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一般条款具有灵活性,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法的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统一。但一般条款的抽象概括也危及法的确定性和安定性的内在精神,损害法权威性与和人们对法的信任感。一般条款有时还存在可能被司法者无视规制被滥用的危险,因此,必须严格一般条款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掌握一般条款类型化技术方法。  相似文献   

2.
刑事再审程序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再审程序:调和既判力与实体真实之间的矛盾   一般而言,法院的判决一旦作出后即产生“既判力” (拉丁语 kes judicata est),当事人不得以通常程序,就该案件再为争执,以维护法的安定性。但是如果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而不允许纠正,则有违于刑事诉讼发现实体真实的宗旨。因此“尊重判决确定力、维护法的安定性”与“实现实体真实、追求公正”两项价值目标必将产生抵触。正义的要求和法的安定性的要求,往往反映出法律对立的一面。基于正义为法律最高的价值目标,对于已经确定的判决有时仍需予以推翻,以纠正…  相似文献   

3.
法的安定性与正确性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一问题引出了法的实践与理论的一个永恒难题——由此,对它的回答,将开启法哲学的主要问题,即法的概念与本质的问题.因此,第一步,将简要地对法的概念与本质进行考察.第二步,将尝试着说明,被如此理解的法的概念与本质,对法的安定性与正确性之间的关系来说,意味着什么.在这里,有三个议题将被纳入考量:首先,作为对极端不法(不正义)难题之回答的拉德布鲁赫公式;其次,特殊情形命题,这一命题主张,法律论证是普遍实践论证的一种特殊情形;第三,法的司法续造难题.  相似文献   

4.
程序正义之维度——基于中国刑事司法语境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个国家的发展阶段决定了该国的“也许正在发生的问题”。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面临着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社会控制模式的失效、犯罪率高和社会公众安全感下降的严峻现实。在我国刑事司法语境下,程序正义的维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程序的内在价值是程序正义的应然维度;秩序的安定性是程序正义的现实维度;尊重人的尊严是程序正义的实质维度;诉讼效率是程序正义的效益维度。  相似文献   

5.
中国刑法于1997年已经废除了流氓罪,但公民牛玉强却将因流氓罪服刑至2020年。从宪法学意义上对本案进行解读似乎更具说服力,即生效判决既判力的相对性,法的安定性和实质正义之间的相互平衡对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影响,公民平等权的特殊面向,形式法治意义下罪刑法定原则的局限性,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宪法涵摄。  相似文献   

6.
江晖 《法制与社会》2011,(35):293-293
作为法伦理观念的正义表达了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条件下,以权利的合理性分配为核心内容的法律道德价值需求。因此,分配正义是立法的正义性原则。  相似文献   

7.
在坚持社会本位的现代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已成为支配整个法秩序的价值理念,它并未否定私法自治,而是划定了私法自治的边界。内涵的不确定性,使得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势必危及法的安定性,因此应在法的安定性与个案正义之间实现平衡。在理论和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方法主要有类型化及价值补充法。在公序良俗原则通过价值判断对案件予以具体化时,应避免法官的主观感情,具体考量各种主客观因素。其功能的拓展使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效果逐渐由绝对无效演变为相对无效。  相似文献   

8.
王晶宇 《行政与法》2012,(5):122-125
司法正义应从制度正义的内在视角进行分析,而制度正义一方面来自于立法设定,另一方面不能脱离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法律判断与司法判断在本质上是一种规范意义上的价值判断。在既定法条件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必须以制度正义为基础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9.
拉德布鲁赫公式具有普遍的法理论意义,既有研究可以分为描述、规范-分析与适用三个层面。在规范-分析的层面上,该公式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否认公式与不能容忍公式。以二元论讨论框架为基础进行分析,否认公式是法概念命题,体现文化相对主义,属于观察者视角下理论理性的范畴。而不能容忍公式是法效力命题,体现伦理学相对主义,属于参与者视角下实践理性的范畴,两者的性质并不相同。尽管如此,在司法适用时否认公式却可能构成不能容忍公式的“必要条件”。理解拉德布鲁赫公式的关键在于把握拉氏的法理念学说,即正义、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之间的辩证关系。  相似文献   

10.
叶阳 《人民司法》2023,(22):42-48
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应当就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面对多元复杂的案件事实,宜应用动态系统论在具体案件中把握关联性证明标准,通过系统内若干要素之间的协同作用,在兼顾法的安定性和裁判可预期性的同时,平衡权益救济、环境正义和行为自由,实现个案处理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1.
诞生于概念法学的法典万能神话已被摧毁的时代,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立足于现行法秩序的视角,系统地阐述了如何确保司法裁判的个案正义并兼顾法的安定性.其中,拉氏系统阐述了自己的法律解释标准并创造性地以法律计划之刃来划分法律内法的续造和超越法律的法之续造,且将价值评价的思想贯彻始终.本文试追随拉氏司法裁判观的论证轨迹,并客观评价...  相似文献   

12.
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而是着重强调矛盾可以并且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其中,司法是解决矛盾的一个重要平台,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司法在宏观上调节社会利益冲突过程中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司法在微观上以公平的程序和正义的结果来满足个体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和谐社会是以法治为基础,它不但强调社会的安定性,也同样关注个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并非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来满足社会的安定性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司法而言,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实现个案的正义。所谓个案的正义,是指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即符合善良的道德标准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规则。  相似文献   

13.
曹燕 《法学论坛》2012,(2):108-113
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之所以未能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规制功能,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其制度建构的实证主义哲学观使实现集体行动合法化、体现劳资自治的"争议权"在制度构造上缺乏合法地位。虽然"争议权"的行使可能引发法的正当性与安定性之间的矛盾,但是,基于自然法的理论分析,"争议权"的行使与维持劳动关系稳定的目标并不冲突。在追求劳动关系正义的基本宗旨下,通过拓宽集体交涉的法律途径可实现争议权在实证法上的合法地位。  相似文献   

14.
马克思主义法正义观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制度是否公正与正义,要看法所保护的社会制度是否公正和正义;正义和正义观都受到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正义思想作为人类文化的精华,具有客观的历史延续性。就本质而言,社会主义法是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最高类型的法,它吸收了以往法律文化的一切合理因素,包括正义思想的法。社会主义正义对法的基本要求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法律面提人人平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社会主义正义与现实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现实中的法是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与不合法的标准,但不是评价人们行为正义与不正义的全部标准。社会主义正义要求在法的创造和执行过程中,充分遵循反映社会主义正义的各种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15.
"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要素,正义就不可能在社会中盛兴。"①在商标权司法保护中,正义价值的实现要求我们应准确界定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使商标权人和竞争者以及社会公众都能够各得其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也明确  相似文献   

16.
论法律正义的成因和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周旺生 《法学评论》2004,22(1):36-41
法律正义的主要成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 ,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 ,以导引法和法治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 ,使社会主体从法律秩序中获得正当利益。而法一经以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 ,其本身转化为法律正义 ,法的规格和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升华。正义是检视或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无以阙失的标准。正义之中包含大量具有普遍真理意义的规范。在法中摒弃或作贱正义 ,便会使法沦为恶法或劣法。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的变革的经常性力量。正义也是法之阙失的一个重要弥补力量。法律正义注重以富有理性的方式实现其价值 ,注重建立富有理性的社会制度特别是社会资源配置制度 ,注重在权利义务分配机制、经济机会、社会生存和发展条件方面确立、维护并保障实行正义的制度。这是正义的主题 ,也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主题。法治如若漠视以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为其精神中枢 ,就易于甚至必然会蜕变为精巧的、层次更高的专制暴政。实现法律正义价值 ,也需要注重形成和实施合乎理性的补偿制度和处罚制度。法律正义的实现 ,在中国与法治国家之建设有着无可阻碍的关联。这种关联首先渊源于法和正义的天然联系。现代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正义之治 ,就是以充分体现正义的良法美制所实行的治理。  相似文献   

17.
对于我国公证制度的价值取向,近年来有不少学者从程序公正和文书证据学效力的角度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已达成了共识。应该说,程序公正观和文书证据学效力观的确定,对构筑公证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意义深远。但是,设计公证制度是一项精细复杂的工程,对公证价值体系的认识仅仅局限于公正和效力是不够的。我们能不能跳出现有的框架,去寻找公正和效力以外的其他价值,这不仅仅是方法论的问题。“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①。在法的价值序列中,法的安定性(Rechtossicherheit, Security of law)优先于正义和其他价值。从境外学者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找…  相似文献   

18.
许霆案的意义在于法治社会法官在裁判中如何做到裁判既要达到比较满意的法律效果又要达到比较满意的社会效果。司法独立与公开审判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品质体现。司法独立的重要意义在于获得裁判的法律效果,而裁判的规范性讲的便是法律效果;公开审判的重要的意义在于正义不应当只是被实行的,也应当是被看见要实行的。判决理由的公开在于实现判裁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而裁判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讲得便是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9.
本文认为司法者的"法治思维"的核心是保证法的安定性。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在法的安定性指导下进行司法者职务行为,认为:事实认定工作应关注案件的生活事实;应严格按照顺序依次采用法律解释方法解释法律,不能逃避解释;勇于填补法律漏洞;进行及时、合适的释法说理;在法律事实基础上主动进行民事调解,刑事调解应慎之又慎。  相似文献   

20.
刑事法治国包含形式的刑事法治国与实质的刑事法治国。两者的冲突体现为刑法规范的可预测性或安定性与刑法规范的妥当性之间的对立,并在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展开,成为法治国建构中的最大难题。对于形式的与实质的刑事法治国的取舍问题,不可过于置重其一,而应采取以形式法治国为主、实质法治国为辅的两者兼并吸收的包容性刑事法治国模式。在坚持形式正义优先和形式合理性的前提下,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基础对刑法规范进行合目的性的实质解释,以此为基点,在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层面展开刑事法治国的建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