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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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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重要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制度,其主要作用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化解法院难执行的冲突,较好的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2.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包括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我国在立法中缺少程序上执行救济措施的设计,对实体上执行救济措施的规定也不周全,仅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单一规定,无法达到执行救济的终极价值追求.因此,应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3.
李卫国 《河北法学》2012,30(9):56-61
民事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侵害时,依法请求有关机关采取补救和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我国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救济制度作了补充和修改,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尚不能完全满足执行实践工作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必须全面充分地发挥程序性救济和实体性救济的作用,并且要明确规定这两种救济的承办机构与运作程序.  相似文献   

4.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之完善与和谐社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冬京 《河北法学》2006,24(1):95-97
目前我国正在起草<强制抗行法>,一直以来学界讨论的比较多的是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然而法律也要保护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于是执行救济制度便应运而生了.然而我国现行的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程序公正和效率价值为理念,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最高目的,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救济类型进行了分析和总结,进而对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设计提出了理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过程中,有关民事执行救济的内容无疑依然会是一个难点。民事执行救济虽然为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制度,但就其内容而言则所涉内容甚为广泛:它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救济,却与实体法密切相关;其目标是阻止执行机构的不当执行行为,但程序中的两造当事人却始终局限在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范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大幅度地增加了有关执行救济的内容,但尚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认为已经构建了执行救济制度。而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依然缺乏从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中来认识和界定执行救济。此外,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制度和既判力制度的混乱不清,也加剧了执行救济制度构建上的困难。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法律制度之重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洪浩 《法学》2005,(9):78-83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包括程序上的救济——执行异议和实体上的救济——执行异议之诉,但两者的法理基础并不相同,并由此决定了制度构建的不同。执行异议以执行行为违法为前提,基于执行行为的行政权属性,从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出发,应采取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执行异议之诉不以行政行为错误为前提,而以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为基础,该争议构成独立的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7.
执行救济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制约国家权力,维护司法的公信力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完善民事执行救济的程序保障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牟逍媛 《法学》2005,(7):91-96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因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不明确,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直接影响,由此加重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民事执行救济的立法缺陷在执行异议法定审查程序、执行救济方法、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等方面均有所体现。欲从程序上完善执行救济,应分立设置执行裁决机构和执行机构;建立异议之诉制度;取消现行执行异议,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程序救济权;设立对执行救济的监督程序等。  相似文献   

9.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刍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事执行程序是运用公权力实现已确定私权的程序.执行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时,债务人须容忍并服从其执行行为,但由于执行依据既判力和执行力扩张等原因,有时会造成对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利益的不法侵害,司法上将针对此类侵害的补救,称之为执行救济.具体而言,执行救济制度,是指因执行依据错误或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执行、不当执行或懈怠行为对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而设定的一种程序保障或实体补救的权利保护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执行或不当执行行为进行矫正,对出现的后果予以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弥补和救济,从而实现对私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舒瑶芝 《法学杂志》2012,33(7):141-146
民事执行救济是为了矫正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而设立,现行执行救济适用以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主要规范依据,偏重于补救型救济。从体系化构建的视角,执行救济的适用规范涵盖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其制度设计应以实现程序正当、实体公正价值为综合考量,重视发挥执行救济预防及补救的双重功能,合理解决执行救济的竞合问题,以便更好地实现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案外人利益的平衡保护。  相似文献   

11.
我国立法关于执行救济的规定笼统、操作性不强,当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中受到不法或不当侵害时难以给予及时、全面的救济,因此,在研究国外规定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与整个执行制度协调的执行救济制度极具现实意义,以期将执行中的各种异议纳入到程序中依法解决。  相似文献   

12.
“无救济即无权利”,而执行救济长期以来是我国执行立法的一块“短板”。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而新执行救济制度的实施效果则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基于此,课题组对该制度在全省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进行调研,力图对其运行现状作系统的了解,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查找原因,提出一些解决方法及建议。以期为推动执行救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杨柳 《法制与社会》2012,(12):27-28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人类的权利自始就是与救济相联系的.当人类脱离了盲动或依附而获得了一定的权利时,也必有与之相适应的救济手段相随.没有救济可依的权利是虚假的,犹如花朵戴在发端是虚饰.”我国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存在较大的缺陷,完善我国执行异议后救济制度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死刑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处罚,它的正确适用关系到人的生命权以及司法的公正性。死刑救济制度是规范死刑执行以及保护死刑犯权利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死刑执行救济制度方面的研究很少,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死刑救济制度上的规定也还不够全面,无法有效地实现对于死刑犯最大程度上的权利救济。为了完善我国的死刑救济制度、更好地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通过对死刑救济制度的价值以及我国死刑执行救济制度现状的分析,并借鉴我国历史上在这方面的相关立法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探讨如何具体完善我国的死刑救济制度;通过重点设立死刑复核结果强制申诉制度、修改《刑事诉讼法》第211条之相关救济规定、改变死刑执行以及监督的主体、建立死刑犯赦免制度等赋予死刑犯更多救济途径,从而保证死刑执行的公正性,保护死刑犯的人权。  相似文献   

15.
对我国民事执行中实体争议救济的考量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我国现行法律在民事执行当事人和大量实体问题争议事项上存在救济缺失的同时,也为处理民事执行中实体问题争议提供了僭妄的条件。在对关乎缺失和僭妄的民事执行中实体问题争议救济主体、事项、处理方式和处理机构四个方面的考察论证后认为,针对民事执行中各种实体问题争议,应设置不同层次和充分空间的救济;处理民事执行中实体问题争议既应通过诉讼的方式,也不能排斥非诉(异议)的方式;其处理机构应在多元模式中,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确立。  相似文献   

16.
民事执行救济的设置在于矫正强制执行中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实现民事执行程序功能和价值的重要保障。对于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考量,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以便为执行救济制度的实施、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7.
赵秀举 《中外法学》2012,(4):835-853
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过程中,有关民事执行救济的内容无疑依然会是一个难点。民事执行救济虽然为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制度,但就其内容而言则所涉内容甚为广泛:它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救济,却与实体法密切相关;其目标是阻止执行机构的不当执行行为,但程序中的两造当事人却始终局限在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范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大幅度地增加了有关执行救济的内容,但尚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认为已经构建了执行救济制度。而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依然缺乏从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中来认识和界定执行救济。此外,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制度和既判力制度的混乱不清,也加剧了执行救济制度构建上的困难。  相似文献   

18.
民事执行程序因其本身具有的主动性、强制性的特征而易于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执行救济机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本文的焦点在于把握住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对新创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与运行机制进行全面阐述与分析,从而厘清实务中的误区。  相似文献   

19.
王晓明 《法治研究》2007,(11):35-39
针对目前执行拍卖程序中权利救济程序薄弱和救济途径缺失的现状,以司法合同概念为导引,解析了执行拍卖的概念、基本内容及法律特征。并以此为基础,明确了执行拍卖救济程序中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提出了补正拍卖瑕疵、撤销拍卖委托、撤销拍卖结果等几种救济权利的基本途径。力图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的结合,促进我国建立完善的执行拍卖程序中的权利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20.
民事裁定的执行是受该裁定效力约束的主体的义务之所在,其既是当事人和相关诉讼参与人履行民事裁定的过程,也是法院保障法律实施的实现阶段,是民事裁定运行过程中的必须环节和最后环节,是法律威严的体现阶段,是当事人尊重法律的表现阶段。民事裁定只有在其法律效力实现后,才能充分体现其在诉讼中的价值,才能达到调整诉讼和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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