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本文认为,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指“委派”,应符合委派主体的特定性、委派去向的特定性、委派目的的特定性、委派方式的明确有效性、委派关系的隶属性及被委派人员具有明确代表性六个要件。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原国有公司、企业人员,除担任董事、监事之职并代表国有公司、企业行使管理权者以外,其他人员从理论上讲不应属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指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范畴。 相似文献
2.
3.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对各级机关和干部严肃纪律、改进作风迅速产生实质性的传递效应,也掀起了新一轮党风廉政建设的热潮。规定中许多内容所提出的都是公务交往与活动方面的要求,充分说明纯洁的公务交往与活动不仅是民心所向,也是各级机关、干部之所愿。在此,我们不禁要反思,为什么那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贪污受贿 等职务犯罪案件逐年增多。通过调查分 析,办案人员发现当前国企职务犯罪人 员存在以下八个心理误区。 藐视法制。有的国企犯罪人员坦白 承认:明知"伸手必被捉",之所以还顶风 作案,是因为自以为手段隐蔽,查不出 来,即使查出来,好处已得,于是,无所顾 忌,胆大妄为。如某储蓄所营业员邹某挪 用公款用于吃喝、打麻将,扎账时发现用 掉6000余元,难以弥补,干脆一不做二 不休,将当日营业款5万余元取走藏匿, 估计单位查不出来,谎称保险柜被盗,并 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相似文献
5.
6.
7.
8.
关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有争论,根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取决于行为人实质上是否“依法从事公务”.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直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似文献
10.
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创作的成果,如同我们对自己生产的产品享有所有权一样,作者也对其创作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制度的重要起源,对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的控制可以给作者和传播者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相似文献
11.
<正> 假释是对判处自由刑的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后,暂予释放,在一定考验期内如不再犯新罪,即以刑罚执行完毕论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假释的条件及其适用程序分别作了规定。从实践看,我国假释制度对于教育、 相似文献
12.
此案应属海事法院管辖吴南伟,翁子明1994年6月20日,“遂北运34号”船在琼州海峡航行途中,发现一艘运输船沉没。34号船船长孔华带领5名船员经过约10小时打捞,救起落水人员5人,捞起沉船所载的橡胶片29吨多。返港后,货主经与34号船员交涉,以每吨4... 相似文献
13.
14.
15.
关于《人工授精,难倒法院》一案,我有以下主张。 第一,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是一对合法合理的配偶。生育是双方共同的愿望和客观必然。因被告性能力不完全,未能生育。为达到双方共同的生育愿望,借助于现代科学技术,施行人工授他体精生育。生育结果产生了自然血缘关系外的相关关系是本案的焦点。在这种关系中,母体是相对现代科学技术,不是相对他体自然人。提供精子的他体,也相对于现代科学技 相似文献
16.
17.
基本案情1992年10月,原告北京市首饰厂以被告曾一兵在本厂任厂长期间主持设计的“金銮宝座”图纸是职务作品,该设计图纸的著作权应归北京市首饰厂所有,被告曾一兵对该图纸非法占有,并同珠海市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 去年12月,我的一位朋友做生意急需一笔资金,遂打算以5万元的价格将他的一幢楼房转让给我,当时双方约定,在我付清房款后即可使用该房,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在交付后1个月内办妥。谁知,在我住进该房的第三天,我的朋友又以6万元的价格 相似文献
19.
国有企业“涉权部门”人员主要是指在企业的采购、销售、投资、经营、资金运作等重要部门的经营管理人员。简言之,就是国有企业中行使人、财、物经营管理权力的人员。近年来,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国有企业“涉权部门”人员职务犯罪呈现上升态势。因此,认真分析“涉权部门”人员职务犯罪的特征及成因,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已成当务之急。犯罪特点结合中石化系统近年来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例可以看出,当前企业“涉权部门”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犯罪嫌疑人年纪轻、胆子大。如天津石油分公司财务出纳员毕海波,年仅22岁,参加工作两… 相似文献
20.
案情简介: 一九三三年史某被其在外经商的叔父母史××、王××收为养子,双方家长达成协议,并举行过收养仪式。在此以前,史、王还领来史妹作养女。开始时,史某被寄养在生母处,生活费由史、王负担。一九三六年史、王即将他领至身边抚养。一九四二年史某进厂学徒,每月工资全部交给养父母。一九四五年史患病,临死时留下口头遗言:“原籍的两间平房归史某所有”。一九四六年史某因小事与养母发生口角,被赶出家门出外谋生。从此与其养母联系较少,但在结婚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