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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外贸代理人的赔偿责任□黄莹何抒在我国,无进出口权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必须委托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行,即外贸代理。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委托人向外贸代理人索赔的纠纷,但处理纠纷的依据只有1991年外经贸部制定的《外贸代理制暂行规定》,而这一规定在是...  相似文献   

2.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4款系无权代理未被追认时行为人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因规范技术上的原因,该两款规定在解释上引发明显分歧。从现行规定看,无权代理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系分别基于信赖原理和缔约过失原理而构建,在解释该规范时,需顾及法律文义所反映的立法者价值判断及法律体系所呈现的价值秩序,并兼顾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规则间的亲缘关系。在相对人善意时,其可向行为人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亦可选择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但均不得超过行为人有代理权时其本可由被代理人获得的利益;在相对人明知或应知代理权欠缺时,行为人仅因过失而负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此时应结合《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确立的价值秩序,在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作妥当的损害分担。  相似文献   

3.
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应定性为法定特别责任,无过失责任与法定担保是其内涵,保护相对人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是其目的.在责任认定判断方面,应将须有无代理权行为、本人未追认和相对人未撤回作为构成要件,以区别于其他责任限制因素;在责任承担方面,要充分尊重相对人的选择权,使之可选择请求履行或赔偿的救济途径,在适用赔偿救济时,需注意区分无权代理人的主观心态,来确定损害赔偿的对象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以求适用的准确和合理.  相似文献   

4.
论雇主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劳动伤害案件也呈现上升的趋势。特别是自从我国加入WTO之后,关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而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由此,导致类似案件在不同地域的不同法院和相同地域的不同法院审理结果大不一样。下面笔者从雇主赔偿责任的性质、雇主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雇主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和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应用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正> 企业法人是重要的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现象比较常见。对这种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企业法人负责,其依据如何?责任的性质如何?范围怎样?都需要给予明确回答。本文依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规,结合审判与仲裁实践,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向同行请教。一、企业法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经营活动致人损害时,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企业法人为何要承担这种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与第66条第1款的关系如何?  相似文献   

6.
本文主要探讨了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问题,全文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探讨了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目前,学界主要有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以及公平责任说等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当以过错责任为主,同时兼顾公平责任。二是探讨了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结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认为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应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须有违法事实存在、须产生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学校有主观过错。  相似文献   

7.
论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主要探讨了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问题,全文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探讨了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目前,学界主要有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以及公平责任说等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当以过错责任为主,同时兼顾公平责任。二是探讨了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结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认为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应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须有违法事实存在、须产生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学校有主观过错。  相似文献   

8.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限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学说之争 缔约上过失问题,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立法上及学者间讨论的重大问题,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只局限于就某一具体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进行讨论,并未形成系统的理论。直到1861年,才由德国法学家耶林对其进行了系统的、深刻的、周密的分析。此后,学者对于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日趋系统。如今,多数学者均认为信赖利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在赔偿限度方面,即是否应当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仍然有很大分歧,形成了以下三派观点:  相似文献   

9.
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金福海 《法学论坛》2004,19(3):59-63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在国外存在极大争议 ,大陆法系国家视其为公法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则将其视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即民事制裁或私人罚款。我国理论和实务上多将其视为民事责任。本文指出 ,民事责任说与民法基本理论存在矛盾 ,不利于惩罚性赔偿责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应属于经济法责任 ,这不仅与经济法理论完全相符 ,而且可以使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为经济法的基本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10.
论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学界近年来对行政不作为的研究很热烈 ,但较多地集中于其含义、构成及救济的一般性探讨 ,而对不作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关注不够 ,对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具体分析更是薄弱。① 本文试图通过借鉴国外判例及学说对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构成作一初步探讨。一、行政不作为的含义对行政不作为的涵义 ,学界尚未达成统一认识 ,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 :1 .行政不作为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为方式上的不为 ,不包括依禁令而不为的客观状态 ,行政不作为必为违法行为 ;② 2 .行政不作为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为方式上的不为 ,但包含有依禁令而不为…  相似文献   

11.
麻蓝丹 《法制与社会》2010,(11):73-73,81
交强险是一种典型的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还有公益性。本丈对交强险中保险人“无责赔付”的赔偿原则与保险法“无责任即无责任保险赔偿”的法理冲突进行了梳理并阐释了对保险人赔偿原则的合理理解,并对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在施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2.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不当中断磋商的,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是否构成该赔偿责任,需要在信赖合理性程度与过错程度的比较权衡中作出判断。中断磋商的正当理由的范围,应谨慎地进行限定。赔偿的范围通常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并且不超过履行利益之上限,但是在例外情形下,可以超过履行利益的范围。中断磋商的赔偿责任在体系定位上存在争议,个案审理中需要警惕体系定位本身的误导可能性,并应以个案情境为判断的根基。  相似文献   

1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权论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属性是当前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从传统民法理论入手,结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特殊性对该问题进行研究,认为传统的抗辩权说不应被否定。  相似文献   

14.
行政赔偿因果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个连接点,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模式应构建在对因果关系适当分类的基础上。"公平正义"应作为行政赔偿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准则,行政赔偿因果关系应重新定义。  相似文献   

15.
[案情]1997年11月20日,原告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驾驶员孙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沿禄口机场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突然发现前方路中有障碍物(系过往车辆脱落的卷蛇皮雨布),避让过程中,车子撞上路东护拦,致后排乘坐三人被甩出车外,结果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该车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同年12月12日,南京市公安交警支队禄口机场高速公路段经现场勘查,对该事故认定为“意外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调解车方与乘方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车方赔偿死者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相似文献   

16.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运行所致,而机动车的驾驶人既可能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也可能是借用人、承租人或受雇人、机动车所在单位的职工,还可能是盗车者或与以上人员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存在一定的混乱。本文就此作一探讨。 一、关于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法学界通说认为,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即某人是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要同时符合两个标准。既要看其对该机动车的运行是否在事  相似文献   

17.
论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章剑生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权、人身权的损害,经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行政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已引起我国行政法学界广...  相似文献   

18.
律师对委托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仅在《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中有涉及,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的赔偿问题却极为复杂,由此而生的纠纷如何处理,值得深入研究,本文就这一制度的性质、实施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共同完善这一制度,并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不同的归责原则体现不同的责任分配思想和责任承担基础,因此其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采纳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区分不同的责任范围和交通事故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是危险责任原则下保有者或者运行供用者的判断标准,因此将其作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必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项所确立的过错责任相冲突。我国未来制定的民法典应当在厘清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正确定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规定与之相适应的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20.
王叶刚 《法学杂志》2018,(4):94-100
在委托代理中,一旦出现授权范围、期限等内容不明确的情况,即可导致授权不明。在授权不明的情形下,课以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既不符合委托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构造,也不利于鼓励交易,影响代理制度功能的发挥。确定授权不明情形下代理人责任,需要先确定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以及代理行为的效力,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自治,由其事后确定授权范围。授权不明情形下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可能构成有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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