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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周颖 《学理论》2012,(20):123-124
长期以来学界对于侵权补充责任的研究一直局限在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背景下。实际上,补充责任不仅包含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也远不止法律规定的管理者、组织者以及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既包括侵权法中的补充责任,也包括债务不履行中的补充责任。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分为:完全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具有"原因差异、责任顺位"的特点。相应的补充责任适用的范围应为违反第三人故意侵权预防义务的侵权行为类型。  相似文献   

2.
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使这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有了进一步的依据.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侵权责任有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具体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或使第三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应当根据个案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相似文献   

3.
针对司法实践中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结合我国物业管理的立法与实践论证了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从内部制度、法律制定、社会保险三个方面对物业服务企业如何规避风险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4.
刘晓巍 《学理论》2010,(24):194-195
在民法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责任的根据。如何判断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应遵遁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善良管理人标准、一般标准等,如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会使相对人受到损害,为此,可以请求精神损失抚慰金赔偿。  相似文献   

5.
刘晓巍 《学理论》2010,(21):67-68
安全保障义务,可以见诸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之中,但在不同的国家,称谓也各不相同,在法国法上称为保安义务,德国法上称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日本法上称为安全关照义务,另有日本以往下级审判使用的“安全保证义务”是法国式的保安义务的用语,而在我国则称为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6.
从责任的性质上划分,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三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这三者在责任的基础、归责原则、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的范围等方面各有不同。铁路客运承运人在承担上述责任时有其特殊性,其中在承运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旅客人身伤害的场合,旅客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承运人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除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外尚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在认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时,铁路法的相关规定与民事一般法之间存在不协调与冲突的地方,有待进一步修改。  相似文献   

7.
韩冰 《行政论坛》2001,(3):28-30
违反合同的责任既包括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也包括违反后合同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也应当包括违反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新合同法中首次比较完备地确立了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本文从立法、司法的角度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条件并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类型,指出了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8.
赵树文 《理论探索》2013,(1):121-124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针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补充清偿责任的性质、主体与适用条件作出了相关规定.其缺失是:未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连带补充清偿责任,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排除在公司设立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补充清偿责任主体之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充清偿责任适用条件的操作性较差.为此,需要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与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补充清偿责任,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设立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补充清偿责任主体,增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适用条件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9.
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 ,是一种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契约义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 ,我国民法理论的法律特征是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约过程中产生的、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以补偿缔约相对人损害后果为特征的民事责任 ,所保护的是权利人的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 :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大致可分为五种类型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10.
张倩 《学理论》2012,(3):52-53
社会生活中,因饮酒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致饮酒人人身伤亡的事件频频发生。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对此尚无明文规定,共饮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仍充满争议。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确立共饮人安全保障义务。文章对创设共饮人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该义务的维度以及共饮人未尽该义务的责任构成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李玉婷 《学理论》2010,(21):71-74
仲裁员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文章采狭义说,即将仲裁员责任限定在民事责任这一范畴之内。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义务,进而在违反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仲裁责任。但基于仲裁这一特殊行为涉及众多价值判断问题,因此,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追究仲裁员的责任,以期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仲裁员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立法上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不仅是对传统侵权法只重视积极侵权行为而轻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偏颇的纠正,更是重视人权的体现。但是其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的立法规定仍然存在不足。因此,笔者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和承担责任的范围着重论述了如何合理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范围。  相似文献   

13.
刘晓巍 《学理论》2010,(19):151-152
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包括危险控制理论、信赖关系、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现代公司法社会责任理论及世界民事立法实质平等的理念;论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即危险的预防义务、危险源的消灭义务及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14.
"无责任即无处罚",现代法治国家基于有责任始有处罚的原则,为提升人权的保障,对于违反行政义务的处罚,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有可非难性为前提。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条款中虽然未明文规定主观归责,但可以运用比较法、法解释学方法,推论出税收违法行为的构成必须强调纳税义务人主观过错,纳税人必须有税收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始受处罚。  相似文献   

15.
沈星 《学理论》2009,(32):82-83
公司社会责任追溯至早期是作为道德责任被提出的,后来公司社会责任被一些国家法律引入后,既包括道德责任又包括法律责任。由于其他相关法律对于公司违反义务造成的侵权责任已经有所规制,因而重点关注现行法律中尚未规制的具体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如何规制商法视野中探讨的公司社会责任,对于避免公司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实现公司的长远利益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6.
苏国平 《学理论》2013,(13):114-115
根据传统的民事理论,民事侵权一般被认为是以直接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大多是作为侵权责任。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步提高,以不作为方式侵权的情形越来越多。从法律上进行完善,明确不作为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类型、细化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对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7.
党内法规责任规定是政治责任的具体化,其本质是党的纪律,以党内义务为前提,为党内法规的有效执行提供重要制度保障。根据条文排列方式,党内法规责任规定表述方式可以分成条文对应式、行为叙述式、行为列举式和原则设定式等四种模式。当前党内法规责任规定偏重于原则性设定,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科学化规范化要求之间存在不适用性。要坚持"应设即设、设则有效"原则,实现义务与责任对称、责任规定与纠偏机制对等,实现不同党内法规责任规定之间的衔接性、协调性和统一性,形成统一的党内法规责任规定体系。  相似文献   

18.
廖立平 《求知》2004,(10):37-38
现代各国公司普遍实行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公司经营管理权逐渐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仅是执行机构,同时也是决策机构,董事会享有广泛的权力。董事会除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权力之外,同时还享有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权力。现代各国公司法在赋予董事会广泛职权的同时,对董事的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董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是:董事作为公司的受任人、代理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胡莎 《学理论》2014,(4):143-144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污染,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的一种责任形态。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责任认定时我们不考虑污染者的主观过错因素,其主要通过损害事实生成之前的排除妨碍和损害事实出现后的物质赔偿来实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损失都应包含在此之列。  相似文献   

20.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包括未按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时间或方式不适当、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违反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救济方式有合同撤销、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不是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是违约责任,应该是特殊侵权责任.特许经营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被特许人固有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三个方面.我国特许经营立法应当确立公司特许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的信息披露个人责任,令其与公司特许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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