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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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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微观点     
《时代风采》2013,(18):12-13
“同工同酬”不应只是纸上的权利 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日前明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宗媛 《工友》2013,(11):8-10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专章规定,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今年7月1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又将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予以明确。近期,《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二连三的政策"组合拳"让"同工同酬"成为了热门词汇,也让广大劳务派遣工(本文为了行为方便,部分地方对劳务派遣工用"临时工"一词)看到了摆脱"二等待遇"的曙光。  相似文献   

3.
微观点     
《时代风采》2013,(16):10-11
劳务派遣比例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人社部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提出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相似文献   

4.
黄乐平 《工友》2013,(11):12-12
据报道,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在对"同工同酬"进行解读时曾表示,一家央企集团算账称,其当年全行业利润是300多亿元,如把其劳务派遣职工都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同工同酬,保险和福利就会吃掉近260亿元的"利润"。而这样一笔账,似乎也为人们揭示了实现"同工同酬同福利"的阻力何在。从立法层面来说,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关于"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说法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5.
白天亮 《工友》2013,(4):1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经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  相似文献   

6.
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务派遣劳动关系处于和谐稳定的状态,《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所涉问题作出了专节规定.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从《劳动合同法》中涉及用工单位的条文内容分析,用工单位首先应当是合格的用人单位,只是其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时才被称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所确定的用工单位范围小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范围。在实践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单位不仅有我国的企业,还包括外国机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无论是境内外派就业还是对外劳务输出,都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显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适用上存在着困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中对劳务派遣的规定完全不适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大量使用派遣劳动者,现阶段,法律应当明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同时明确限制用工岗位,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家政服务人员适用劳动法需要考虑家政劳动本身的特殊性,当家政服务公司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被派遣到用户家中从事家政服务时,劳务派遣的一些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重新审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行专门立法应当是未来的方向。  相似文献   

8.
《中国工运》2014,(7):57-59
第五章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9.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编制外人员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劳动合同用工中,劳 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引发的法律后果的逻辑解读应为:如果劳动者的 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则新用人单位负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 不满十年,其意义仅在于新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是否应当合并计算劳动者在原用 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的性质不应视为是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而通 过界定“逆向劳务派遣”或适用实质雇主判断规则,寻求用工单位承担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的裁判思路, 应当审慎。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是否享有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亟待立法明确。  相似文献   

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辅助性岗位认定的权授予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是"放松管制,增大自治"的体现。但是,在现实中,该条款在程序上很难操作。同时,不论在法律法规上还是现实中,被派遣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权利基本处于被剥夺状态。  相似文献   

11.
基于对广东金融学院2014届部分毕业生的调查数据,以Logit模型实证分析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新规对高校毕业生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接受度的影响。研究发现,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同工同酬"的新规正向影响大学生接受度;大学生的"劳务派遣用工接受决策"是一个复杂的决策过程,政策制定与执行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是否真正触及了其决策制定的关键因素。促进劳务派遣用工健康发展的关键在于,真正密切关注"同工同酬"的内容规定细化、劳务派遣工的归属感和权益保护问题等劳务派遣用工决策中的关键因素,进一步夯实政策制定基础,同时引导高校毕业生及时调整自身的职业期望,理性决策。  相似文献   

12.
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即"劳动报酬权"。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是保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的重要方面。无论用工单位是否向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派遣单位都负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有权向派遣单位主张劳动报酬权。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是劳动者平等权利具体体现的一种形式。应当如何向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需要法律给予明确。  相似文献   

13.
《中国工运》2013,(2):23-25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法规是调整劳动用工的重要手段之一。意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已经出台并通过,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关键性问题进行了细化,做出了更加明晰、操作性更强的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也将为工会维权工作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4.
用工单位与法律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具有共同雇主的属性,《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于规范用工单位退工的情形。用工单位退工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具有高度关联性,应当区分不同退工事由和劳务派遣类型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5.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有些条款没有抓住劳务派遣规制的要害,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要想使劳务派遣回归理性渠道,必须着力改变劳务派遣用工比直接用工成本低、标准劳动关系中刚性有余弹性不足的状况,适当抬高劳务派遣用工的成本,进行国企机关事业单位用工制度改革,改革过于刚性的用工体制。具体实施路径包括严格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完善税收、社保等体制;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和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等。  相似文献   

16.
谭子 《工友》2016,(4):8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要求企业降至这一比例的时间定为2016年2月底之前。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大限已至,这一规定执行得如何?超过比例的派遣工究竟被如何安置?现实中又存在着什么问题?  相似文献   

17.
王伟健  白天亮  叶琦 《工友》2014,(7):12-13
正"五一"期间,劳动者权益保护再度引起社会关注。我国被派遣劳动者有3000多万,"临时工"泛滥现象引发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去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大亮点就是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今年3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又作了进一步规定。在"派遣工不得超过各单位用工总量10%"的高压线下,被派遣劳动者命运会有怎样的改变?日前,记者在多地展开调查。  相似文献   

18.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量呈井喷之势。劳务派遣迅猛发展的主要表现为劳务派遣的滥用,劳动立法的缺漏、利益的驱动、企业的经济人本性、政府职能的缺位是滥用劳务派遣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滥用劳务派遣极大损害了劳务派遣劳动者利益,破坏了劳务派遣市场秩序,是本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处理的主要问题。通过劳务派遣行业准入制度的完善、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限制、同工同酬权的保障、劳动监察力量加强等多个层面的治理,将劳务派遣控制在合理的适用范围,引导劳务派遣规范化发展,落实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9.
《中国工运》2009,(7):15-15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相当数量的劳务派遣工还没有组织到丁会巾来。为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对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作出以下规定:  相似文献   

2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将用工比例降至《暂行规定》确定的劳务派遣用工不得超出用工总量10%的规定,许多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将在近期以多种形式缩减劳务派遣用工规模。“退工”,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普遍选择,由“退工”引发的经济补偿问题,应当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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