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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 三大诉讼职能学说认为作为国家活动的刑事诉讼是由控诉、辩护、审判三种不同性质的活动组成的,表现为各自诉讼目的、内容上的差异.由于内在的质的规定性,也就决定了控诉活动、辩护活动、审判活动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着各不相同的功能,这种功能上升为国家活动即诉讼职能.它们三者相互制约又是诉讼公正性的必要保障.在实现控诉职能的过程中,辩护职能作为其对立面相伴而生,思维的相向性,客观上起到了一个相互制衡的作用.实际上它们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焦点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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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理论上,主体这一概念已被广泛地运用着;在诉讼理论中,民事诉讼主体概念亦为人们所公认,但在刑事诉讼理论上,诉讼主体说却在法学界存在着较大的意见分歧和争论。50年代前期,在苏联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下,我国诉讼法学家们曾较普遍地采用过刑事诉讼主体说,此后二、三十年采用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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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其他参与者,都与一定的诉讼职能相联系,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尽相应的诉讼义务。在诉讼中,它们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关系,即诉讼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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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罗马王政和共和时期,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诉讼程序分为"私犯之诉"和"公犯之诉"。"公犯之诉"又分为两人审委会与民众会议主持下的"公犯之诉"、执法官提起的"公犯之诉"以及陪审团参与的审判程序。无论是"私犯之诉",还是"公犯之诉",从诉讼模式角度考察,都属于弹劾式诉讼。随着帝制代替共和制,在普通审判制度之外,又形成了"非常审判程序"。从诉讼模式考察,它属于纠问式诉讼。这标志着古罗马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其间,犯罪观念的更新以及政体性质的改变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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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关于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权利义务说"、"地位作用说"和"诉讼职能说"等学说均以我国具体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为基础,是典型的注释法学。超越注释法学的窠臼,从刑事诉讼目的论的高度重新审视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划分标准,是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理论研究的出路所在。本文认为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应当由刑事诉讼目的所决定,是否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是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划分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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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实质是国家刑罚权的行使。通过刑罚权的行使,追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这个为世所公认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却是由中世纪欧洲君主专制时代的纠问主义诉讼制度所确立的。“刑事诉讼”在西方国家法律中通常表述为刑事“程序”(Crimina—Procedure),而在大多数东方国家却被视作“诉讼”。绝不能轻易地认为这仅仅是用词上的不同,正是由于这种不同,而在深层意义上深刻反映了不同的民族历史传统和思维旨趣。由此又可窥见东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从功能上说,法文化应该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首先,它直接与立法、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密切关联,后者又成为构成法文化系统的渊薮和最基本载体。各个国家和不同时期的诉讼制度有其自身深刻的历史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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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证人一定条件下的拒证权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我国在这方面立法欠缺的现象 ,本文通过分析有关证人拒证的立法例 ,设立拒证权制度的法律理念 ,并为建立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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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律主体与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不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范围包括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而监狱管理机关、检举人、揭发人、上诉人,应否将其列入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范围,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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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但是曾经较长一段时期里,不管是从权利义务方面,还是程序参与程度方面,刑事诉讼各阶段中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均未能得到有效体现.随着人权保障观念的发展,现代法治国家越来越注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被害人不再作为诉讼程序的旁观者而是作为诉讼程序的主体,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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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存在着所谓“非主体”,这是近年来法学界个别同志提出的重大命题。这种观点认为,“对诉讼的进程起主导作用”者如“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只是辅佐一定的主体执行诉讼职能,居于次要地位”者,如“鉴定人、辩护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等等诉讼参与人,则属于“非主体”。我认为,这种“非主体”说,不但难以在法学理论意义上成立,也会对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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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2)
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一项新的诉讼权利。因为在《刑事诉讼法》上对此没有规定,而是在《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载明律师的主要业务包括“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司法实践证明被害人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具有现实意义。被害人在自诉案件里可以成为自诉人,享有一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在诉讼案件中也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上都享有种种不同的诉讼权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经常发生,如果委托知晓法律的律师作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那么就会起到被害人自己所起不到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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