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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我公司一位职工系1级伤残,完全依赖护理。其在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期间,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因护理费不够支付护工报酬,其家属要求单位全额支付护工报酬所需差额。现单位同意支付部分补贴,以弥补护理费用差额,但与职工要求仍有差距。请问,工伤职工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实际护理费与法定护理费的差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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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处理,理论上只需要经过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就可以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一个工伤案件的处理,往往要经过纷繁复杂的过程,最高可达21道程序。等所有程序走完,起码也要个三年五载。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很懂得“玩程序”,致使工伤职工还未等程序走完,便“被拖死”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果老板再玩个“金蝉脱壳”,则可能陷入赢了官司,输了“血本”的尴尬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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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花一样的年纪。而吴莎,却因患上了职业病不幸瘫痪。在经历了劳动关系确认(仲裁、一审)、工伤认定(复议、行政诉讼)、伤残等级鉴定(鉴定、再鉴定)、工伤待遇之诉(仲裁、一审、二审)等纷繁复杂的程序后,二审尚未判决之前,公司却人间蒸发,与吴莎一起的三位工友,如今只能傻傻地住在医院,一筹莫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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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由于规章制度不落实,工伤事故时有发生,生产领域职工伤亡从没间断过。为了保护工伤职工的利益,为了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助,国家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就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致伤、致病、致残、死亡时依法所享有的社会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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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怀 《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2001,16(3):51-55
我国工伤致残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不够规范、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低、工伤人员的医疗康复问题未得到重视、工伤人员回家后的护理待遇偏低、工伤致残人员之间的待遇差别较大以及他们继续就业面临许多困难等。解决的办法是:完善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实行工伤保险工作的社会化,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参保意识,扩大工伤保险的征缴范围,调整工伤致残人员的保险待遇的支村范围和标准,重视工伤致残人员的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就业等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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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医疗救治难、申请工伤认定难、劳动能力鉴定难、待遇落实难的问题,山西临汾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于2006年,在全国首家推出“一垫三优先”创新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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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由海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9,33(4):67-74
职工因见义勇为负伤,能否纳入视同工伤,实践争议不断。在法律规定模糊的情况下,指导案
例 94 号运用目的和体系解释,将见义勇为,即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负伤行为纳入视同工伤。但该案裁判要旨
的射程及与《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关系仍需厘清:《条例》该项规定应当限缩为维护公
共利益所面临紧迫危险而负伤的行为;本案的裁判要旨应为:“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公共利益面临紧迫危险
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视同工伤情形”;以“抢险救灾行为”为参照物,见义勇为行为与该项规
定具有一致性。裁判要旨的射程为“保护公共利益所面临的紧迫性行为”。因此,勇于救人而负伤可以纳入视
同工伤。最后,社会效果考量也是解释过程要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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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决定:从7月1日起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一举措使全省2500多名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受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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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本刊曾多次报道职工伤残后被老板赶出厂,或是老板用威胁、欺骗手段签订“霸王条款”,使伤残职工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案件。这些伤残职工为了追讨自己的“工伤”待遇,经历了许多鲜为人知的心酸历程。本文主人公张克明就是其中之一,他在一次工作中受伤致残后,用人单位在其伤未痊愈时,就将其“一踢了之”,致使他一家人生活陷入绝境。在辗转追讨“工伤”待遇无果的情况下,他悲怆的喊出了“请锯掉我的左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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