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人事诉讼,是指有关人的身份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包括婚姻关系诉讼、亲子关系诉讼、收养关系诉讼等。此概念仅为德国、日本等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所使用,英美法国家一般都称为家事诉讼,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人事与家事是有区别的。人事,主要指婚姻事件、收养事件、亲子事件等与自然人身份相关的特定事件。而家事则不限于身份事件,还包括婚姻家庭中继承、家庭财产、家庭暴力、青少年犯罪等案件。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已经开始注意人事诉讼之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点,并对我国人事诉讼程序之建构进行了认真探讨。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对于具有公益属性的人事诉讼而言,何者可以作为公益的代言人参与诉讼。对之学界还未达成共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相对于其他机关、团体、个人具有更多的代表公益的优势,因此应当由检察机关承担人事诉讼中公益代表者的角色。本文拟对此做一初步的探讨,以求引起检察机关以及诉讼法学者的重视。  相似文献   

2.
设立人事诉讼制度之我见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人事诉讼,又称身份关系诉讼,是指不以财产关系为诉讼标的、关于人之身份关系的诉讼。人事诉讼包括婚姻事件、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由于人事诉讼的特殊性,不少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专门人事诉讼程序,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1]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立人事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就人事诉讼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初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辩论原则的有关诉讼规则,并首次在第8条和其他有关条文中,规定了通常诉讼中的自认等有关诉讼规则不适用于身份关系诉讼案件。这一变化,给我们带来了一个的课题,即我国是否应设立人事诉讼制度?对此,笔者不揣冒昧,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3.
完善我国身份关系诉讼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所谓身份关系诉讼,是指以人与人之间身份方面的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的诉讼。它是离婚诉讼、亲子关系诉讼、收养关系诉讼等关于人的身份关系方面诉讼的总称。这种诉讼在德国和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省被称之为“人事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它最  相似文献   

4.
人事诉讼程序是将身份关系上的争议作为调整对象,为实现身份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大陆法系国家从立法上认同了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以实现对职权探知的必要补充.检察官的一般参与不仅可列席人事诉讼裁判并陈述意见,还可以提出新的事实主张及证据方法.就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制度的法理、国外立法现状以及参与方式等内容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阐释.将检察官的参与制度引人人事诉讼,不仅有利于人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提升程序的公信力,更有益于诉讼经济以及人事诉讼社会功能的承兑,同时为人事诉讼判决既判力扩张的正当化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较好地保护承受判决对世效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人事诉讼,又称为身份关系诉讼,这类诉讼因为其特殊的标的而区别于其他形式的诉讼,它不以财产关系为标的,涉及婚姻、继承、抚养等民事领域。我国长期以普通程序处理人事诉讼案件而缺乏独立的人事诉讼制度。本文将通过对人事诉讼概念、特征进行概述,通过对域外人事诉讼制度考察,分析我国人事诉讼制度的现状,缺失原因和构建的必要性,提出对我国人事诉讼制度构建的初想。  相似文献   

6.
滕威 《金陵法律评论》2010,18(1):132-137
家事诉讼程序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民事诉讼程序,也被许多国家称之为身份关系诉讼程序、家庭事件程序、人事诉讼程序等。在法律规范方面应当有许多不同于一般程序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中,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虽然都毫无例外地认可身份关系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也针对这些特殊性作了一些规定,但相对来说,其规定不仅零散,而且不科学,甚至还有大量的司法解释规范游离于法典之外,使得家事诉讼程序在理论上难成系统,司法实践中难为操作。因此,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身份关系诉讼立法例,尽快构筑起适于我国情况的家事特别诉讼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7.
人事诉讼是指涉及家庭身份关系案件的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是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制度选择。这种制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理性。在我国实行这一制度,不仅具备现实基础,而且有相当的理论可行性。我国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的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的原则;限定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的范围;明确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的方式和地位;赋予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的上诉权;相关费用由国库负担。  相似文献   

8.
人事诉讼程序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种与婚姻家庭中自然人身份相关的程序。本文指出构建我国的人事诉讼程序要从案件的适用范围开始。  相似文献   

9.
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与第三人程序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保持身份关系的稳定,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诸多国家都赋予了人事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它是判决"相对效原则"的例外。通过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限制适用辩论主义、实行职权探知等特别"法则"的施行,为人事诉讼判决既判力的扩张提供了依据。但从施行这些特别法则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难以实现对案外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在固守人事诉讼判决"对世效力"为基本原则的同时,应另辟它路实现对法律地位受到影响的第三人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0.
我国应设立家事事件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家事事件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家事事件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有很大的不同,日本制定了独立的家事审判法和人事诉讼程序法,德国、中国台湾也分别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设立“家庭事件程序编”、“人事诉讼程序编”。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立家事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就家事诉讼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这远不能满足家事案件裁判的需求。笔者认为,在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增设家事事件程序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1.
2009年1月,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台湾民诉法)对管辖问题和诉讼费用等相关事项进行了修正。同年7月又对民事诉讼法再一次进行修正。一年之内,对一部法律两次进行修正,实属罕见。7月的修正主要限于人事诉讼事件程序。对人事诉讼事件程序而言,这是继1986年以来的第二次修正。经过修正之后,台湾地区的人事诉讼程序体系更加完整,结构更加严密,可操作性增强,在许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2.
人事诉讼程序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确立的一种诉讼程序,我国没有这一程序的专门规定,因此对各国人事诉讼程序的不同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指出目前在我国设立人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就显得迫切。  相似文献   

13.
论家事诉讼程序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家事诉讼程序是专门用于审理和解决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等身份关系纠纷的诉讼程序。法院对家事诉讼事件的审理以发现客观真实、追求实质公正为价值取向,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恢复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谐为根本目标。在家事诉讼程序中,辩论主义、处分原则、公开原则受到限制甚至排斥。我国应当制定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家事诉讼程序,对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证据的收集、认定和举证时限、家事案件的调解、家事诉讼中的临时救济、家事诉讼程序判决的效力等作出专门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公务员人事权利诉讼救济的可行性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鑫 《政法论丛》2004,(4):26-28
行政诉讼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 ,也是行政诉讼法中争议最多的问题。本文主要论及公务员人事权利救济的可诉性问题。结合世界其他国家的制度设计 ,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现代人权理念为依据 ,论述了公务员人事权利救济限度纳入行政诉讼领域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并初步提出了我国公务员人事权利诉讼救济的范围问题 ,防止司法泛化  相似文献   

15.
人事诉讼程序的法理与实证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陈爱武 《金陵法律评论》2006,10(1):100-110,118
人事诉讼程序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的一项制度。构建该项程序并非某个国家立法者的任意行为,而是源于社会现实的客观需要。进而言之,人事诉讼程序之确立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即程序相称原理;程序多样化原理;诉讼程序非讼化原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已经确立、民事司法改革日渐深入的今天,构建我国的人事诉讼程序,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16.
《法治与社会》2012,(4):12-13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公众利益的"公益"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例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如何通过诉讼手段维护公众利益?这样的追问开始浮出水面。公益诉讼呼唤立法支持一些地方已先行试水近年来,由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侵害公共利益事件时有发生,立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也此起彼伏。然而,根据我国现有民诉法的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面对那些人人都是受害者,但并不是人人都是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污染等事件,人们盼望公益诉讼能给出救济之路。  相似文献   

17.
尽管目前人事诉讼程序在我国的立法中处于缺失状态,理论研究上也缺少对其的广泛深入地探讨,但司法实践中大量人事纠纷出现的现实情况急切需要处理这类纠纷的特殊程序的设置。本文在分析人事诉讼的概念及其特点的基础上对人事诉讼程序在我国的建立提出了一些粗浅的构想。  相似文献   

18.
论民事诉讼前置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普遍趋势是:一方面以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为最高理念,另一方面鼓励当事人使用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符合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上存在各具特色的诉讼前置程序,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现行的诉讼前置程序尚存在一些缺陷,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应当遵循程序相称原理、系争外利益保护原理、程序选择权保护原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原理。国家设置诉讼前置程序,应当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同时允许纠纷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前置程序。我国应当取消现行的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代之以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诉前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改造为当事人约定的诉讼前置程序;取消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诉讼前置程序;增设诉前调解程序作为诉讼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因就业压力的增大、诚信的缺失及特殊职位需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劳动用工中常有人事保证合同这一法律关系,而由此引发纠纷的诉讼在实践中亦不断呈现。对基于人事性质的担保合同而言,担保人对于损失的发生实际不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那么人事保证合同究竟是否有效?当劳动者因违约或侵权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保证人该如何担责?特别是纵观劳动社会法发展的大趋势,该如何引导和规制这一法律现象,  相似文献   

20.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与管辖法院实行级别、地域的严格对应,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实践中已产生诸多弊端。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原则未适用于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强烈的私益性,加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法律监督职能的不确定性,以及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多元性等因素,使得刑事诉讼中的检、法对应关系不能适用于检察公益诉讼。从立法原意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就是原告,因而无须与审理法院实行级别、地域的严格对应。考察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性质,应当避免将其与法院平等对应的宪法地位作不适当的牵连,避免将其原告身份与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地位以及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立起来,避免将其跨区域代表公共利益与行使管辖职能混同起来。这样,才可以从体制方面澄清检、法衔接关系中的认识误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