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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是适应司法实践发展和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产物。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主要是针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行为作出时间的变更。在区分"损益型款额"和"受益型款额"的基础上,"行政处罚"的款额和"其他行政行为"的款额确定应适用不同的审查和变更标准。"行政诉讼撤销判决"与"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存在竞合,法官在衡量诉讼效益、减少诉累、举证责任、行政便宜等价值和目的后选择是否适用变更判决。基于"原告型第三人"的考虑,行政诉讼变更判决规范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例外条件的规定是不够完善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例外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  相似文献   

2.
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行政诉讼判决类型中 ,较多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二者关系的是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将拒绝行为排除在履行判决之外存在弊端 ,应从实质意义上界定行政不作为 ;在履行判决中法院原则上应尽可能详细确定被告应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 ,这不违背权力分立原则。适用于裁量事项是我国变更判决与其他国家变更判决的主要区别 ,我国变更判决仍有扩展使用的余地。  相似文献   

3.
余凌云 《法商研究》2005,22(5):44-52
显失公正的内涵应当与比例原则保持一定的距离,但可以吸收比例原则的某些要素;显失公正没有必要向程序不公正拓展;显失公正的标准包括违反了实质意义上的公正、违反了形式公正以及不符合比例的要求。显失公正的适用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的行政行为而不是仅限于行政处罚行为。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判决应当适用撤销判决而不是变更判决。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7,(6):130-141
在我国,定期金赔偿已为现行实体法所认可,既判力时间范围也存在着制度依据,在这两个制度框架下,可通过解释论实现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在我国的制度化。定期金赔偿的将来给付属性,决定了判决变更之诉为定期金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决定了定期金赔偿适用范围的限定性。而诉讼法上形成之诉的属性,决定了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在权利救济体系中的非常性,基于与前诉既判力关系之考量,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在程序启动要件上具有特别性,在审理范围上存有限定性。在理论认知与司法实践中,需要从既判力视角区分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与其他相关诉讼的诉讼法理及适用分野。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理论基础与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初期,过度关注立法权与司法权的严格界分,行政诉讼以撤销判决为主,变更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只有极有限的适用空间。这种现状使得人民法院对某些种类的行政争议,缺乏有效解决手段,对司法权威及当事人利益均是一种损害。扩大变更判决适用范围是行政诉讼判决制度改革的总趋势。本文对变更判决的理论基础及具体种类展开探讨,为变更判决的扩大作理论上的准备。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诉讼中维持判决的保留抑或废止在行政法学界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通过分析该判决类型产生的理论基础,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参照国外行政法之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废弃维持判决,扩大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范围,进而取代维持判决的适用。  相似文献   

7.
新修订《民事诉讼法》新设了"变更"这一二审裁判方式,但对变更的涵义、对象、适用条件以及与改判、撤销的界分未做规定与说明。本文以二审裁判方式的现实困境和内在矛盾为出发点,透视解析当前裁判方式混乱现状及成因。通过对变更、改判、撤销的语义考察、明确各自的文义射程,分析实践中变更运用现状,揭示其功能作用,进而在其语义范围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归纳和划定变更的适用对象,将其与改判与撤销做出界分。最后,在明确变更制度价值的基础上,设置变更适用的具体条件和方式,实现变更裁判结构重塑、冲突弥合和漏洞填补的功能,并提出完善二审纠错体系和重塑案件质量考核标准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8.
定期金给付判决是根据判决基准时判定的事实对未来预测而作出的给付判决,因而该判决可能与将来实际情势产生重大差异。对此,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相应调整”和“作为新案受理”,但在制度设计上忽视了前诉与后诉之间的牵连关系,致使出现系列理论和实践难题。相应,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变更判决之诉这一特殊诉讼程序,来对原定期金给付判决进行修正,解除其部分或全部既判力,给予权利人以提出新主张的救济机会,追求实质公平。在此,可以借鉴域外相关立法,在既判力理论视角下构建我国变更判决之诉,为在情势变更情形下调整定期金给付金额提供程序保障,以实现定期金给付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了撤销重作判决产生的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其性质属于既判力的作用之一。学理和实践中普遍对该条的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支持将其适用于独立的撤销判决和其他重作判决。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是撤销判决理由产生的效力,本质上属于一种消极效力,其作用领域应当从主观范围、客观范围、时间范围三个维度进行界定。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并未相应规定简便的审理程序与裁判方式。为有效保障原告的胜诉利益、防止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增强判决书释法说理的质效,确立判决理由的积极效力,简化涉及重复行政行为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形式,并在立法上统一行政诉讼既判力的作用体系。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胜东 《法治研究》2007,(12):20-24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面对社会现实的发展时,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在行政诉讼判决形式上也是如此,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政治体制的制约、立法的不成熟、对行政诉讼规律认识的不足等因素是造成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出现问题的原因。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在保留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判决、确认判决等判决形式的同时,逐步舍弃维持判决,并引入新的判决形式,这样就可以使行政诉讼判决形式更为全面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2006年1月.某工商局根据某公司的申请和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将该公司的股东乐某等4名股东的股权变更登记为宋某享有,乐某等人得知后,以该股权转让协议虚假为由,诉请人民法院撤销区工商局核准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某公司用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宋某伪造的,遂判决撤销区工商局的核准股权变更登记行为,第三人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争议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公司登记机关在核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登记申请时,应对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  相似文献   

12.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判决的形式分为四种,即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维持判决、违法的行政作为行为适用撤销判决、违法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适用履行判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适用变更判决。这四种判决形式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所包含的内容亦十分丰富。...  相似文献   

13.
刘连泰 《法学研究》2022,44(1):38-51
择一重罚规则的适用面临执法管辖权与高额罚款权归属主体不一的难题。综合执法制度可以部分解决该问题,在综合执法之外,则需分情况适用不同的解决方案。在识别“罚款数额高的规定”时,应根据法定罚的上限而非决定罚来比较罚款的轻重。根据法定罚款额高的法律作出的决定罚,其数额不能低于法定罚款额低的法律所规定的罚款下限。行政机关错误适用择一重罚规则作出罚款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但变更判决要受禁止不利变更规则的约束。在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的情形中,行政机关加重对当事人的罚款,通常应证明其加重罚款没有恶意,因裁量逾越被判决责令重作的除外。  相似文献   

14.
责令重做判决是撤销判决的一种附带形式,立法上存在适用条件过于宽泛;缺乏对重作内容、期限的明确规定;对违法重作行为、拖延重作行为的约束和制裁措施缺乏力度等弊端。建议把一般性规定改为例外性规定,并对其适用加以严格限制。包括明确规定适用重作判决的标准和情形、限定重作的内容和期限、加大对逾期重作和违法重作行为的规制力度。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判决的方式问题,在第5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包括部分撤销和可以判决重新作出)、履责判决和变更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6、57、58、59、60条,在符合立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结合审判实践确立了几种新的判决和处理方式。这几种判决方式不仅在理论上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问题作以下简要说明。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虽被怠用,但独具价值,既体现对公权的态度,又体现对诉请的回应;既否定不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又解决悬而未决的权利状态;既最大限度救济受损利益,又使纠纷得以实质解决。"基本因素、比对因素及参考因素"等正相关因素运用不当将导致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故在考量是否使用变更判决时,应结合诸因素的组合形式及作用的先后顺序加以判断,且应遵循"尊重起点罚——推算基准罚——得出结果罚——确定变更罚"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21,(4):103-116
我国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适用要件呈现"履责请求权→法定职责→不履行"的三阶层审查结构。"不履行"除违法拒绝履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外,还应包含不完全履行与不适当履行,但违法同意履行与拖延履行不应纳入其列。针对"违法拒绝履行",单独适用履行判决不利于法律秩序的明确,而撤销并履行判决方为当下首选。若将来我国在规范层面明确了重作判决之实体性裁判的适用条件,则撤销并重作判决亦可行。在界分履行判决与给付判决既有的三种理想模型中,"行政处理—非行政处理"模型的可操作性虽待加强,却最接近立法与司法解释原旨;"行为—金钱"模型经不起推敲;"低审查强度—高审查强度"模型因受给付判决的"内容明确"要件所限,故而在现阶段显得意义甚微。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对同一不履行职责之行为作出"确认该行为违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组合裁判",然因有悖确认违法判决的补充性,此做法应被纠正。  相似文献   

18.
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卫平 《中外法学》2013,(1):170-184
本文对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意义、性质、特征、当事人、客体、程序及判决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试图揭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结构,并阐述了该制度适用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对于人们深入认识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一步推动该制度的研究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行政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并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形式。但是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判决形式———维待、撤销、限期履行和变更判决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各种类型的行政案件 ,完善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增设行政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这一新的判决形式在理论上和立法、司法实践中被提上议事日程。最高法院刚刚通过的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了行政驳回诉讼请求这一新的判决形式。本文就行政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法律地位、意义、涵义和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 ,以期抛砖引玉。一、行政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法律地位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  相似文献   

20.
因欺诈导致的登记错误,应采用何种行政判决方式?对此,行政诉讼实务有数种不同的立场: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但是,这几种立场都有问题。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违反了行政行为违法性判断基准时的教义,对于合法但错误的行政行为作出了违法评价。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则未能实现对错误行政登记行为的纠正。基于现行法律规范,因申请人欺诈导致登记错误的,法律已经课予了行政机关更正义务,法院可以向行政诉讼当事人释明,通过课予义务诉讼的途径主张权利救济,适用课予义务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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