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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友》编辑部:我父亲今年62岁,从老家农村到武汉一个建筑工地打工。2013年10月,他在工地施工时,从楼上掉下来,腿摔伤骨折。我们找建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时,建筑公司说我父亲超过60岁,不能按照工伤赔偿。同时,建筑公司说将活包给了工头,工人受伤应由工头处理,公司不管。我想问一下,我们该咋办?我父亲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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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回放:刘某系甲公司装卸车队队长,2010年9月10日,由于甲公司仓库传送带的电机出故障,刘某在甲公司仓库传送带的电机上安装三角带时,右手拇指末节指骨被三角带挤断。2011年5月7日刘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刘某的工作职责是装卸物料和产品,甲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生产组机器发生故障的,必须由修理组专业人员修理。另查明,在实践中装卸队的机器出现故障时,由于修理人员短缺不能及时到位,往往是由装卸工人自己先行简易处理,为此,甲公司给装卸队配备了必要的维修工具。对于刘某能否认定为工伤,出现了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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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2012,(9):25-25
《工友》编辑部:孩子暑假里到一家餐厅打工时,手指被机器切伤。我们要求按工伤处理,但老板说最多给些医疗费,不能算工伤。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钱明华钱明华:对于在校实习生的用工性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和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因此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受害人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职工。学生到校外其他单位实习,其学生的身份没有改变,仍为学校管理,没有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实习学生即使是在为实习单位做工而受伤,依法也不能获得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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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荣凯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1,26(1):48-49
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某装潢公司被告:苏某,男案情简介:2008年3月1日,刚满19岁的苏某被一家装潢公司聘用。岂料,苏某工作还未满一个月,就在同月20日发生了摔伤事故。在4月中旬,该公司与苏某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公司一次性补偿苏某今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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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友》编辑部:我是一家工厂的学徒工。三个月前,我在操作机床时,因学艺不精,不小心违反了操作流程,致使我的左手手掌被机床轧伤。虽花了医疗费用22000多元,但我仍然落下八级伤残。近日,当我要求工伤保险部门给予工伤待遇时,却被告知工厂并未为我办理工伤保险。而工厂以我为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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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途中遭同事雇凶所杀,在常人看来,是因工遇害,应算工伤,但法院认为,因为是在值班途中而不是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于是判决不是工伤。法院的这份判决是忠实履行法律规定,还是违背了我国工伤保护的立法精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却不能认定为工伤,是否有失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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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何某在兼职的饮食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在历经三年的工伤待遇诉讼败诉后,该市检察院就此案提出了抗诉,认为兼职也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何某受伤应受到《工伤保险条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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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诗韵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1,35(5):68-77
对于所患传染病种类非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职工,由于法律未有明文规定,实务中就是否认定工伤问题存在争议,导致相关职工难以获得工伤保险的救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而职业病由《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法定列举,法律解释空间极小;事故伤害为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存在相当的法律解释空间。法院对患传染病职工工伤认定纠纷案件的裁判,呈现出将职工患传染病纳入遭受事故伤害的思考路径。研究通过贯彻宪法规范和价值,结合工伤保险的目的与工伤认定的本质,并为了法律概念的统一使用和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解决,运用法释义学的方法,强化论证了传染病可被纳入事故伤害的解释范畴,从而化解因工患传染病职工认定工伤无法可依的困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