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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在30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发展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先后颁布使外商在我国投资的法律环境更加的完善。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又公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更开创了外商企业在我国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比较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的差异,有利于促进外商在中国投资时法律适用的规范,同时也对促进我国外商投资管理法的形成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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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是我国发展经济的长期战略方针.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我们不仅鼓励海外各界人士来我国兴办各种合作事业,而且也欢迎他们来举办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由外国投资者单独占有,并由外国投资者自己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它是一种完全私人资本的独营企业.除个人投资外,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还有有限公司、无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从法律上说,在我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外商在我国举办独资企业的特点是,我方有偿提供土地,收取土地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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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方式。以资金来源、组织机构等作为划分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又可分为三种形式,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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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外资企业法》立法背景与立法特点在考察我国《外资企业法》的立法背景时,有必要回顾我国近几年来利用和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形势和有关立法情况。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采取了对外开放的政策,积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为我国四化建设服务。同时,我国也注重逐步完善整个投资环境,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投资环境中的首要因素(或主导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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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法》)。《外资法》对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对于加快利用外资工作步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外资企业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实体,是我国政府能够加以管理和监督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从法律上明确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规定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体现了我国经济现状的反映和要求。首先,我国不必出资和承担风险,但可通过各种税收、场地使用费、房租费、原材料供应等来增加外汇收入。其次,可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和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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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一方面为我国已批准设立的120个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为进一步贯彻我国对外开放方针提供了又一法律保障。笔者从以下几方面浅谈对《外资企业法》学习的体会: 一、制订《外资企业法》的目的制订外资企业法是实行对外开放,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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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就是指我国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和具体享有的权益和应尽的义务。围绕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法律地位的有关问题,外资企业法对以下主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外资企业的法人资格。外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虽然全部是由外商投资的,全部股权属于外商所有,但它不是外国企业,而是中国的企业。因为它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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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独资企业法》立法的有关问题李响一、制定《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法》)的意义。独资企业作为私营企业的一种形态,在建国初期曾经存在过,但是,在1956年以后,就被并入公有制经济中。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确认了私营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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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资方式在我国西部开发中有着重要的价值 ,它不仅可以解决西部建设资金短缺的困难 ,为西部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先进的管理经验 ,而且有利于提高西部经济发展的效益和水平 ,因此 ,我国有必要制定《BOT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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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外资企业发展迅速,与之相适应的外资企业法也应进行调整和改革以适应WTO规则,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相适应,遵守我国入世所做的承诺。外资企业的建立在汽车行业领域最为明显,加入WTO我国在汽车行业做了许多承诺,汽车整车合资方面有许多需要改革的地方,还有汽车整车合资问题中股权限制问题亦应有所解决。本文从吉利和沃尔沃合资看我国汽车整车合资中的股权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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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向、外资企业组织法的问题提出和原因分析 我国内、外资立法一直遵循双轨制立法模式,如果说这种立法模式在80年代尚有排除国内不利因素而促进外资企业快速发展之效的话,但在90年代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背景下其弊端与不足愈发明显。 首先,尽管《公司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但同时也规定“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种“妥协性”的结果必然会给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诸多模糊不清的问题,如“另有规定”是否仅指与《公司法》不一致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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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习惯统称“三资企业”。由于三资企业的大量增加、发展,其经营管理的权限与方式等问题也随之而来。1979年7月8日公布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其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权在董事会。实践中,由于合营各方的干预,加上主管部门监督权限不明,合营企业多有烦言。1983年9月20日公布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法可依,情况有改善,但干预仍难避免。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外资企业法》规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同年10月1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规定》第1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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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的立法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外商在华投资经历了呼唤外资、外资扩张和外资控股、控市三个阶段。外商在华投资控股的历程反映了外商控股实践与我国外资立法初衷相歧相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边际贡献率产生负面效应,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我国新形势下外资控股应对不足,主要表现为外资产业导向政策失范、控股比例缺乏上限限制、控股方式不健全、控股审批权限混乱、控股规则缺乏契合性等。应对外商控股的法律对策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尽快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禁止或限制外资控股;二是制定统一的《并购法》,限制或禁止外资并购控股;三是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以外资并购控股法为主轴,相关配套法律为补充,共同应对外商控股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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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5)
鼓励外商在我国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我国利用外资,发展国民经济的一种灵活有效的投资形式。本文拟就合作企业存在的几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作一探讨,试图澄清。一、关于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合作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至于中外合作者各自应以何种方式投资,《合作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这就是说,中外合作各方可以以《合作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出资。具体出资方式由双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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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国民待遇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参与设立或独立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①从80年代开始,我国的主旋律是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吸收国外资金、技术与先进的管理经验、鼓励外商来华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长期性战略目标。20年的实践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和国民经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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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某外资企业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处以近480万美元巨额罚金,因其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日前,又有多家媒体同时披露,IBM公司曾向一位协助行贿中国建设银行前董事长张恩照的销售代理支付了22.5万美元。有专家提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以来,加剧竞争的同时,也要面对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内原有的诸如“送回扣”之类的潜规则。据《中国经营报》2004年的报道,近年来,跨国企业在华行贿的事件一直在上升,中国在十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