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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过失相抵是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时 ,依法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其构成要件有三 :受害人具有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 ;受害人行为是不当行为。审判实践中 ,适用过失相抵制度时应注意积极、慎重适用该制度 ,注意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注重过失相低的方法。互殴案件不能适用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2.
典型的加重构成犯主观罪过结构是"故意+过失"型,但立法不断突破"故意+过失"型的罪过结构。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合并,提出加重构成犯的概念和重大过失的理论,认肯"过失+故意"型和"过失+过失"型加重罪过结构的存在,对于解决与责任主义协调的问题大有裨益,且能有效限制加重构成犯的适用范围。引入重大过失理论,对加重构成犯主观罪过结构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3.
我国当前三大诉讼法实行的是一元的证明要求 ,但在一些工业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公害事件所引起的侵权案件的处理中 ,要求认定案件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我们应当借鉴以自由心证为背景的“比例认定”理论。“比例认定”是指在侵权案件中 ,法官对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没有形成完全的确信时 ,按心证程序比例确定损害赔偿额。  相似文献   

4.
“假手套”是水中尸体特有的晚期腐败尸体现象之一,其表层皮肤纹线一般不致于短时间腐败或人为或自然破坏而改变,它对于法医推断死亡时间、查明无名尸源并作同一认定有重要价值;在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侦察过程中,对于认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确定身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5.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对所造成的重伤、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方面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罪数形态,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飞车夺取案件的罪数形态的认定应从严把握;对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以是否出现重伤、死亡的结果作为加重犯构成的既遂、未遂标准。在法定刑的设置上,不必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区分故意、过失。  相似文献   

6.
“超越承担过失”是犯罪过失中的一类特殊形态,在注意能力方面有别于一般的过失,在当代社会背景下对其展开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在中国大陆过失犯理论中,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也是可行和必要的。  相似文献   

7.
“行凶”一词虽然不是刑法中的罪名用语,但它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的含义应该为手持各种凶具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的行为。“行凶”的主体必须是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能认定为“行凶”,客观方面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行凶”,要分清“行凶”与“行凶挑拨”的界限,“行凶”与相互斗殴的界限,不能把意外事件认定为“行凶”。对“行凶”在司法实践中应以保守性操作为宜,不应作扩张性解释。  相似文献   

8.
当前,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时有发生,电话侵扰便是其中之一。电话号码属于私人信息,在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内。电话侵扰主要有三种类型:故意侵扰、过失刊载他人电话号码、过失处置他人电话信息。前两种类型认定为侵权较为容易,第三种类型以及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话号码告知情形需要考虑权利人的“合理隐私期待”,以便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而立法规制和宣传教育是预防电话侵扰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9.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增设时间不久的罪名,其适用问题尚存在争议。该罪的构成要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依据可分为两类。一是以该罪的单一案件事实为依据,二是以该罪侵犯的具体社会秩序为依据。以这样的依据来认定犯罪,存在以下争议:就前者而言,存在一些司法机关未将犯罪行为在现实空间中产生的危害结果予以考量的问题,一些案件中还存在将正常履职行为产生的资源消耗作为单一案件事实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就后者而言,存在着脱离现实空间秩序而以单独的网络空间秩序扰乱作为认定依据的错误情形。应当明确的是,在单一案件事实中,若以抽象性的案件事实作为认定依据,则应与现实危害后果相结合,并排除将相关部门的正常履职行为作为认定依据,而在具体社会秩序中,以网络空间秩序扰乱作为认定依据时,需要依附于其他现实社会秩序。此外,在认定位阶关系上,应以单一案件事实认定具体秩序扰乱,再以后者被扰乱程度来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10.
最近原因就是指被告的过失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自然的因果关系。法院在判定案件的最近原因时通常采取“预见性”标准或与之紧密相关的“风险范围内伤害”标准。这两个标准的核心是要理解最近原因实际上与因果关系一样自然地作用于过失侵权理论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对于共同过失的犯罪,我国刑法不视为共同犯罪予以处罚,但是,共同过失犯罪同共同故意犯罪一样,应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而在监督过失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不属于共同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对出于共同过失的犯罪,我国刑法不视为共同犯罪予以处罚,但是,共同过失犯罪同共同故意犯罪一样,应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而在监督过失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不属于共同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13.
论过失     
立足于结果无价值论的旧过失论立场,过失就是对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与预见可能性,实务上理解的过失是注意义务违反,界定了其与旧过失论之间的关系,结果回避义务与客观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相关,而作为责任要素,则应该要求对于引起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预见可能性与预见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14.
对“监督过失”的探讨最早缘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的日本,当时研究的目的是重大灾难事故的过失责任问题.但是面对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纷繁复杂的社会形势,这类重大灾难事故以及新出现的事故类型的增加,伴随而来的责任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目前的立法并没有直接对此进行规定,如何确定这一理论的适用范围,这就需要我们采取相关措施和政策来突破这一瓶颈.  相似文献   

15.
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因其过失而实施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行为,应构成共犯过限。基于犯罪过失的性质,这种过限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对过失过限的认定,应当考虑罪数形态的概念和共同犯罪的要求加以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6.
现代科技发展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业务过失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文章系统研究业务过失犯罪后,反思我国刑法对业务过失犯罪规定的不足,并根据我国现行业务过失犯罪发生的状况,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7.
论共同过失犯罪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首先介绍了刑法学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纷争,并进而认为共同犯罪有事实的共同犯罪与法律的共同犯罪之分,而共同过失犯罪则属于事实上的共同犯罪而非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后者仅限共同故意犯罪).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具体类型,并较为详细地论述了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及其定罪与处罚问题.  相似文献   

18.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不仅有利于维护商业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护机制,还对于完善合同法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进作用.缔约过失理论的发展及其遭遇的挑战,反映了其与相关理论的复杂联系.缔约过失理论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和理论价值,并且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等制度.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缔约过失责任在商业交易活动中的适用也日趋频繁,但是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基础的认定却颇存争议.因此,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具有必要性.  相似文献   

19.
信赖原则作为交通事故中确认过失责任的有无以及过失责任分担的一种理论,同样可以适用于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中的信赖原则可以分为医师与患者之间的信赖原则,医师之间的信赖原则以及医师与其他医疗人员之间的信赖原则。医师与患者之间可以适用信赖原则,但其适用余地相对较小。医师之间的关系可以划分为水平的医疗分业关系和垂直的医疗分业关系。在前一种关系中,可以适用信赖原则,而在后一种关系中,由于牵涉到监督过失的问题,信赖原则的适用会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20.
业务过失是行为人实施基于社会生活的需要而反复继续的专业化而危险的行为时违反注意义务,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情形。业务过失的注意义务,并非是基于行为人的身份或者业务知识技能而赋予,而是基于业务行为的危险性特征,并且包含避免危害结果的内容。在立法上,应当就业务过失在刑法中加以明确规定,使之区别于普通过失,在刑罚的设置上,要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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