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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7):34-39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做好今年的农村低保工作,省民政厅、财政厅对《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2008年,在现有农村低保制度的基础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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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报》2008,(11)
鄂政办发[2008]4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形成以政府主导、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集中7、8、9三个月的时间,打一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攻坚战,切实做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应保尽保。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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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2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08]8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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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2,(2):22-23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尽快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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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12)
甬政办发[2011]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1]30号)精神,决定调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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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14):26-2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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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2):32-41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宁政规字(2012)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低保)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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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10):12-13
甬政办发[2013]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3]9号)精神,决定调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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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16)
辽政办发[2008]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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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2,(3):22-2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1]7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2号)规定,省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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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3,(11):15-16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3]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省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增幅度和时间(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按现行标准的10%左右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标准的10%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确定。(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按现行标准的8%提高农村集中供养五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