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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玲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5,(1):18-22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劳务派遣市场已经日渐成熟,但由于"三方两性"的特殊性,劳务派遣市场也积累了不少问题。对劳动者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灵活的就业方式,但也存在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等问题。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低成本、灵活的用工形式,但同时也带来员工忠诚度低、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市场的快速发展给他们带来了机遇,但不断规范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也给他们带来不少挑战。面对机遇和挑战,劳务派遣市场的三方主体必须立足现实,不断改进和完善自身行为以应对环境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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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范丽娜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1,(3)
劳务派遣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一种新的就业组织方式,它不仅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用工的新途径和有效服务,也对缓解我国严峻的就业压力作出了有益贡献。但是,由于目前劳务派遣中大量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特别是适用范围的无序扩大,导致了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损,企业培训员工的积极性缺失,职工队伍建设受到严重影响,制约了我国产业升级和产业转型,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影响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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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派遣工合法权益被损害问题突出。“据全国工会对10多个省份的调查结果推算。全国劳务派遣工不少于2000万。一些行业和用工单位已经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的用工方式,个别单位甚至达到了90%。”在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时,全国人人常委会委员周玉清介绍。此前。国际知名奢侈品牌古驰(Gucci)因涉嫌“加班黑幕”及“虐待员工”遭遇调查,劳务派遣也成了厂方逃避责任的挡箭牌。怎样遏制劳务派遣乱像。一时间成为热议的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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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我市劳务派遣基本情况,我们组织相关人员以职工问卷调查、到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召开座谈会以及资料分析对比等方式,开展了劳务派遣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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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彬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4,(5)
用工单位与法律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具有共同雇主的属性,《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于规范用工单位退工的情形。用工单位退工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具有高度关联性,应当区分不同退工事由和劳务派遣类型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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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编制外人员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劳动合同用工中,劳
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引发的法律后果的逻辑解读应为:如果劳动者的
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则新用人单位负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
不满十年,其意义仅在于新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是否应当合并计算劳动者在原用
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的性质不应视为是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而通
过界定“逆向劳务派遣”或适用实质雇主判断规则,寻求用工单位承担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的裁判思路,
应当审慎。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是否享有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亟待立法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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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将用工比例降至《暂行规定》确定的劳务派遣用工不得超出用工总量10%的规定,许多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将在近期以多种形式缩减劳务派遣用工规模。“退工”,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普遍选择,由“退工”引发的经济补偿问题,应当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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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快速增长,这种用工形式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愈加明晰。签于当前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诸多问题,应当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加强立法、完善政策、强化监管,充分发挥工会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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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伟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2,(1):9-12
全总积极推进"两个普遍",其核心内容是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然而,有些企业已建立工会,也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却没能覆盖企业内一类特殊员工——劳务派遣工。据调查,劳务派遣员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比例普遍偏低,工资集体协商覆盖劳务派遣员工的更低。应积极吸纳劳务派遣员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企业开展的工资集体协商应涵盖劳务派遣员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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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5,(4)
从《劳动合同法》中涉及用工单位的条文内容分析,用工单位首先应当是合格的用人单位,只是其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时才被称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所确定的用工单位范围小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范围。在实践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单位不仅有我国的企业,还包括外国机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无论是境内外派就业还是对外劳务输出,都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显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适用上存在着困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中对劳务派遣的规定完全不适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大量使用派遣劳动者,现阶段,法律应当明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同时明确限制用工岗位,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家政服务人员适用劳动法需要考虑家政劳动本身的特殊性,当家政服务公司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被派遣到用户家中从事家政服务时,劳务派遣的一些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重新审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行专门立法应当是未来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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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务派遣劳动关系处于和谐稳定的状态,《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所涉问题作出了专节规定.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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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及其法律规制——兼论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晖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23(1)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工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构建了框架性的规范,但在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用工单位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解除、适用范围、责任分配等方面留有与实践不符或理论上仍需探讨的领域.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等五个方面完善法律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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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是指派遣企业(公司)受社会用工单位的委托.面向社会招聘录用的.依法与派遣企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被派住用工单位就业的劳动者,自2009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海门市大部分劳务派遣组织逐步规范了自身经营管理行为.依法招工派工.认真落实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