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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确立了我国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其机能在于使法律灵活适用于个案,体现相当的能动性。但该条款没有对权利与法益区分保护,也没有区分故意与过失。基于故意与过失不同的构成及法效果,主观故意能够弥补权利或法益对世性的不足,从而设定对权利与法益区分保护的范围和条件。 相似文献
2.
与实体权利相比,民事法益处于法律上的弱保护地位。这种弱保护不仅在于成文法规范阙如,还体现为以较重的主观责任调节法律保护的进入。侵权法上权益区分保护传统的国家,用"违法性"和"故意背俗"两个转介条款甄别过渡民事法益;平等保护权益的国家在学说上,有限缩解释侵权法一般条款以避免法益保护的扩张趋势。民事法益的弱保护也有例外,法律对占有和某些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力度甚至超过了权利,这是因为民法具有保护信赖、保护弱者的社会属性,这一公法倾向实现了民事法益弱保护的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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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61-65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作出修改,"两高"司法解释重新确立罪名为"污染环境罪",但罪过形式不明确,众说纷纭。罪过形式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依据,罪过形式不明确,刑事责任的认定必然盲目恣意,预防犯罪也就无从谈起。从刑法应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功能平衡的立场出发,剖析"故意说"与"过失说"各自的重大缺陷,阐述"故意与过失说"的合理性与优越性,以期明确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促进刑法预防污染犯罪作用的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6.
李红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9):85-86
保护生命权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使行为人的刑罚与其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为此,不仅需要严格区分本罪与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行为的界限,同时还需要正确认定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以及客观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7.
王指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5):99-101
德国刑法学界关于间接故意的认定及其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问题的研究比较深入,形成了众多理论学说。对其中的可能性理论、同意理论、未受防护危险理论以及认真对待理论等四种主要的理论进行述评,通过述评指出可能性理论、同意理论以及未受防护危险理论的缺陷,论述了认真对待理论作为认定间接故意以及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标准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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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兴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35(1):63-73
儿童网络色情信息犯罪侵害的法益是"直接层法益"与"间接层法益"双重法益。"直接层法益"为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与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为核心的被动性的性权利,"直接层法益"为个人法益;"间接层法益"为性道德等社会法益。而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犯罪侵害的主要是基于"性的隐秘性"善良性风尚和性道德的社会法益。法益具有立法检视功能和区分功能,客观上需要将儿童网络色情犯罪与成年人网络色情犯罪分离,进而设置独立的刑事规范,并对儿童网络色情信息范围、犯罪行为类型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重新进行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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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剑锋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Z1)
作为“刑法中最困难和有争议的问题之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在理论上非常深奥而实践中又十分重要。本文试从概念着手,对二者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10.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4)
通说对于放任的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区别存在逻辑上的错误,不利于保护法益,也不利于保障人权。过于自信过失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在具体的背景下,以一般人的视角进行观察,认为不会有任何危险的。二是行为人认识了构成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但为了被害人的利益不得不为之的。放任与过于自信的区别在于:行为人能否将他人的法益掌控在自己的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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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只在第138条第3款中简单规定了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主体地位、民事合同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均未涉及,给行政执法和司法实务带来了难题。因此,要区分检验检测机构隶属于企业、政府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时不同的主体地位及相应的法律关系;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认定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有合同关系,并适用相应的赔偿原则,这主要基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侵权,应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区分故意和过失,明确故意侵权将承担连带责任,而过失侵权只为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2.
邹子铭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1):80-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近年来扫黑除恶的综合性、专门性、阶段性的成果。它从我国国情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出发,与国际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相接壤,在原则上体现了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打击犯罪的手段推陈出新、互相协同;打击犯罪的目标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打击犯罪的政策秉持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但本法仍存在如下问题:第一,过于注重各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协作而忽视了互相制约关系;第二,具体条款过于粗糙;第三,人权保障性条款尚不完善。为了实现本法与刑事法治程序相契合,有必要加强各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关系以防止打击极端化,细化具体程序并增加保障性、救济性条款以实现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13.
李岩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59-61
在占有性质的认识上,历来有事实状态说和权利说的争论。但是这两种观点都没有认识到占有的实质。占有在性质上应当是一种法益,即地位上低于权利,但是却受到权利保护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黄泷一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91-94
《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在公共管制领域也有适用空间,法发〔2009〕40号第16条已经阐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这个问题的一般性认识。从具体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转让限制条款时,已经主动适用了区分原则。区分原则为转让限制条款提供了目的解释的空间,使对私法自治的干预更加符合比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公共管制领域的转让限制条例,法院应主动运用区分原则,判断该条款的规制对象是仅限于权利变动,还是囊括了权利变动和合同行为。 相似文献
15.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际处罚中应用广泛,但该法没有明确对治安处罚主观方面的要求,这导致公安民警在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有一定误区。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对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行为不得处罚;执法实践应通过补强证据、经验法则、推定、复核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等方法来认定违法行为人主观状态。 相似文献
16.
马志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4,(1):45-50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同环境犯罪紧密关联的渎职类犯罪,本罪的法益不单是“人的生命健康权以及财产权”,还应当包括环境法益。本罪在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性表述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不利于本罪在实践中的合理适用,应当从实质解释论的立场解释本罪构成要件要素应有的涵义,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应当基于客观归责理论,借助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手段,合理认定因果关系。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因此,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人员对环境损害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不应当以此罪论。从实践看,被监管人(第三人)对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更多表现为故意。本罪在适用过程中,还应注意竞合问题,在刑法没有作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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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陈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19(6):27-29
结果加重犯理论存在争议,这些争议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理论上对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没有界定清楚。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有广义说、狭义说、折中说。通过对几种观点的比较,认为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基本犯罪的犯罪行为,因故意或过失发生了超过基本犯罪结果的加重结果,刑法因此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故意的基本犯+过失的加重结果;二是故意的基本犯+故意的加重结果。 相似文献
19.
付立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8(1):56-63
现实中 ,有些罪过存在形态并不完全与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所“应有”的犯罪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相一致 ,有时这些罪过会游离于传统意义故意犯罪必有故意或过失犯罪必有犯罪过失这种罪过存在常态之上 ,而以混合罪过这种异态存在或呈现。国内研究混合罪过经历了探索、创新阶段。混合罪过有四层含义 ,三大类型 ,特殊混合罪过有其构造和特点 ,在本质上仍属于一个罪过 ,区分确定罪过的不同形态是十分必要的 ,有助于我们确定犯罪行为人责任的大小。 相似文献
20.
周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2):1-4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了较大的改动,“入户盗窃”就是其中一种新增的行为类型,这使得原有法益保护产生了新的变化,需要从法益保护角度对“入户盗窃”中的“户”进行定性,并对这种新的入罪行为进行分析及确定“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