家法族规、行规业律,契约等曼是丰富了中国封建民法的内容。制定法民法与习惯性民法在中国封建民法二元法律规范体系并没有太多的矛盾与冲突,整个封建民法二元法律规范体系的运作一直保持着高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6.
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民事法律关系乃是民法学之纲。只有领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 ,才能把握民法及民法学的精要 ,起到纲举而目张的效果。不仅如此 ,早在 1 985年即有学者指出 ,制定一部科学的民法典 ,也离不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的深化与民事法律关系体系的确立。因为 ,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基础的商品经济关系 ;民法基本原则是商品经济也是民事法律关系本身性质的表现 ;民法的任务也必须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来实现。〔 1〕 本文即是应对民事法律关系研究深化的要求 ,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过去 ,我国民法学界将民事…  相似文献   

7.
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民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调整对象是商品经济关系,所以,在论及宋代民事法律规范之前,有必要对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及相关问题作一简略探讨。  相似文献   

8.
将两宋民事法制发展置于整个宋朝的社会大背景下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宋朝的民事法制虽然在制度层面上较之前代详备发达,但却没有产生具有时代意义的民事法制。在宋朝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没有独立的商人阶层、个人意识淡薄、权利意识模糊难成知识体系、固有文化的顽强生命力及其强大惯性等多种因素决定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始终难超越厚重的历史文化传统及其影响下的社会生活实际,商品经济的繁荣也只能被局限在狭小的范围内促进民事法律内容及技术上精细烦琐,却无法赋予这种内容以实质的精神内涵,因此难以引发民事法制发生根本性发展和变革。  相似文献   

9.
论明清的家法族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法族规是历代封建统治者利用族权维护封建统治,稳定基层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本文首先论证了明清封建统治者大力支持家法族规的强化措施,并就明清家法族规中有关刑事和民事法律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归纳和概括。作者认为:在明清封建统治者的大力支持和强化下,家法族规高度发展并达鼎盛,致使明清时期的家法族规法律化,成为封建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维护和稳定封建统治秩序中发挥着特殊作用。  相似文献   

10.
AFEWPROBLEMSNEEDTOBECONSIDEREDWHILECODIFYINGCIVILLAWOFOURCOUNTRY民法法典化是成文法国家的民法传统,它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民法法典化从形式上讲,是指将有关的民事法律按照一定的体例编纂成法典,以法典法为民法的主要渊源。从内容上讲,它标志着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民事法律完备与系统化,使该社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有可依据的行为规范,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我国从建国后第5年开始着手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商品经济…  相似文献   

11.
以天理与人情为内容的情理观影响、规范着中国传统社会民事法律规则,确立了传统民事法律的最高要求与最低底线,其以儒家礼治思想为基础,以公允、诚信、习俗原则为表现形态,贯穿于古代社会民事立法、司法、执法制度的各个方面。天理、国法、人情的和谐既是古代封建官员追求的目标,也是民众民事行为的准则,并由此构建了中国古代独具特色的人情社会。在构建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科学地对待传统的情理观,取其世俗化、民族化以及权利义务对等性等合理因素,为制定融传统性与现代性为一体的中国民法典所用。  相似文献   

12.
詹爱萍 《中国公证》2006,(11):29-32
一、国家公证向民间私证转变的历史契机 中国奴隶制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宗法制官府这一特殊主体的直接控制下展开的。但是,这时的官府并不歧视工商,它对商品交流采取了法律保护的积极态度。正是在这种条件下,西周中后期以来形成了可观的契约制度。鉴于其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王(国)所有制的根基,即萌生了中国古代公证的雏形。西周后期随着私田的出现,与国家公证伴生的,还有民间私证的初现。  相似文献   

13.
中国公证的起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些史学家认为,中国的公证起源于西周,这是我国古代奴隶制经济发展最为繁盛的时期,也是古典商品经济的活跃时期,它自发地存在着中国古代早期的财产流转和商品交易行为。而这些有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似乎被人们观念中的民刑合一、诸法合体的惯例所抹杀忽略了。当时的民事流转关系大多通过如下方式表现:判例、礼法、诸法合体的法典、诏书条令、契约。其中,要式存在的契约形式占了较大的比重。许多契约因具有典型意义而被刻于金石或钟鼎盘盂上以作为后世之判例,它们  相似文献   

14.
宋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使宋代的封建文明在众多方面“居于当时世界文明最前列”,也引起了各种关系的急剧变化。在宋朝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法制在很多方面表现得很有“个性”。事实上,宋代是我国自唐以后在法制上最为  相似文献   

15.
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上)王利明物权法作为规范所有权和他物权、确认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及其有效保护的民事法律,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也是市场经济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准则。目前我国立法机关已展开了物权法的制订工作,这标志着我国在逐步完...  相似文献   

16.
绪论一、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一章我国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调整对象的具体含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点。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内容。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  相似文献   

17.
《广东法学》2005,(5):46-46
今年8月,省法学会根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要求,组织专家学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研讨。专家学者一致认为,物权法是我国目前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全国人大将物权法草案公布向全国征求意见,体现了立法工作的民主和进步。  相似文献   

18.
《唐律》的光辉与阴翳(下)王江,王春淑下篇《唐律》毕竟是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律,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巩固封建统治服务,所以它本身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这是它的历史局限,《唐律》毕竟不能超越其时代。另外,从《唐律》本身看,也存有一些不合理、不科学的规定,这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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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军 《中国律师》2009,(12):90-92
(十五)加强境内外法律业务合作参与创设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 1980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深入,香港居民回内地办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日益增多。由于我国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制度不同,对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如何确认,摆在重建不久的司法部议事日程。在部领导的决策下,在公证律师司的努力下,从1981年,司法部开始委托8名香港资深律师,为香港居民出具回内地处理经济民事法律事务所需的证明。继第一次委托后,1986年又委托18名香港律师,至此,司法部共委托香港律师26名。  相似文献   

20.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这样一种看法,认为所有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始终处于核心的地位,起着主导的作用。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对于合同制的重要性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甚至被看成是资产阶级的东西。粉碎“四人帮”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以及商品经济范畴的不断扩大,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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