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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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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外民法中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否定了给付者的返还请求权,但是刑法中如何处理则存在一定的争论。日本刑法将不法原因给付划分为不法原因给付和不法原因委托,前者是终局性的利益转移,此场合给付者放弃财物的所有权,并不存在成立侵占罪的余地;后者并非终局性的利益转移,委托人对委托物享有所有权,受托人非法侵占的可以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法没有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因此不能照搬日本刑法理论,但可以适当借鉴,对于不法原因之物,可以分为不法原因给付物与不法原因委托物。不法原因给付物属于发生终局性利益转移的财物,此种情况下,原物的所有人已经放弃财物的所有权,由于不存在对财物的法益侵害,不构成侵占罪。相反,基于不法原因委托之物,由于委托人并没有终局性的转移财物,受托人对该物并不享有所有权,在被收缴前,可以承认委托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受托人侵占该物的,可以构成侵占罪。对于侵吞赃物或其所得价款的,不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3.
对于受托人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学界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的论争.不法原因委托人在委托财物被国家没收之前,对不法原因委托物仍然具有所有权;在不法原因委托的场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仍然存在值得刑法保护的委托信任关系;从处罚的必要性上来讲,受托人侵吞受托物的行为也值得处罚.因此,将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是合适的.  相似文献   

4.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没有解决截贿对象的归属问题,产生了截贿对象是否具有法益的论争,出现了本权说与占有说、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之间的对立。对截贿行为的评价必须立足截贿人的截贿行为,而非放在给付人的财产权是否值得刑法保护这一视角上。截贿行为侵犯了基本的财产秩序,具有可罚性和刑法介入规制的必要。形式上,截贿对象拥有财物属性,法益上看,截贿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从维护财产秩序角度具有一般预防的必要,故截贿行为宜纳入侵财型犯罪予以规制。基于截贿行为与介绍贿赂行为的性质差异,以及与贿赂犯罪实行行为的寄生关系,截贿行为无法评价在介绍贿赂行为之中,宜区分为共犯与非共犯情形。对后者的规制,需立足我国财产犯罪刑法教义学,重视对"错误认识""处分行为"的判断,区分诈骗罪与侵占罪,并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因截贿而出现的认识错误或行为偏差进行具体处断。  相似文献   

5.
给予和收受坐牢补偿费是对法律秩序和司法制度的挑战和冲击。它削弱了刑罚威慑力和司法公信力;作为一种新的腐败动向,它降低贪官腐败成本,影响整个惩贪治腐进程;它助长了行业潜规则肆意横行,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混淆了正义标准。基于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坐牢补偿费的期权腐败、继续犯罪、补偿赠与等法律定性问题,建立结构合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和事前反腐机制,加强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及惩治力度,完善行贿罪的立法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6.
侵害他人人格权获得利润,本为现今之普遍现象。但是如何处置此种不当获益,乃民法上之重大课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对此设有较为周全之规定,但未言明该请求权之性质,对其适用恐嫌不妥。因此,以批判的观点检讨现行立法及学说的规定,认为其实质上是不法管理制度,并认为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人格权受侵害之财产损失,不及于精神损害。同时明确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明确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权益侵害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关系,至为关键。  相似文献   

7.
一律将“私了”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对“私了”合同进行深入的理性分析。受害人的正当利益为“私了”合同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而侵害人的非正当利益往往成为“私了”合同难以处理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8.
现代行政的服务型特质已使政府的身份从传统管理者向服务者的方向转变,行政给付成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能。当代社会法律保留不再是侵害行政领域的专利,其已在给付行政领域发挥重要影响。中国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这将促使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特别是给付行政规范领域进一步适用,筑牢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法制基础。  相似文献   

9.
现代行政的服务型特质已使政府的身份从传统管理者向服务者的方向转变,行政给付成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能。当代社会法律保留不再是侵害行政领域的专利,其已在给付行政领域发挥重要影响。中国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这将促使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特别是给付行政领域的进一步适用,筑牢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法制基础。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有关"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问题成为学界新的讨论热点,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做法的差异很大。从法律适用逻辑的角度来看,婚姻作为一种制度化的特殊法律行为,不能比照适用一般法律行为规则或契约规则。"夫妻忠诚协议"并没有得到现行实定法的认可,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违反婚姻忠实义务应负侵权责任,双方通过协议约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行为不合法。进而,从法社会学层面来检视现行法规定,此类协议的有效性有违现代法律精神,缺乏正当性依据。  相似文献   

11.
论罚金刑的适用 --罚金刑适用率低之原因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介绍了罚金刑的概念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指出了我国罚金刑适用的主要问题--适用率低;分析了产生该问题的原因--法律观念的滞后、罚金刑地位的低下、立法缺陷及罚金刑执行困难,并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方法--更新观念、提高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完善关于罚金刑的立法.  相似文献   

12.
解开“债的标的”之历史纠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西方学说史上,并没有"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的区分,只有关于什么是"object of obligation"的诸多学说.为了逻辑对应以及名实相符,我国民国时期学者区分了二者,将"债的客体"(债务人)与物权客体(物)对应,而将"债的标的"(给付)在债的内容或目的意义上使用.然而,理论上关注的重点却并不是立法所关心的,在立法史上,分歧仅局限在"债的标的"是物还是给付.总之,理论上的分歧不应带到立法中去,而从当前民法典立法趋势来看,债的标的、客体、内容和标的物等有争议的概念完全可不出现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之中,同时只需突显"履行"的概念,保留"给付"的概念即可解决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13.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一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4.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5.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了"征用"、"征收"等概念,对我国公民财产权保障体系将起到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对"征用"、"征收"概念缺乏统一的理解和界定,实践中对"征用"、"征收"概念的使用还处于较为混乱的状况,应致力于征用、征收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相似文献   

16.
“外地人”轻微犯罪适用强制措施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是正确处理我国当前犯罪问题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对"外地人"犯罪的处理存在着不和谐的情况,其情况之一就是对外地犯罪嫌疑人普遍采取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因此,对"外地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如何处理,有必要放在当前和谐语境下作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7.
“排除合理怀疑”之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卞建林  张璐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3(1):93-101,174-175
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在主观方面的解释与要求,有助于弥补传统证明标准抽象化与客观化的缺陷,实现从客观与主观的双重维度对刑事证明标准作出规范。正确理解排除合理怀疑需要对其具体内涵、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一致性及其独特的价值追求予以充分的认识。排除合理怀疑不应孤立适用,应深入把握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对象与范围。  相似文献   

18.
非正常表达行为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常对自身或他人、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文章对非正常表达行为的含义、类型及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防止该类行为的产生提出了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9.
"实质性正当程序"是美国创新发展的一项制度,它要求法律内容的正当性。这是对立法权进行实质性制约,从而切实保障了公民的权利。然而,作为其最低限度标准的"理性联系"仅仅要求法律与立法目标、政府利益存在合理的联系。根据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理性联系"并不能从立法层面建立理性化社会。进一步思考可知,理性联系、平等对待、合理补偿才是"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最低限度标准。  相似文献   

20.
论“收缴”的法律性质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中有较多“收缴”的规定,对其法律性质一直未明确,使用语境与词义上也有较大区别,并导致执法实践中的模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正确理解并界定“收缴”,才能准确适用“收缴”,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公安机关和谐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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