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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司法制度改革概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日本,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于2004年5月正式通过了《裁判员参加刑事裁判的法律》(即所谓的“裁判员法”);之后,又于2007年7月通过了《裁判员参加刑事裁判的规则》(即所谓的“裁判员规则”)。根据日本司法改革的进程,上述立法确立的裁判员制度将于2009年5月正式生效并付诸实践。目前日本的法院、律师协会、大学都在为该项制度的实施进行积极的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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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将于2009年5月21日开始实施的<裁判员法>没有对证据制度作出修改,但裁判员制度的采用将间接地改变原来的证据法.本文从自白规则以及传闻证据两个方面就裁判员制度的创设给日本证据法运用带来的变化进行了阐述,并对未来进行了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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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有国民参与的司法制度一直是日本司法改革的努力方向。2001年6月,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在意见书中提出建立裁判员制度的构想,2004年5月该制度正式确立。日本的裁判员制度从性质上讲属于参审制,即由法官和裁判员共同组成裁判体,对案件进行审理,在评议案件方面,裁判员与法官具有同等权限。裁判员制度有利于增强国民对司法的理解,牢固确立司法的国民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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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三大支柱之一,日本于2004年制定《裁判员法》,在刑事审判中实行国民参与的裁判员制度。虽然裁判员制度的引入存在着一些争议,但它对日本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更为重要。裁判员制度不但带来日本刑事诉讼理念———当事人主义的回归,还给日本刑事司法的实务运作带来划时代的制度变革。考察日本裁判员制度,对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乃至刑事诉讼程序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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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建立是日本此次司法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自2009年5月裁判员法施行以来,已初见成效.裁判员制度的设立和实施,不仅可以增强日本国民对司法活动的理解和信赖,也体现了国民在司法领域中由“客体”向“主体”的意识变革.它既是实现真正的以国民为基础的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的前提.因此,日本裁判员制度的产生和实施对于我国将来改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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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缺乏权威性是我国法治化面临的重大问题《新华每日电讯》2004年5月30日第一版刊登文章《“嘉禾困局”,因为干群都不“相信”法律?》。文章说,群众对法律的不信任感使得政府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事实上,相对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而言,老百姓更倾向和依赖上访和借助舆论监督”。老百姓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法律的权威大于行政权力,而在政府官员中情况又如何呢?还是以“嘉禾事件”为例“。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让嘉禾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这句千夫所指的“霸道”口号竟然是出自2002年嘉禾县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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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台湾地区当局正式公布《法律扶助法》,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台湾称之为法律扶助。“法律扶助,乃是指对于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而又无力负担诉讼费用及律师报酬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援助,以维护其宪法所保障之诉讼权及平等权等基本人权。”根据《法律扶助法》,台湾法律援助包括诉讼或仲裁的代理或辩护,也包括法律咨询,调解、和解,法律文书撰拟,以及“其他法律事务上之必要之服务及费用之扶助”,“其他经基金会决议之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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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讼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地位和作用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国务院通过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规定做了很大的修改,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办法》中卫生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对于提高医疗事故处理的公正性起到了积极意义。但实践中仍然反映出不少问题,笔者拟就现有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主要不足之处,从法学原理和法律思维角度出发,在理论上谈一些自己的粗浅看法,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借鉴,以使法律的基本原则得以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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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及企业并购的法律问题范围比较广,可以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境外朋友们可能感兴趣的,就是内地企业“走出去”这个大趋势背後的理念,国家政策和境内相关法律的配套究竟是怎样的。从20世纪90年代国家领导人提出“引进来、走出去”的战略目标,到2004年商务部出台的两个规定,并在2009年颁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确立了“证书”的批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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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3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内第二贪”陈满雄、陈秋园夫妇做了公开判决,陈氏夫妇因与人共同挪用公款4.2亿多元,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4年。至此,这对曾被媒体列入“中国50巨贪榜”“榜眼”的巨蠹,终于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法庭调查认为:1993年10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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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来到合肥与各位内地同仁进行交流。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3年月29日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CEPA在2004年1月1日正式生效。CEPA涵盖三方面内容,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贸易投资便利化。在服务贸易方面,CEPA开放了8个行业的市场准入,当中包括了法律服务业。CEPA让“香港服务提供者”先于外地在世贸组织的开放时间表进入内地市场。在2004年8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CEPA的扩大开放措施达成进一步协议。此论文集中讨论CEPA为内地和香港法律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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