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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我国保险业的拓展,父母为独生子女办理各类保险的情况日渐增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很多涉及到对子女保险的处理。对当事人已经为子女办理保险的各类保险费支付能否列为裁判文书主条款,法官们认识不一,实践中的做法也各异:有的在离婚调解书中,将子女的保险费单列为主条款,并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的份额;有的在判决书中列明了应续保的保险费及各自负担的份额。笔者认为,上述做法,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角度出发,无疑是有益的尝试,但将子女的保险费列为裁判文书的主条款,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离婚裁判文书中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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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张迎秀人民法院审理由婚案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在确定了女子随谁生活以后,接下来的就是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2款、第30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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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制作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都是这样表述的:“子女××由××抚养”。据调查,某县法院所有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 都是这样表述的。这样表述,我们认为不妥。 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离婚以后,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双方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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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二审离婚案件中,有时遇到被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不服上诉后,经二审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上,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对这种情况,二审法院一般采取有两种做法:即: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终审判决;或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时建议改判离婚。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有缺点,不宜采用。前一做法明显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判决的上诉权。因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然就不会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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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父母离婚后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吕玉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对于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种新的抚养方式认真加以研究,无论在法学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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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YINGALLTHEFORTEREXPENSEATATIME”SHOULDBEUSEDCAUCIOUSLYINTRYINGDIVORCECASE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意见》实施以来,不少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一方一次性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案件不断增加,在一定范围内方便了审理和执行,但通过审判实践的检验,若处理不当将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如何理解和正确适用一次性给付抚育费,是离婚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其一,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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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月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6):51-58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在裁判离婚诉讼时排斥夫妻财产争议而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的新现象。将离婚争议与因离婚引发的财产争议分案审理,在法律上既无明显不妥,又有利于快捷、公平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但是,离婚案件的拆分审理,是离婚司法程序的较大改革,有必要对拆分依据、拆分标准、审判管辖等相关问题提出明确规范,并通过相应法律完善予以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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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存在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司法干预较少、过于依赖法官自由裁量和父母意思自治、保护标准过低等问题。本文认为应加强对协议离婚的干预力度,在婚姻法中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及其判断标准,并适当听取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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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父母月总收入比例确定抚育费数额之浅见杨保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于1993年11月3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今后处理这类案件确定子女抚育费数额提供了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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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变更子女姓名案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因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单方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更改导致的纠纷案呈上升趋势。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婚姻法第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女子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本期所选登的这篇案例有其特殊性,作者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司法建议,但仍意扰未尽。实践中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是关系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其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因此,希望读者能就此发表各自的观点,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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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适格原被告、证据规则、裁判方式等方面做出了新规定,这将对立案、裁判、执行等环节产生深远影响。通过分析原解释在对适格被告、赔偿范围、判决内容等问题上的疏漏,解读新解释的特色亮点,并建议检察机关应发挥“一手托两家”的优势,既要对生效裁判立案、审理和裁判等环节进行审查,也要关注生效赔偿裁判的执行情况,以能动检察参与诉源治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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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涉台婚姻中离婚后子女抚养、探视问题不仅关涉两岸父母的利益,更关系到两岸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由于两岸分属于不同法域,与抚养、探视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这些差异集中反映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酌定上。在相关案件中,两岸共同面临诸如缺席判决率高、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难、儿童拐带问题严重等问题。在裁判文书的承认和执行、大陆配偶居留等多个领域,台湾地区均表现出歧视性态度。由于台湾地区歧视性政策的存在,大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并进一步诱发了儿童拐带问题。未来两岸应沿着强化司法互助和裁判文书的承认执行的路径来保障离婚后父母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台湾地区应尽早废除在大陆配偶居留、工作政策以及裁判文书承认和执行上的歧视性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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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夫妻双方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后子女又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在诚实信用和情势变更原则基础上,重点审查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必要时”。除非有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增加抚养费的特定情形外,均应尊重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约定的效力,不得随意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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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轮流抚养的产生近几年来,在离婚诉讼中关于独生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早已成为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一些婚姻当事人为“争养”或“拒养”子女而闹得你死我活。这严重地影响了法院的审理工作,并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文从探究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养”、“拒养”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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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4)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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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据各地法院的实践,离婚案件的代理人只能获得一般授权,且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本人必须出庭。这样的规定保障了离婚案件审理的程序公正,但对审理案件的效率却会产生影响。本文就离婚案件中诉讼代理人的地位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力求实现离婚案件审理效率与公正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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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谈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习惯于将夫妻共同债务与离婚并案处理,在债权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仅依据夫妻双方陈述的借贷情况在原、被告间核实,然后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债务的认定情况并明确规定某笔债务由谁向某债权人清偿、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式,在诉讼理论上无据可依,实践中亦存在难以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在此,笔者试就审理离婚案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作以下探讨。 一、在审理离婚案时,不应涉及具体债务的处理首先,离婚和借贷所受调整的法律规范不同。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