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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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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条为保证保障措施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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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保障措施调查的公平、公正,维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及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  相似文献   

4.
德国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则之嬗变与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各国政府采购法普遍含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法》仅原则性地规定政府采购应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尚需细化,同时还须考虑未来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承担相关条约义务的要求。德国政府采购法明确地将拆分招标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并以规则-例外要求保障其有效实施。其有关规则的嬗变表明,拆分招标不会违反非歧视等《政府采购协定》规则。德国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5.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效应及我国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文超 《现代法学》2003,25(2):68-71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使《保障措施协议》的非歧视原则成了单向约束我国的规则。它的另一些规定也以不对等方式增大了其他成员国对我国适用保障措施的机会。它是一种战略性遏制武器 ,使其他成员国有能力顷刻间化解我优势产业的大规模攻势。加快经济改革 ,加强谈判地位 ,应成为我国的中长期对策。用活配额 ,择用“例外” ,可作为主要的短期对策。  相似文献   

6.
章礼明 《河北法学》2012,(10):68-74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些保障措施,这些规则能否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取决于法外条件。从文化类型学上分析,我国证人出庭"难"是社会、经济和政治宏观背景下民众观念、司法资源和司法权威等因素共同制约的结果。新的立法规则固然对解决证人出庭问题有一定的积极价值,但其实效有限。  相似文献   

7.
《保障措施协议》是对GATT第19条规定的保障措施规则的澄清和细化。但GATT第19条“未预见的情况”条款并没有出现在《保障措施协议》里。对于这一规定上的差异引发的争议,WTO争端解决机构已通过一系列案例和解释对“未预见的情况”作出了判断即GATT第19条应与《保障措施协议》累加适用,成员方在援用保障措施时必须证明“未预见的情况”的存在。此种做法值得商榷,从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过程、WTO协定和文本、保障措施的实践以及各国国内立法等都表明“未预见的情况”不应被继续适用。否则,可能会给现行的保障措施体制带来更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和造成适用上的混乱。  相似文献   

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代表法》和《规则《)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 ①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代表法》规定了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程序,而《规则》对此则未作规定。②对于拘留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则》规定应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而《代表法》规定  相似文献   

9.
唐文胜 《政法学刊》2008,25(1):36-40
自白任意性规则为英美法和大陆法所公认,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有类似规定,但实体规定粗疏并缺乏程序保障措施,应明确供认自愿性的含义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构建我国供认自愿性规则。  相似文献   

10.
正确认识特保措施 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保措施是特定产品过度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的简称。我国应注意《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规定,正确的理解并运用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条款,对保障我国的经济利益是异常重要的。  相似文献   

11.
商事登记中行政权力定位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妍 《北方法学》2009,3(2):65-76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特别是商事登记审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行政许可法》将商事登记规定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又规定企业(公司)的设立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折衷审查制,问题随之产生:将商事登记作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表明,在商事登记领域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带有较强的行政权力介入色彩,但形式审查制又代表国家行政权力在登记审查方面的消极态度,是商事登记领域行政权力弱化的表现,这种并不是很和谐的权力定位一方面彰显了传统的行政权力无限膨胀的习惯,另一方面又对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利益衡平问题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赵明昕 《现代法学》2005,27(4):153-165
为配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而条例制定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恐怕就是相关诸主体的利益冲突与衡平问题。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涉及的各方主体利益诉求及其博弈来说,应该坚持以公平正义、着重权利保护、有利于预防交通事故和适应我国国情等为原则,以妥善衡平各方利益,建立健全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中国法律》2020,(1):44-46,122-125
2019年12月2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實施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相似文献   

14.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和实体法律适用存在误区。我国《海商法》未就该类合同作出明确的立法规定,我国《合同法》确立了适用法律的框架,但其与我国《海商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衔接以及该类合同在实践中的变异性等问题,在海事审判中把握不易,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属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行政管理属性的认识 ,提出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 ,均具有私法性 ,而船舶所有权登记在不同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具有不同的制度配置。论文在分析《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现存问题的基础上 ,提出了相应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6.
我国住宅权行政法保护缺失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住宅权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自由权,尚未扩张到生存权意义上的公民“对住宅”的权利,对该权利的保护,目前还是行政法的盲区。即使是对自由权意义上的住宅权的保护,我国的行政法也存在很多缺陷: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在保护公民的住宅免受他人非法侵入上还存在住宅范围不清、“非法侵入”的标准不明等缺陷;二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在尊重公民住宅权上也存在不少疏忽;三是住宅权事实上是一种没有救济的权利,目前只能将住宅权降格为财产权并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很少的救济。  相似文献   

17.
鉴定结论在海事诉讼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以《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基础 ,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判例 ,分析了鉴定结论的性质和程序启动 ,海事司法实践中认定鉴定结论效力时应当考虑的标准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物业管理相关问题再探析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谭玲  胡丹缨 《现代法学》2006,28(6):188-19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84条、第85条和第87条对物业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草案与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的,并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有所衔接,但却过于原则。鉴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两年多来,在物业管理权的性质、物业管理合同的归类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上一直存有争议,人们期盼《物权法(草案)》能给予一个明确的说法。然而,就《物权法(草案)》的现行条款来看,仍然是不够明晰的,故进一步探讨物业管理的相关问题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19.
周婧 《现代法学》2007,29(4):174-178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此后,农业生产者的纳税义务即被免除。其实这种取消农业税的措施,在宪法理论上可以被称为"优惠措施"。如果从宪法学的角度看,作为一项抽象性的立法决定,取消农业税的惠农措施并不一定具有合宪性;因为作为一项针对特定主体的优惠,对于其他主体可能会产生不平等,从而有违宪法上的平等原则。但是否违反平等原则,却是需要通过宪法上特定的审查标准;只有通过这种检验,优惠措施才能获得那种可通过违宪审查的宪法正当性。  相似文献   

20.
王妍 《河北法学》2005,23(5):49-52
企业对其名称是享有名称权还是名称专用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所不一,《民法通则》规定企业享有名称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享有名称专用权,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认识。从理论上和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上分析,企业应享有名称权,而不是名称专用权。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活动已经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同时,经营范围问题也在被逐渐淡化,这样,现行企业名称制度中决定其专用权范围的因素所剩无几,甚至荡然无存。对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也应采取国际通行的做法,通过防止混淆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等保护企业名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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