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自罗马法、日耳曼法以来,民法均规定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归责原则.我国民法学界大多数主张此类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但过错推定有其局限性.笔者认为,对于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平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2.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难以举证谁是真正行为人。法官在“优先保护受害者”的理念下,或者基于同情弱者的朴素的法律良知与情感,或者基于公平思想作出由相关可疑业主承担责任的判断。如此判决是否妥适,对相关业主是否公平,于我国现行侵权法体系及法理层面上,尚值怀疑。  相似文献   

3.
我国侵权法草案规定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实质上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设定了一种对其在住宅内的行为随时举证证明的义务。这种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自由权利的限制和负担,无法解释和证成其正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实施的抛物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人不明,受害人就无法按照侵权法获得赔偿。区分所有权人相互之间的监督义务和协助查找义务以及作证义务,乃公法上的义务;以此为根据要求其对受害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违反了法律关系理论的基本原理。要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证明没有实施抛物行为,违背了未发生的事实无法证明的证据法原理。推定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违背了违法行为不能推定的侵权法原理。所以该条应该删除。  相似文献   

4.
界定高空抛物行为,解读司法实践的二元化判决背后的法理,评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限制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分析高空抛物行为责任性质,并认为一定范围内可能的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害,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在肯定现行的法律规定的同时,提出健全保险制度、完善国家责任和督促物业公司和业主建立物业补偿金制度。  相似文献   

5.
本文试图从确立雇佣人的转承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归责原则以及转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一探讨 ,略发浅见。一 确立雇佣人的转承民事责任的必要性按照侵权行为法的理论 ,所谓雇佣人的转承民事责任是指受雇人在执行雇佣活动中由于执行雇佣职务活动致第三人损害 ,其雇佣人应当承担替代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我国民事立法中 ,虽未明文规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从程序法司法解释的角度 ,规定了雇佣人侵权责任关系。雇佣人虽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也未授权受雇人实施侵权…  相似文献   

6.
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迅速增多,与此同时高空抛物伤人毁财.甚至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对致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并朱有明确规定。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在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时,将责任主体确定为建筑物的所有人,追究众多住户的赔偿责任,在责任形式上采用按份责任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7.
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自重庆“烟灰缸案”以来一直争议不断,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该规范对此类案件的解决仅提供了原则性的思路,且其在司法适用中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对此类案件的争议还未真正平息.在肯定该规范实质贡献的前提下,阐述该规范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并试图从可能侵权人的确定、举证责任和执行问题等角度出发,为破解该规范在司法适用中的难题提出相关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8.
罗马法已有了现代民法关于抛掷物与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致害侵权的最初萌芽,然而近现代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仅关注建筑物本身所致损害的责任。新近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确立了抛掷物侵权中对受害人保护的一般规则。在正确理解与准确适用法条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明确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据严格责任原则按份承担补偿责任,同时增列由物业管理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9.
高空抛物行为不仅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亦威胁公私财产安全,采取刑罚手段处理高空抛物行为已经迫在眉睫。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高空抛物行为时往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处罚,但从“公共安全”、“危害”与行为本质出发,高空抛物行为难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不同行为情况,应将其分别评价为故意杀人(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寻衅滋事罪更为妥当贴切,既能够达到精准认定,也能够维护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10.
对于高楼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学界有人认为或者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责任的规定,或者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规定,或者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理论来处理。但这些制度或理论有其内在规定性,都不能成为高楼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处理的依据,类似的案件不能在我国现行侵权法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得到合理的解决。  相似文献   

11.
为应对日渐增多的高空抛物案件,《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创造性地规定了"高空抛物责任",为法院裁判提供了思路和依据。然通过实证分析发现,高空抛物责任的适用效果颇遭当事人抵触,主要表现在案件发生频率持续上升的背景下案件上诉率却居高不下,进而引发裁判结果执行难等连锁问题;反观案件的裁判过程,关于高空抛物责任的适用同样问题频出。上述困境的根源在于支撑高空抛物责任法理依据之缺乏,裁判中用以论证的弱者保护、损失分担和风险防范等皆不足以证成其正当性;且因强行赋予其公平责任内涵,造成其内容与实质的严重龃龉,导致侵权法体系和适用的混乱。综合衡量,高空抛物责任之弊远甚于利,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当考虑废除此项规则,转而由商业保险、救济基金等社会救济方式对受害人权益进行保障。  相似文献   

12.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高空抛物责任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引发了非常激烈的争议,本文将从法理缺陷、实践危害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对支持论进行反驳,从而否定高空抛物责任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法通则127条关于动物侵权案件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127条关于饲养动物侵权案件的规定存在两种理解,一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第三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二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外,饲养人或管理人亦不能免责。本文通过学理和比较分析,认为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便是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亦不能免责。因而认为第三人过错不是饲养动物侵权案件的免责事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只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后期责任归属。  相似文献   

14.
自然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有别于现行民事立法上的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对于此种侵权,侵权行为法的传统归责原则,无法提供合理的解决,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自然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应当同时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自然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由自然悬挂物附着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共同承担,但责任范围应有所区别。无论是为救济受害人还是出于遏制损害发生的考虑,都应当将该侵权纳入侵权行为法。  相似文献   

15.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面对这种特殊的民事侵权,我国立法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含义不明,极易引起争议。因此,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进行探讨,对于侵权理论的研究、对于法律实践活动,应该说都颇有裨益。  相似文献   

16.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损害十分普遍,且情况极其复杂,千差万别。就一般情况而言,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是因加害人的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并造成财产上的损害,依照民法规定,对受害人负赔偿等民事责任。这是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或者  相似文献   

17.
试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分为两类 ,一为野生动物园内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 ,实践中主要以野生动物园承担民事责任。二为野生状态下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 ,我国目前尚无立法规定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作者试图从国家补偿的角度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的法理基础 ,赔偿义务机关的设置等问题提出一点设想。  相似文献   

18.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新产品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产品质量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我国民事立法拟对产品责任作出规定。笔者仅对产品责任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浅述: 一、产品责任是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电视机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显像管爆炸,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坏;制造和出售伪劣药品,造成服用者病情恶化等等,对此,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民法上所说的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并非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它侵害的是权利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权。而产品责任则是一种合同外的侵权责任,它侵害的是权利人的财产所有权和生命健康  相似文献   

19.
民事责任能力是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民法上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民事责任能力包括违约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和缔约过失责任能力,狭义上的民事责任能力仅指侵权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以识别能力为一般判断标准,以财产状况为例外标准,但是要对财产标准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限制,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与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0.
根据<合同法>,赠与人对赠与财产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若赠与人的行为构成加害给付从而对受赠人的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以外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赠与人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受害人可选择要求赠与人承担合同责任或者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