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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刘某因涉嫌一起团伙诈骗案,被拘留。十天后,公安机关调查后证实,刘某跟这起团伙诈骗案没有任何关系,是举报人误将刘某指认成了犯罪嫌疑人,于是,公安机关作出将刘某释放的决定。刘某回到公司上班后发现,这个月发给他的工资比以前少了,经向人事部询问得知,公司将他被拘留的十天算作了旷工,因此扣发了十天的工资。于是,刘某找到经理要求公司不能记他旷工,被要求支付其被拘留期间的工资。请问公司是否应支付刘某被错误拘留期间的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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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刘某于2007年7月20日到湖北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在售后服务部任机修工。其每月工资为1400元。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刘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09年1月23日,刘某以单位拖欠工资、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09年2月,刘某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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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刘某是某公司的财务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内,刘某又在其他公司找了一份兼职财务工作,每月只要请两天假去兼职单位工作,就可以得到一笔额外收入。刘某兼职一事很快被公司的人事经理黄某知道了,黄某认为:公司对刘某委以重任,并支付其高额劳动报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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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2006年3月,刘某应聘到一家企业从事操作工。今年4月20日,刘某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就擅自到另外一个车间,在征得正在操作的职工同意下,试做其他工序。因不懂操作规程,导致作业中产品飞出砸伤了自己的左眼。事后,刘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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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刘某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首先,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某在甲公司仓库传送带的电机上安装三角带时右手拇指末节指骨受伤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这两项要素。刘某从事的劳动虽然与其岗位职责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同样属于甲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的一部分,且从甲公司给装卸队配备了必要的维修工具来看,刘某的维修工作可以认定为得到了公司的默许,故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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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许多打工仔都持有银行卡。王永也一样。目的是存、取款安全方便,可以防止现金被盗。然而。让王永始料不及的是,银行卡也丢钱,他存在卡里的几十万元钱莫名其妙地“蒸发”了!
2008年,在南京警方抓获盗取王永银行卡内巨款的犯罪嫌疑人后不久,王永把银行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6.3万余元。
储户告银行,王永能胜诉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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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刘某于1996年开始到某设计院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设计院将院内保洁等后勤服务人员转为劳务派遣,刘某于当年9月1日与某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了有效期截至2010年8月底的劳动合同,刘某继续在设计院工作。2010年5月底,设计院认为某劳务派遣中心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决定不再继续聘用刘某。某劳务派遣中心于2010年6月初向刘某送达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某劳务派遣中心支付刘某工资至2010年5月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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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回放:刘某系甲公司装卸车队队长,2010年9月10日,由于甲公司仓库传送带的电机出故障,刘某在甲公司仓库传送带的电机上安装三角带时,右手拇指末节指骨被三角带挤断。2011年5月7日刘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刘某的工作职责是装卸物料和产品,甲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生产组机器发生故障的,必须由修理组专业人员修理。另查明,在实践中装卸队的机器出现故障时,由于修理人员短缺不能及时到位,往往是由装卸工人自己先行简易处理,为此,甲公司给装卸队配备了必要的维修工具。对于刘某能否认定为工伤,出现了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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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韶华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1,(3):54-55
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刘某,男被诉人:某学校案情简介:刘某原系某甲中学数学教师,双方签订了自2000年1月13日至2006年1月12日的聘用合同,月工资3700元。2004年2月,某区教委作出关于某甲中学合并到某乙中学的决定。某甲中学于2004年7月起开始进行善后工作,该校按每月3700元的标准向刘某支付工资至当年8月底。2004年9月,某乙中学与刘某签订了外聘教师岗位聘任协议书,协议有效期为2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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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刘某原属某厂正式工,该厂1995年1月与刘签订离岗退养协议:刘某离岗休养,该厂每月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同年11月,该厂又与刘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内容与离岗休养协议相同。1996年6月该厂改制为某有限公司后,没有与刘签订劳动合同,便仍按原协议执行,直到1999年3月。同年4月,该公司因刘某不在家,与刘某妻子协议解除与刘的劳动合同,刘妻在协议上签字。该公司随即发文,以刘年龄偏大、企业困难为由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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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刘发龙,勇斗抢劫储户的歹徒壮烈牺牲。他的义举在市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社会各界纷纷向他的家人捐款近30万元。正当人们为英雄的家属生活有了保障而欣慰时,心又提了起来。因为英雄的家属之间为这笔巨款产生了纠纷。为此,英雄的母亲将她的儿媳黄荣珍告上法庭。
2007年9月7日,这起特殊的官司在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黄荣珍给付原告刘发龙的母亲刘某69634.33元,并在判决生效10天内,向原告刘某公布所有捐赠款的数额和人员名单。
这场纠纷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这笔善款该如何分?如何避免这类让见义勇为的英雄在九泉之下寒心的纷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