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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告知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这对于各级执法机关来说是法定义务。在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对告知程序的法定性尚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决定就不会有错。应当明确,告知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重要前置程序,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而这种告知应当告知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本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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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些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细化规定,在作出罚款处罚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这种规定并不合理。基于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以及行政处罚之本质的考量,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并不能作为确定罚款数额的裁量因素。因此,关于作出罚款决定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的规定并不妥当,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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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所有垄断行为中理论上危害最大的行为类型,因此,在法律上对它的处罚也应当最为严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停止及纠正滥用行为,罚款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进行刑事处罚及分拆企业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人承担的严重的法律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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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4):60-63
陈述和申辩权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前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处罚告知法定必经程序的重要内容,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项重要的"事前救济"权利。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该权利的行使,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加强法治理念,提高程序公正意识,加强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律师介入等,对于保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促进公正执法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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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告知程序流于形式申谨《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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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际处罚中应用广泛,但该法没有明确对治安处罚主观方面的要求,这导致公安民警在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有一定误区。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对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行为不得处罚;执法实践应通过补强证据、经验法则、推定、复核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等方法来认定违法行为人主观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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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4)
德意日刑事处罚令程序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有许多相似之处:二者都仅限适用于轻罪案件,都是不经当庭质证、辩论对被追诉人定罪处刑,实质上都要求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二者又存在一些区别:刑事处罚令程序严格禁止被追诉人会被判处自由刑立即交付执行的案件适用,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并未对此作出限制;刑事处罚令程序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二者在定罪处刑方式和程序救济后的法律效果也有很大不同。我国可以借鉴德意日刑事处罚令程序,放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加强对被追诉人获取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明确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从宽量刑的幅度,进一步简化庭审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