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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日,16项事关百姓生活、企业行为以及市场规范的法律法规开始正式实行。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将对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巨大的影响,并将对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起到进一步的推动作用。这16项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有关规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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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开始施行,同时,1991年9月26日发布的同名称的《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废止。新《办法》在保留了旧《办法》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在一些方面进行了较大的变动。具体说来,新《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借款条件更为严格新《办法》最显著的特点是,对于国际商业贷款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条件,这主要体现在对既非外商投资企业又不是金融机构性质的内资企业借用国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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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5,(1):29-29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对于租赁服务,我国应在入世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为此,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原外经贸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第3号令)进行了修改,将于2005年3月5日试实施。该《办法》共23条,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允许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2)降低了准入门槛,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投资者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统一降低为500万美元,与我入世承诺的内容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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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开发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是规范我国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开发活动的重要法律规定,它的实施对完善我国对外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它是我国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不可缺少的法律依据。一些省也公布了若干规定,但从实施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法律问题。本文就此作如下探讨: 一、资金投入的法律规定。外商投资开发成片土地项目的投资额与开发规模的比例、出资比例、到资期限在法律上尚未作出规定。目前只能套用外商投资单个生产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显然不适应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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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全面施行。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已实施多年。《公司法》第2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18条又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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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在30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发展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先后颁布使外商在我国投资的法律环境更加的完善。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又公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更开创了外商企业在我国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比较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的差异,有利于促进外商在中国投资时法律适用的规范,同时也对促进我国外商投资管理法的形成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