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编辑同志:我商场日前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协议期内发生纠纷时,双方应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提请有关仲裁部门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问这样的约定效力如何?能否算买卖双方明确约  相似文献   

2.
[案情]王某与李某于2001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2002年2月王某起诉到县法院与李某离婚。起诉时,王某已怀孕3个月。被告认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双方经调解协商,原告王某同意做人工流产手术,被告承担原告流产手术的一切费用。2002年3月10日,双方协商办理了离婚手  相似文献   

3.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参加仲裁的,应视为双方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了合意。其后双方就同一合同有关争议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4.
赵杰 《天津律师》2002,(2):30-30
A公司因长期亏损被效益较好的B公司兼并,A公司原债权债务由B公司承担。A公司被兼并前曾欠过c厂数万元加.7-费未还,该双方签有还款协议,并约定发生纠纷由C厂所在地法院裁决。C厂遂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偿付A公司所欠款项。B公司则以C厂与A公司之间的约定管辖对其无约束力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该双方的管辖约定协议能否约束第三方?实体意义的权利、义务依法应由兼并后的企业承担,但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能否也由兼并后的企业承继?  相似文献   

5.
双方协商约定利息转贷收息的行为是否有效?编辑同志:银行与原借贷企业经协商约定,将原借贷本金尚欠的利息转为本金计收利息,订立借款合同,同时由另一家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是双方所订利息转本金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所计复利不予保护;...  相似文献   

6.
甲是一名网红,乙是一家经纪公司。甲、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经纪合同,双方约定:甲成为乙的签约网红,乙配置专门的团队支持甲的发展。此外,双方商量着为甲取了一个艺名,并约定如果双方解除合同,那么该艺名归乙。乙为甲在各个社交平台上开通了账号,约定如果双方解除合同,那么社交平台的账号归乙.  相似文献   

7.
案例之一:起诉对方支付抚养费终胜诉 佳佳今年5周岁。2006年9月,其父何某与母亲徐某协议离婚,约定佳佳随母亲徐某生活并由其抚养,何某不支付抚育费。2009年3月,徐某以佳佳名义向法院起诉,以自己下岗无收入,难以维持佳佳生活、教育费用需要为由,要求何某给付抚育费。何某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已约定其不负担佳佳的抚育费,应按协议履行。  相似文献   

8.
湖南长沙娄开敏问:我厂与某公司有一起购销合同货款支付关系,到期某公司未付清。双方经协商订立了一份付款协议。约定某公司于当年六月底前还清所欠货款,否则,从7月1日起,每天按欠款额的2‰由某公司承担滞纳金。请问,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本刊法律部答:因某公司到期未付清所欠你厂的货款,双方又订立了一份付款协议,此协议可视为位权人与债务人就余欠债务如何履行的特别合同,在双方之间特别成立一种余欠债务履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关于“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  相似文献   

9.
《江淮法治》2012,(2):54-54
编辑同志: 2011年2月初.张某进入某化工厂做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同年10月20日.厂方未与张某协商.擅自变更张某的工作岗位。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由于张某顶撞厂方的主管.化工厂遂以张某严重违反厂方规章制度为由让他结清工资后走人。  相似文献   

10.
关于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辛某拖欠王某五十万货款,双方经协商后于2000年元月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并公证,协议约定辛某如未按期还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还款到期后,辛某未履行还款协议,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即依还款协议的约定,于2000年6月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同月王某依据《还款协议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王某强制执行申请书后以执行难为由委婉拒绝。公证处经商人民法院方受理王某执行案。在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后,辛某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一方面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受理辛某起诉为由中止执行。审理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辛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1.
【案情】某甲被一家企业雇佣。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甲应当在企业服务满5年,否则分给甲的居房由企业收回。后甲工作未满5年而辞职,居房未退还,双方因而发生争议。经协商,甲答应偿还房屋价款,后未履行。企业为此请求法院处理,法院告知此为劳动争议,须先经劳动仲裁。于是企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以企业超过60天的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企业转而诉至法院,法院以未经仲裁为由驳回起诉。本案法院适用的法律为《劳动法》第79条、第82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劳动…  相似文献   

12.
张丽 《人民司法》2012,(8):94-96
【裁判要旨】一般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式:新车购置价、车辆实际价值和协商确定。当被保险车辆发生损失计算车辆实际价值时,所依据的新车购置价是以保单上载明的新车购置价为准还是以被保险车辆最初购买价格为准?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以保险合同为准。  相似文献   

13.
甲是一名艺人,乙是一家经纪公司。甲,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经纪合同。双方约定,甲成为乙的签约艺人,乙配置专门的团队支持甲的发展。双方合作期间,乙用甲的艺名注册了商标.甲拍摄了大量短视频并上传至社交平台。合作了几年后,甲、乙决定解除合同。此时,商标归谁所有?短视频的著作权归谁所有?笔者将对上述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表述均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当事人在第一种方式的空白处写明“北京”而未具体选择第一二种方式的情形,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下面的裁定肯定了这种争议解决条款是在“或裁或审”中作出了明确的选择,是有效的仲裁约定,体现了法院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支持仲裁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5.
甲是一名艺人,乙是一家经纪公司。甲,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经纪合同。双方约定,甲成为乙的签约艺人,乙配置专门的团队支持甲的发展。双方合作期间,乙用甲的艺名注册了商标.甲拍摄了大量短视频并上传至社交平台。合作了几年后,甲、乙决定解除合同。此时,商标归谁所有?短视频的著作权归谁所有?笔者将对上述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6.
1997年10月27日,申请人新加坡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黄豆粕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任何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协议,则应将纠纷提交谷物与  相似文献   

17.
大家都知道,到法院打官司要交一定的费用,但当自己真正遇到了民商事纠纷时,往往不知如何交、交多少。在这里笔者介绍一种诉讼费用的速算方法,此法历经苏北数十家法院10余年500万案件检验,方便了广大群众的诉讼及人民法院(尤其立案庭)的审判工作。一、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收取数额是根据原告起诉的争议财产(金钱)的大小决定的。起诉的数额越大,受理费越多(但根据起诉数额的不同档次和阶段,收费递减)。调解结案的诉讼费用可在法官主持下,由双方协商承担;判决的,按各自承担责任大小、判决书支持各方利益的多少,…  相似文献   

18.
1989年5月,原告烟台某鞋厂与被告美国某公司签订了合资经营制鞋有限公司合同。原告出资145万人民币,被告出13万美元。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约定:双方在执行该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调解无效时。可根据该会的仲裁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同年7月,该合资企业成立。双方的资金均到位。同年8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承包该合资企业的合同,约定:该企业由被告承包经营,原告保证被告在头两年每年分得红利6.5万美元,从第三年度起分配红利再另定。该承包合同中未订有仲裁条款。签约后,被  相似文献   

19.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的,两人要对家庭、配偶、子女等有道德感和责任感,同时规定违背约定时承担支付赔偿金或财务等责任。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支持方认为,忠诚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它的存在使夫妻忠实义务有了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20.
本文探讨了对于无解除权人的合同解除行为,而相对人并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是否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笔者对合同解除相对方提出异议的方式进行了探讨,建议合同相对方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以书面回函、继续履行合同等方式表示异议时,应认定其与向法院起诉具有同等效力,以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