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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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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拒不执行裁判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不执行裁判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目前在理论上有两种见解,一是单一客体说,即本罪侵犯的是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二是双重客体说,认为本罪既侵犯了审判机关的执法活动,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笔者认为,第二种见解更为准确地揭示了本罪的基本特征。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依法审理各类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执行国家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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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 《法庭内外》2006,(1):17-18
2005年9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商业秘密案,法院判决员工浦志立即停止侵犯镇江育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该员工负担。该判决现已生效。  相似文献   

3.
关于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件的管辖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执行烈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即作为人民法院的自诉案件。笔者认为:对这类案件应作为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处理为宜。主要理由是  相似文献   

4.
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和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定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它对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转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制的尊严和形象。 笔者认为,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不外乎四个方面:一是被执行人无偿付能力或故意不偿付。二是有关法律制定不科学;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四是法院对执行工作不够重视,自身开展执行力度不够。 实践中的问题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案件,A公司欠B公司400万货款,法院判决B公司胜诉,A公司应在2001年4月前还B公司400万,不服判决可在15日内上诉。后来,A、B公司都不上诉,法院判决生效。A公司以没有那么多  相似文献   

5.
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审判得到了发展,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不仅支持和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且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其行政判决方式不能满足审判实际的需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变更判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既不宜维持又不宜撤销的如何判决,行政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4日颁布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增加了两种判决方式:一是确认判决;二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弥补了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判决形式上的不足。然而,对这两种判决方式如何适用,司法实践中的标准不一。笔者试就上述新增的判决方式谈谈自己的拙见。  相似文献   

6.
应规定民事再审案件的结案时限许清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人民法院收到抗诉书后,既不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也不实行再审。由于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长期拖延,...  相似文献   

7.
当前,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判决“执行难”,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直接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这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无视法津的尊严,有执行能力而无故拒不执行。《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保证判决、裁定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在实践中,以沈阳市为例,去年两级法院审结后未能执行的案件有1737件,而以拒执罪迫究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仅有1件。人们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是否为拒不执行判决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成立的条件存在分歧,影响了法律的运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拒执罪成立的条件进行研究探讨。笔者认为,“以暴力、威胁方法”不是拒执罪成立  相似文献   

8.
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我国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的规定与刑诉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百零八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相矛盾,认为对一审无罪判决生效前的被告人应依法继续关押。对此观点,笔者不予苟同,理由如下:  一、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立即释放”只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撤销,而不是生效判决的执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判,权利人是否可以依据生效的再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对此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另一种认为,只要在再审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就应依法执行。请问哪一种观点正确?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沈涧廷沈涧廷同志: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拘束力和确定力,生效的给付判决还具有执行力。关于再审判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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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对某民事案件经审理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一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提审后,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笔者认为,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若发现原审已生效裁判在实体上确有错误,应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若按上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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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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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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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某地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于 2000年 1月 30日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彭某故意伤害一案,因彭患病,检察院对彭取保候审,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未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也未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检察院也未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 4月 18日,人民法院对彭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以彭是人民检察院办的取保候审为由,至今没有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这种情况应由人民法院将罪犯收押交付执行机关执行,还是应由人民检察院将其收押交执行机关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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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二条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第三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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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下简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属于人民法院职能管辖范围。该项规定执行至今,其缺陷日趋明显。笔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职能管辖应当改变。一、该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缺少能够执行控诉职能的一方当事人,刑事诉讼本身不能成立。我们知道,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由被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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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截定罪,是指当事人以强暴的方法,公然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院一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由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样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便成为我国八类自诉刑事案件中的一种。然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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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执行的职能不同,可把执行中的司法机关划分为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执行的指挥机关和执行的监督机关。 交付执行机关是指按照法律程序,将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至第164条的规定,交付执行的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应按照案件的性质和刑罚的不同,把判决或裁定交付法律所规定的不同的执行机关去执行,在交付执行时,应将执行通知书和判决书副本一并送达执行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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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辛某拖欠王某五十万货款,双方经协商后于2000年元月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并公证,协议约定辛某如未按期还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还款到期后,辛某未履行还款协议,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即依还款协议的约定,于2000年6月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同月王某依据《还款协议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王某强制执行申请书后以执行难为由委婉拒绝。公证处经商人民法院方受理王某执行案。在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后,辛某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一方面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受理辛某起诉为由中止执行。审理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辛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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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有的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需由法院执行时,不论在执行中是否有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一律向当事人收取申请执行费,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是不适当的。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这已清楚说明,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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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罪错判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问题《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对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规定了两种情况:“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第二种情况又作了解释:“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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