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告知承诺制作为对传统行政审批方式的创新,在实践中展现较大制度活力的同时,存在着三重层层递进的风险。底层制度设计上存在合法性风险,合法性风险会造成大规模侵权风险的释放,进而诱发国家中心主义下的行政“赔偿”风险。责任保险可以平衡告知承诺制改革的效率与安全,具有引入告知承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实践中,存在大规模侵权风险管理意识滞后、政府定位价值偏移等问题。从厘定承诺制适用的边界、按照风险类别打造不同的责任保险适用模式、优化制度安排以及利用政策的高位推动等途径可以有效提高责任保险对告知承诺制的风险管理能力。  相似文献   

2.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往往损害后果严重,赔偿数额巨大。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缺陷,不能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人。我们应当顺应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从完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健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国家给付制度着手,构建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  相似文献   

3.
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因国家侵权损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我国《国家赔偿法》应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物质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和精神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赔偿请求权人仅限于受到精神损害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确立"金钱赔偿为主,精神补救为辅"的原则,算定精神抚慰金时应兼采"不同损害不同赔偿"和最高赔偿限额两种方法。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受害人权益。而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功能、制裁功能、遏制功能。并且我国目前已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现行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因而在该领域内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文章对构建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5.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构建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环境侵权行为频繁发生,对公共环境和他人的财产权利或环境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对于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方式原则上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污染损害赔偿标准,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往往都未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应坚持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补充方式,从而达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对于理性选择的环境侵权行为应当采用惩罚性赔偿来彰显法律的公正.  相似文献   

6.
责任保险在加强侵权法补偿功能的同时,也破坏了侵权法的预防功能,此即责任保险中的道德危险的根本成因.为消除该道德危险,责任保险中相应地设计了经验费率、赔偿限额、免赔额、不保风险、代位权等基本预防机制.但是,通过对侵权法的预防功能、责任保险的基本预防机制以及二者内在关联的分析发现:责任保险不可能完全恢复侵权法的预防功能;责任保险对侵权法预防功能的消极影响不可避免.因此,必须建立多元化的机制来加强责任保险条件下的事故预防.  相似文献   

7.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日益成为人民法院审理的重要案件类型之一,只有建立一个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才能更好地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我国《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构建了一个由侵权责任、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三者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救济机制。在现代社会,尤其需要多发挥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功能。  相似文献   

8.
事故损害的法律救济路径的选择要体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依据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对受害人救济体现的是法律的实质正义,依据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对加害人加以诘难及其对受害人赔偿体现的是法律的形式正义。我国未来事故损害赔偿法的制定应坚持事故损害赔偿的路径应该多样化,归责原则应该多样化;同时在加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以此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9.
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化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民法理论将自然人和企业视为平等主体,但忽视了大工业时代企业在营利性活动中对人类社会的负外部性影响,兴起于20世纪3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试图强化企业盈利和社会责任目标的融合,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在《公司法》中也获得了实体法表达。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产生的现实基础即企业侵权行为,特别是大规模的产品侵权、环境侵权和对雇员的侵权,这些侵权往往损害后果严重、受害人众多,其民事救济问题成为公司法和侵权法中的一个特殊命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应对企业大规模侵权的立法例的比较,认为责任保险制度是比较适合我国立法传统和现实环境的风险分散机制,并在解释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对责任保险具体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初步的设想。  相似文献   

10.
西方风险社会理论揭露出科学的负效应,将现代社会风险滥觞的缘由归于现代化的自反性和由企业、研究机构、官僚系统形成的共谋型利益共同体的运作,却未指明风险社会的真正出路,其症结在于对资本决定性作用的忽略。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角度,风险社会的根源是由资本所驱动的利益共同体的运作。大规模侵权是风险社会的一种极端表现。现行侵权法由于损害赔偿的救济力与震慑性阙如、因果关系的多维与错位等缘由无法对大规模侵权进行有效规制。应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方法论,从资本的维度重审大规模侵权的成因与治理困境,适度扩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缓和因果关系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加以及医患关系的不断恶化影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何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断增加,甚至出现医闹、殴打医护人员的现象?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医疗纠纷案例,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医疗侵权赔偿纠纷法律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医疗卫生法律关于医疗损害赔偿和鉴定"二元化"存在的不足,提出设置商业自行投保、政府投保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独立医疗过错鉴定和构建一元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等建议。  相似文献   

12.
责任保险对传统侵权行为法的种种制度提出了挑战,冲击了侵权法的功能和归责原则。但是在所有领域都以责任保险代替侵权行为法的想法无疑是不现实的,侵权行为法在当代社会仍然有很大的生存空间。所以在未来的损害赔偿领域,责任保险制度和侵权行为法应当是共存的。  相似文献   

13.
中国许多学者主张,侵权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以"完全赔偿"为基本原则。然而,在某些案例中,侵权责任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有失公平。比较法国、德国、瑞士、荷兰、葡萄牙、奥地利、土耳其、日本八国损害赔偿法后发现,各大陆法系国家损害赔偿的原则各不相同,有的国家偏重于"完全赔偿原则",也有国家采用"公平裁量原则",还有国家采取折衷态度。"完全赔偿原则"过于僵化,不利于实现个案公正。在中国侵权法上,"完全赔偿原则"应当放弃,转而采用"公平裁量原则"。  相似文献   

14.
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应用于侵权及少量合同纠纷案件,具有赔偿、制裁和遏制等功能。对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立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能否适用于“知假买假”民事交易行为,理论上颇有争议。文章从消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对象主体条件、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前提、消费者过错对经营者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之影响等着手,针对“知假买假”行为之法律适用进行了理论探析。  相似文献   

15.
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随之引发的环境损害赔偿事件也越来越多。然而由于机制、制度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中国却未受欢迎。即便如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任意性责任保险无法比拟的优点,能最大限度地分散企业风险,有利于受害者得到有效的救济和赔偿;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制度是最有效的保障措施,能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相似文献   

16.
本文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理论基础的探讨,主要从精神损害的涵义、精神损害赔偿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高法《解释》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比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原则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7.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知识产权所蕴含的价值越来越大,知识产权极易遭受到不法侵害,应怎样保护知识产权,侵权后如何赔偿,是侵权行为法学理论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也是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难点。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知识产权的侵权构成要件及损害赔偿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18.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弥补当事人损失、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该法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条款为基础,因而使国家精神损害的范围在侵权行为的形式、客体方面受到限制,同时也限制了非金钱救济手段的适用。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更应结合民法的相关制度,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超越民法原理施加不合理的限制,而应将公权力行使的公益性因素作为个案考量因素。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脱离《国家赔偿法》人身损害赔偿条款而单独存在。建议通过扩张解释或立法修改解除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19.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弥补当事人损失、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该法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条款为基础,因而使国家精神损害的范围在侵权行为的形式、客体方面受到限制,同时也限制了非金钱救济手段的适用。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更应结合民法的相关制度,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超越民法原理施加不合理的限制,而应将公权力行使的公益性因素作为个案考量因素。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脱离《国家赔偿法》人身损害赔偿条款而单独存在。建议通过扩张解释或立法修改解除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20.
环境侵权中精神利益的权利化表现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空气权、宁静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和亲水权。我国环境侵权精神利益损害的最普遍救济途径是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基于16个典型案例样本的分析显示,目前,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存在两个障碍,一是司法实践尚无明确、统一的赔偿数额算定方法,二是主体反应差异化障碍效应明显。为加强环境侵权精神利益的司法保护,应构建赔偿方式的多元和多样化救济渠道、加快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算定方法的统一化进程、细化环境侵权精神损害程度认定的标准、采取归责原则上“二元论”的划分、适用合乎理性的环境侵权精神损害因果关系理论、建立社会化机制并重视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体系中存在的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