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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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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杨 《时代法学》2011,9(6):60-65
划定渎职罪损失的范围,应当将非物质性损失和间接损失纳入。渎职罪的间接损失系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债权无法实现,可期待利益损失都是间接损失。渎职犯罪损失的计算应当以立案侦查时为最后期限。单次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未达到犯罪,只要未经处理的,其损失数额可以累计。  相似文献   

2.
王宇嘉 《法制与社会》2014,(32):280+284
渎职犯罪所造成的损失,除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外,还包括无法用数据指标衡量的非物质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的认定由于存在无法量化计算、情形复杂多样、需结合公众认知等特点,至今未能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却亟需标准确认犯罪构成中的危害结果。为解决该问题,可借鉴国内外经验,通过司法解释统一认定标准,对非物质损失表现形式予以细化;建立指导性案例系统,促进补强参考标准;引入专业机构调查并建立集体研究评议机制。  相似文献   

3.
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经济损失是重要部份。根据高检《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应立案侦查。但是如何确定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已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确认标准是什么?当前分歧相当大。我们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造成损失30余万元,经检察机关努力追回26万元,本人认罪且积极筹措约4万元。法院认为本案未造成实际损失,因合计数额接近损失数,意见无  相似文献   

4.
渎职罪"重大损失"结果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渎职犯罪中"重大损失"的结果,应采取质的标准、量的标准以及质与量相结合的标准,综合分析认定。在一定情况下,间接损失也应认定为犯罪结果的范畴。已挽回的经济损失能否用以折抵行为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考察挽回的时间、挽回的主体,挽回行为的性质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5.
经济的财产说之主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德国在财产罪的法益和财产损失认定问题上,存在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之争。相比较而言,经济的财产说更具有合理性。我国存在大量的以经济"损失"的大小作为定罪量刑根据的罪名,即使存在民法上的债权,只要这种债权的实现显著困难,就应认为已经产生经济上的损害。其他人夺取赃物、违禁品的,应认为占有人存在经济上的损害。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形,也应认定存在经济上的损害,应作为诈骗罪、侵占罪处理。  相似文献   

6.
一、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造成重大损失如何理解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如何确认危害结果的发生。对此,有三种理解:第一种理解认为,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前,即案发后行为人确实无法挽回的,由于其行为造成损失,只要达到立案标准可以认定重大损失成立。第二种理解认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后只要采取一切手段,包括行为人本人、行政执法手段甚至司法手段等仍无法挽回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造成重大损失。第三种理解认为,在案件起诉后,法庭开庭审理前,由行为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仍未挽回,可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相似文献   

7.
关于债权侵权制度能否得以确立、其具体规则又该如何,仍然存在着争议,本文将对债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构成要件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作以分析。  相似文献   

8.
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明楷 《中国法学》2005,65(5):118-137
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倘若欺骗行为不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便不成立诈骗罪;如若欺骗行为具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但没有造成现实的财产损失,则成立诈骗未遂(中止)。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宜采取以经济的财产说为基础的折中说;受骗者(被害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财物的,存在财产损失;欺骗他人使之免除非法债务的,以及使用欺骗方法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实现合法债权的,不存在财产损失。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应采取实质的个别财产说;行为人在骗取财产的同时提供相当对价的,应认定为造成了财产损失;行为人就交付财产的用途、财产的接受者进行欺骗因而取得财产的,视受骗者是否存在法益关系的错误认定判断是否存在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9.
根据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性质,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形式债权请求权,当债权无法完全赔偿时,还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行使,但是应该以实际损失为限。然而相关民法学说和立法对于债权人超过实际损失进行的"重复获赔行为"尚无明确的观点。本文从解决实际案例出发,借鉴重复保险制度分析重复获赔行为,采用优先受偿主义,认为后履行债务人享有超额赔偿金的返还请求权。  相似文献   

10.
“三角债”、“连锁债”的大量存在,使很多债务人在负有债务的同时也享有债权。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享有债权的债务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时,又不积极地主张债权或者有意识地不主张债权,甚至放弃债权,该怎么办?因为债务人这样行为的结果是自己逃避了应该清偿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在合同中规定担保措施以保障债权实现以外,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建立债权人代位清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郭培红 《法制与社会》2013,(21):102-103
股东资格认定是处理很多公司纠纷的前提,如股东资格认定纠纷、股东权利转让纠纷、债权人债权实现纠纷等等。然而,无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股东资格认定都存在争议。本文从论证认定股东资格的原则和条件出发,总结出在实践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一般思路和标准。  相似文献   

12.
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附则中,明确规定了关于经济损失的认定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渎职犯罪案件中渎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经济损失的认定对于渎职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的基础,如何认定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掐卡”侵财的行为对象是存款债权,侵害的是用卡人对存款债权对应资金的事实占有。在适用法律时,可根据存款债权控制权在实质层面是否发生转移以及发生转移的原因,类型化认定“掐卡”侵财行为。除与上游犯罪事先共谋,应以共同犯罪处罚的情形外,可先根据“掐卡”侵财行为是否造成存款债权控制权实际转移,区分认定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和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对于转移占有的犯罪,根据获取存款债权控制权的主要行为方式,分别认定为诈骗罪、盗窃罪等,或者作为单纯的量刑情节;对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根据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分别认定为侵占罪或退赃退赔情节。  相似文献   

14.
《北方法学》2021,(3):19-29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无限责任是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债务人的无限责任决定了其责任财产在时空上的开放性,须以现有或将来取得的一切财产清偿债务,是债权平等的直接理论基础。债权优先权之所以被认为突破了债权平等,源于债务人的无限责任被人为地切割为有限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推论的结果。除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顺位受偿突破了债权平等外,实证法上的债权优先权的规定,是建立在债权平等基础上的,或为行使债权权利,或为保值增值责任财产,或为防范债权风险所作的制度安排。风险性是债权的固有属性。作为债务人之自然人死亡或破产是将其承担的无限责任转化为有限责任,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风险实现或部分实现,债权人就剩余财产(遗产)按债权比例受偿,实现了债权平等。未获受偿或圆满受偿的债权人承受该损失是债权风险实现所致,与债权平等无关。  相似文献   

15.
陈晓君  郝振 《人民司法》2021,(7):101-105
本文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为中心,以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代位权是否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标准,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划分为4种类型。无论是哪种类型’债权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申报破产债权;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行使之债权的性质、数额和范围,与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并无本质差别;在代位申报债权确认方式的问题上,因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破产程序关于债权的确认程序无法吸收合并代位权诉讼程序,故应坚持分别审理主义原则;破产程序中,各代位债权人可以各自名义和份额享有表决权;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债权人此前在次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统一由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次债务人的管理人应当予以变更。  相似文献   

16.
对于以暴力等非法手段私力实现债权的行为,判例与通说认为,行为人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债务人不存在财产损失,因而不能成立财产犯罪。但是,近代法治国家禁止私力救济,不倡导私力实现债权;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取决于能否给债务人造成财产损失;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债务,并不意味着其对于财物的占有不受法律保护。此类行为侵犯了债务人对自己财物的利用权能,应当肯定具有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因此可以明确刑法的否定态度,引导公民以合法手段实现债权。但是,债权人毕竟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其可罚性程度相对较低,还需要在违法性阶段通过考察行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积极地寻求阻却违法的可能。我们无法期待更不能要求面临“索债无门”的债权人只能冷静地采取合法手段,因而应当将那些手段行为本身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情形认定为不具有手段的相当性与必要性。  相似文献   

17.
沈森宏 《法制与社会》2011,(23):292-293
在车损险保险理赔中,由于事故车辆损失认定问题而产生的理赔纠纷时有发生。事故车辆损失认定的归属权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实践中保险公司牢牢掌握定损权,被保险人处于劣势地位,依法成立的独立评估机构也未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事故车辆损失认定问题是保险理赔与保险诉讼中无法回避的难题。本文通过分析保险理赔的一个案例,对事故车辆定损问题做粗略的探讨,以期为保险理赔与保险诉讼提供实质性建议。  相似文献   

18.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借款人受让贷款银行的债权并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转让费用,但不获取任何利益的,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变相收取借款利息等为目的。双方签订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行为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该行为所隐藏的收取利息的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19.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夫妻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从事生产、经营、理财、消费等民事交易行为,共同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相关问题也日益复杂多样。离婚的夫妻,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对夫妻债权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经常发生争执。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已成为妥善处理离婚诉讼案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一、夫妻共同债权的认定和处理案例一:孙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孙某起诉谢某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谢某提出  相似文献   

20.
债权基本权能略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覃远春 《河北法学》2006,24(5):117-122
债权正常态势下依本旨实现时的实行权能、在存在危险和不能全面实现时的保全和救济权能及将债权作整体考虑时的处分权能,是最能体现债权性质的基本权能.债权会出现权能扩张、限制和缺省,基此债权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别,债法体系应在权能统一基础上构建.实行权能含请求、受领和保有权能,保有在探索所有权来源上是债的权能,否认受领是债权权能的区分模式使债权无法实现利益转化,财产流转秩序将不再依据债权法权形式转而倚重物权行为.保全权能体现为撤销或代位权能,在围绕债务人财产存在一定比例关系下得实施保全,实施救济权能时请求权由原生性转化为救济性,实现与债权依本旨实现带来的利益不同的交换价值需借助处分权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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