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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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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盗窃罪与诈骗罪是两种常发且难以区分的侵犯财产犯罪,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被诈欺人是否基于错误产生处分意识进而处分财产。诈骗罪中处分意识虽有"不要说"与"必要说"之分野,但采"必要说"并对之进行缓和解释更为合适。行为人诈欺并利用被害人无处分意识处分的情形,应认定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处分意识缓和解释后,在被害人虽受骗处分财产但可受非难的场合下,将行为人认定为诈骗罪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2.
盗窃罪是以排除沟通的形式从外部对被害人财产状况所做的直接改变;诈骗罪是以欺诈这一特殊的沟通形式,使被害人基于动机错误从内部对财产状况所做的直接改变。处分行为并非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决定诈骗罪罪质的是以处分财产为危险内容的欺诈行为本身。处分意识作为一个实行后因素,对欺诈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不会产生影响。"处分意识必要说"并不是从诈骗罪本质所得出的先验结论,更不要说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合理性。以欺诈方法诱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行为类型的固有特征,当诈骗罪与利用被害人错误的盗窃罪间接正犯发生"竞合"时,前者应排斥后者而成立。  相似文献   

3.
刑法通说中,诈骗罪是利用对方瑕疵意思转移占有的"交付型"财产犯罪,而盗窃罪是违反对方意思的"夺取型"财产犯罪。对于两罪相关概念的认识和把握,体系解释的方法十分重要。对"交付意思"必要与否的认识,以及对"错误认识"内容的把握不应局限于各自行为阶段范围,而应对其进行整体性解释。"处分意思"在"错误认识"、"交付行为"和"取得财产"三者间起着重要的限定和衔接作用。"错误认识"的内容必须是关于财产处分动机的认识错误。"订购机票案"中被骗者的"错误"并非是财产转移动机的认识错误,客观转移占有的事实违背了受害人的主观意思,所以不符合"交付型"财产犯罪的行为特征,故应当阻却诈骗罪的成立,而认定盗窃罪。  相似文献   

4.
网络支付环境下钓鱼式侵财案件具有盗骗交织特性,存款债权的移转符合诈骗罪处分行为的要求,争点为能否将被害人在钓鱼页面输入账户信息的行为认定为满足客观面要求的财产处分。处分行为直接导致财产减损,网络支付下不能以所谓"自由支配"和"等同于损失的财产危险"作为处分行为的结果从而缓和处分行为直接性要件。客观上不能将被害人"处分"账户信息认定为处分行为,行为人通过钓鱼网站窃取信息进而利用网络转移账户内存款债权的构成盗窃罪直接正犯。鉴于钓鱼式盗窃案件基于信息网络侵财手段的危害性较大,类比电信诈骗类案件亦得将"情节"作为与数额并重的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5.
偷换二维码案引发理论激烈争论,折射出网络时代传统财产犯罪的适用难题。新型三角诈骗罪说无法有效论证被骗者与受害人之间的紧密关系,间接正犯诈骗说误读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作用,债权实现诈骗说则没有正确理解诈骗罪的交流性特征及其与处分意思的关联性,而一般诈骗说在被害人认定上存在不足。相对而言,将偷换二维码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更为可取。相对性较弱的存款性债权,可以例外性地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客体。顾客善意扫码支付的行为在民法上具有清偿自身债务的效果,即已将其对银行、微信或支付宝的债权转移给商家。从一般民众对交易行为的观念形象出发,行为人偷换二维码非法取财的行为,实际是对即将到达商家的货款予以截留,其打破了商家对货款的规范占有,认定为盗窃罪具有妥当性。对于以偷换二维码为代表的疑难网络财产犯罪,应注意从规范论的视角审视虚拟空间的刑法占有。  相似文献   

6.
如果将"偷租"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在租客知情的情况下,就无法对行为人定罪,这一结论并不妥当。"偷租"行为不能评价为三角诈骗,因为不存在被骗人处分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三角诈骗中被骗人处分被害人财物的过错降低了行为人的罪质,因此认定为诈骗罪,但"偷租"中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偷租"行为成立盗窃罪,对象是财产性利益。从广义上理解盗窃罪财产性利益的结构,是行为人以平和手段对他人造成财产性损失的行为。应当将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基准予以考量。  相似文献   

7.
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关于该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定性的争议。解决该争议的前提是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类型划分。根据不同的行为形式,网络侵财可划分为"虚假链接型"侵财犯罪与"涉第三方支付型"侵财犯罪。基于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对前者主要存在"诈骗罪说"和"区别定性说"之争;后者有"盗窃罪说""诈骗罪说""信用卡诈骗罪区别说"的不同。不过,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等标准,对前者应采"诈骗罪说"与"盗窃罪的区别定性说";而后者由于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构成诈骗罪,相反,其恰恰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8.
“处分”视角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问题一直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所在。而该问题的解决对于保证正确的定罪与量刑,实现司法公正等都有重大意义。从传统刑法理论分析,二者的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主观方面都相一致,只是客观方面不同,但这并不能有效解决它们的诸多界分问题。从二罪的财产犯罪的性质来看,民法上的“处分”无疑可以作为界分二罪的中心环节。盗窃罪为完全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非法获取其财产,而诈骗罪的本质在于利用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做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如何界分两罪,尤其重要的就在于对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9.
诈骗罪的不法类型是经由"沟通交流"促成财产移转。为契合这一犯罪本质特征,三角诈骗的成立关键在于被骗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别关系",从而使得被骗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与被害人自己处分财产实质等价。"特别关系"的界定涉及诈骗罪中的风险分配,需引入客观归责的法理:在归责视野下,"特别关系"的成立前提是被害人自愿承担信息错误的风险,而成立核心在于被骗人与被害人围绕"被害人自主利益"建立合作关系。因此,既有的事实接近说、主观权限理论、主观善意理论等均不可取,而客观权限理论、审核义务理论等则较为符合上述归责要求。"特别关系"的基本类型有二:一是拟制的特别关系,被骗人在法律上拥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拟制权限,二是事实的特别关系,被骗人得到了被害人事实上的概括性授权,在处分财产时尽到审核义务。诉讼诈骗和恶意透支信用卡消费的情形不符合实质标准,应从上述类型中排除。所谓"新类型的三角诈骗"中被骗人与被害人间并不满足"特别关系"的成立要求,无从成立三角诈骗,对偷换二维码取财案等可以认定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10.
通说中,诈骗罪是利用对方瑕疵意思转移占有的交付型财产犯罪,而盗窃罪是违反对方意思的夺取型财产犯罪.对于两罪相关概念的认识和把握,体系解释的方法十分重要.对“交付意思”必要与否的认识,以及对“错误认识”内容的把握不应局限于各自的行为阶段范围,而应对其进行整体性解释.“处分意思”在“错误认识”、“交付行为”和“取得财产”三者间起着重要的限定和衔接作用.“错误认识”的内容必须是关于财产处分动机的认识错误.“订购机票案”中被骗者的错误并非是财产转移动机的认识错误,客观转移占有的事实违背了受害人的主观意思,所以不符合“交付型”财产犯罪的行为特征,应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1.
盗窃罪与诈骗罪同属财产型犯罪,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掺杂有诈骗手段和窃取手段的复杂侵犯财产类案件,使司法部门在定罪与量刑上困难重重。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对财物的处分行为。  相似文献   

12.
认定诈骗罪q-的处分行为,必须满足处分资格、处分能力、处分意识、处分方式和处分结果五个素。五个素缺一不可,并且是诈骗罪与其他财产型犯罪的重区别。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是具有处分资格的受骗人在有处分能力的前提下,有意识的终局性转移财产的占有。  相似文献   

13.
目前学界争议颇多的偷换二维码案系新型支付方式下衍生的财产犯罪的典型表现。对其定性存在盗窃罪与诈骗罪两种观点,其中诈骗罪内部又存在普通诈骗说、双向诈骗说、三角诈骗说等分歧。在顾客扫码支付之前或之后,商家从未取得对钱款的占有,且行为人并未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取得对钱款的占有,因此不成立盗窃罪。行为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使受骗人顾客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其钱款,且使自己遭受了损失,应采普通诈骗说(顾客被骗人说),为此偷换二维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14.
间接正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不当认定导致了对构成要件要素的错误理解、对罪名的错误认定、过度压缩共犯成立空间等问题。间接正犯的认定不仅需要较高程度的规范判断,而且其正犯性根据也存在诸多疑问,因此应当限缩间接正犯的范围。一方面,应当确立直接正犯的优先地位,灵活解释实行行为和正确认定犯罪对象、既遂标准。另一方面,应当合理运用共犯原理分解当前间接正犯的司法适用。在利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行为、利用他人缺乏故意的行为等场合,应当优先认定成立共犯。在间接正犯范围的确定上,应当采取类型化的解释方法。只有在特定的、符合类型的情况下,才能运用间接正犯的理论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5.
诈骗罪的处分行为应为财产交付行为,这种行为不要求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而仅要求转移财产的占有。处分行为要求有处分主体、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此种处分,不同于民法理论中的“处分”。另外,对于特殊对象的处分行为应当具体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16.
在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上,通说认为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如何适用存在争议,陷入困境。盗伐林木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罪,林木应当是符合自然资源之物,而自然资源与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生活领域的财产是有区分的,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并非法条竞合关系,两者在适用上有明确的界限。林木的属性决定了盗伐林木的行为是适用盗伐林木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是自然资源,必须符合不得任意砍伐买卖之属性,即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得处分或者法律限制其处分。倘若行为人盗伐的林木是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可以自由处分之物,林木就属于公私财物,不再符合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7.
对于诈骗罪是针对被害人整体财产还是个别财产的犯罪,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文章认为实质的个别财产说更加适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损失"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体系中不具有独立地位,应当被包含于处分行为要件中作为判断诈骗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的实质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18.
手机支付平台普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不法分子非法获取他人手机后,通过手机支付平台非法处分信用卡内财产的案件屡见不鲜。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观点:第一,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应当包括借记卡;第二,直接操作手机支付平台非法处分信用卡内财产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第三,通过手机支付平台与外部设备交互非法处分信用卡内财产的行为,无论是与人交互还是与机器交互都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第四,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构成法条竞合,当案件未达到刑事标准时,公安机关应当适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相似文献   

19.
在利用网络酒托诱骗被害人进行高额消费的行为中,被害人对处分行为的内容具有合理的认识,只对处分财产的原因发生错误的认识,但学界普遍认为诈骗罪中的错误认识仅限于处分财产的动机上,如此便产生诈骗罪和无罪两种对立的结论。行为准确定性的症结在于对认识错误内容和财产处分关系的不同理解。应当肯定的是,只要欺骗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与处分财产意愿相关的错误认识,都符合诈骗罪的认识错误。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不仅仅是认识错误和处分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二者所导致的被害人心理意志上的“自愿性”,唯有三个要件都满足,才能成立诈骗罪。  相似文献   

20.
教唆行为的定位问题是刑法学研究中的基础问题。以实定法为根据证立教唆行为共犯性存在方法论上的错误。将教唆行为认定为共犯中的预备行为混淆了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界限,也导致刑法总则在同一问题上重复立法的错误结论及被教唆者实施了与所教唆犯罪无规范包含关系的第三罪时教唆犯罪刑认定上的困难。教唆行为满足实行行为的构造要求,不仅表现为符合实行行为的实质侧面要求,也表现为已具备符合实行行为形式侧面要求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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