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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应为环境犯罪客体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 ,其特征主要体现在对该罪客体的争论上 ,笔者认为只有将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 ,才能既有利于国内法上司法判断的可把握性 ,又有助于国际法领域的协作 ;而且将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还有利于刑法在环境保护方面功效的发挥 ,同时又可以兼顾环境法的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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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2):60-66
环境犯罪被害是一类新型特殊的被害。与传统被害人比较它有自身特有特征:被害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被害原因行为价值判断的似是而非性,被害的间接性、累积性、不可逆性以及空间广延性,被害的国际间弱势转移性,等等。鉴于此,国家应承担首要的环境犯罪被害预防责任。就现代中国而言,国家预防责任的实现以宪法确立公民环境权为转折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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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入世后我国环境犯罪的进一步恶化,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视野对环境犯罪客体进行绿色变革:刑法应以专章设立环境犯罪,脱离原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体系;应当扩大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应当强化生态价值在环境犯罪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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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态司法、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是当前社会关注一个重要议题。在环境犯罪领域适用恢复性司法,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理论是环境犯罪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目前我国在环境犯罪领域适用恢复性司法具有可行性;"轻微性"和悔罪表现是环境犯罪领域适用恢复性司法适用的基本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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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刑事犯罪的一个显著的不同点在于,环境资源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我国刑事立法称之为单位犯罪(即法人犯罪)。1997年《刑法》专节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增加了相应的单位犯罪主体,加强了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但由于对环境资源法人犯罪的特点认识不足,现行《刑法》在环境资源犯罪方面的规定存在立法不合目的性,刑种设置不当等问题,深入分析环境资源法人犯罪的特点对完善环境资源刑事立法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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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计算机犯罪在我国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典中确立,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计算机犯罪尽管在刑法上确立了,但确实也对传统刑法的某些领域产生了冲击,并且用规范“原子世界”的立法理论制定规范“比特世界”的法律原本不可避免地就带有缺陷。本文从立法现状、立法原意对我国计算机犯罪侵犯客体进行剖析,并且对计算机犯罪侵犯客体的归属进行了再研讨,从而有助于对计算机犯罪严密法网,有助于刑法的整体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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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资源丰富的地方。因矿山企业滥用环境权使矿产在被开采的同时环境也被破坏贻尽。对此。相关部门因找不到刑事惩治的法律依据而无力遏制。本文以实证法、经济分析法推导出设置“破坏矿业环境罪”的必要性。根据矿业环境犯罪的特点得出破坏矿业环境罪的基本构成要素,设置该罪还必须配套危险犯罪、严格责任、资格刑以及非刑罚措施等整体制度创新。在设置破坏矿业环境罪的这一路径分析中,“公民环境权”是犯罪客体。以此区别于类罪;违法开采并严重破坏环境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以此区别于做为个罪。由这两个区别进一步说明:必须设置破坏矿l业环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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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是现在刑法研究的新领域,环境犯罪有着至害间接性,发现模糊性以及证明困难性。而与之对应的环境刑法也存在着规范不具体性,构成要件不确定性以及处罚力度不匹配性。在环境刑法中我们可以将环境犯罪分为污染环境犯罪(吸入式)与破坏资源犯罪(取出式)两种。其中破坏资源犯罪又可以分为破坏植物资源,动物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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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特别是近几年,局部地区已出现了常态化、长期化的环境污染现象.刑法作为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需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和惩处环境犯罪行为方面的作用.近些年,我国刑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日趋完善,但仍然暴露出诸多问题.从犯罪客观方面的角度看,相关法律保护范围十分有限、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偏弱,不能够实现对当下层出不穷的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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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理论中一个重要的范畴,关于这一范畴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如何把握,是目前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从马克思经典论述中能否寻到犯罪客体的理论依据出发,认为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并不科学。为了确立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应有的地位,本文对此进行了多向度的分析,从而廓清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应有的地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