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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衡平艺术与司法能动主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侯淑雯 《法学研究》2007,29(1):54-62
司法的最直接目的在于定纷止争。法官既不能迷信规则,也不应轻视规则。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开放性司法哲学,热衷于打破成规、法外能动和制衡。司法能动主义之所以盛行于美国,有其特定政治法律文化背景。我国情形则大为不同,司法能动主义须慎行。我们应该发展合乎国情的中式司法衡平艺术,倡导能动司法。  相似文献   

2.
司法能动主义的发展重心经历了从"司法审查"到"权利保障"的转变,界定司法能动主义的标准也由单一趋向了多元。宣布其他机构的违宪行为无效、忽视或放弃司法先例、造法性司法、违反解释方法、结果导向的判决,是司法能动主义的主要表现形态。积极发现和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并扩大权利救济,合理地控制政府权力,法官职业群体的中立性、超然地位和审慎反思性,是司法能动主义正当性的主要所在。面对反多数难题、自然法与个人偏好入侵司法等诸多质疑,司法能动主义需要合理确定自身的限度,坚守宪法边界,并审慎地展开自己的行动。  相似文献   

3.
司法能动主义的蕴含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法院选择能动主义的司法取向,实际上是对司法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社会角色的自觉校正,是对司法与社会(尤其是政治)互动关系的重新调整,是对司法的社会功能的进一步领悟与认知。正因为如此,对司法能动主义相关问题的思考与讨论,不仅能够使我们对最高法院这种取向形成恰当的认识与评价,也有助于我们从理  相似文献   

4.
郭杨骞 《研究生法学》2010,25(4):86-100
在美国的政治传统,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及联邦制精神下,联邦司法机构得否逾越其就人民权利内容与实施条件等确认之被动性角色,与司法权是否受有立法权与行政权相互牵制的职能分责,特别是对立法机构所通过之法律条文是否具备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权,以及能否以该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权就行政机构之措施行为进行干预,成为美国宪政发展与研究美国宪法立宪真意之争论焦点。其中由司法至上或司法优位的支持者所形成“司法能动主义”成为该主张最为著名与有力之论述。然而,未如美国具备此政治传统的我国中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是否便于援引司法能动主义作为司法机构积极介入人民权利实现或彰显司法权存在的积极性,除了有必要对司法能动主义一词之源生定义上进行商榷,也需要为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致力司法机构及司法权与涉及人民权利保障之具体化二者之间的主动性及积极性作为觅得更加适宜诠释之词。为此,本文针对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起源与不断转变之定义的内涵,将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卡西案提出检视是否遵循先例的四项原则所标志美国判例法具备的特征,结合归纳自美国司法裁判过程主要考虑的五项要素,就其关系进行相互整合,尝试建立起一简洁而易于明了的分析框架模型,以为展示美国司法实务界与司法能动主义之间的结构关系。  相似文献   

5.
当前,我国进入了发展的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一讲话推动了我国法学界对司法能动主义的研究。同时,法理学界还开辟了从法律方法角度探讨司法能动的研究路径,这有利于对此问题达成更加全面而客观的认识。本刊特邀请国内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6.
法官对合同的解释无法脱离其能动性,而主观性的解释须以客观性为目的。当法官在合同解释出现障碍时应恪守两个标准:理性第三人标准和社会公共利益标准。同时,必须对法官的能动性予以下列限制:法官在适用理性第三人标准时,应尽量避免以所谓的"理性第三人"之名而作出偏离缔约人真意的解释;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合同解释规则、合同文本内容、法官职业共同体之规则、公平、正义、诚信等基本原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7.
论司法能动主义的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的能动性,认为法官可以超越成文法和先例的约束进行司法解释,以法官自己对宪法的理解来代替立法、行政机关的决定。司法能动主义有着深厚的理论与现实的基础,其法哲学基础是新原意主义,宪政基础是共和主义,而现实依据则包括法官自由裁量权、行政权的扩张、自治法向回应法的转变等。  相似文献   

8.
浅谈司法裁判与法律解释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官的素质概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职业道德素质,二是业务素质。在业务素质中,学习和掌握各个部门法的原理、规范就象得到一颗颗子弹一样,是十分重要的,但掌握科学的法哲学或法理学知识和原理,包括法律解释方法,则象拥有了发射子弹的枪支,掌握了瞄准、射击的方法和技能,显得更为重要。 当前,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正在成为我国法律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但是,由于起步较晚,理论方面研究还不够深入,而且与实践的距离还比较远。即使现有一些理论研究,也多限于理性思辨、流派评价,明显不能适应当前法官素质培训、教育的需要。这就导致了每日在解决法律争议、适用法律规范,而且最需要这方面理论指导的法官从其中受益微乎其微。这不能不说是当前法律解释理论与方法研究的一大缺憾。而作为国家法官学院的学报,《法律适用》有义务为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大家最需要的法律方法武器,有义务为相关法学的研究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基于上述考虑从本期开始,我们开辟一个新的理论板块──“法律解释方法”,邀请一些长期从事法理学研究和司法解释工作及其他在法律解释方面有独到见解的专家系统地介绍在法律工作中常用的法律解释方法。我们也将通过案例分析、外国观点介绍、法官办案心得等形式,运用通  相似文献   

9.
戴津伟 《时代法学》2011,9(3):35-41
近年来,能动司法成为法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本文通过探讨我国能动司法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区别,阐述我国的能动司法不是简单的裁判理念,而是一种政治型能动政策。理想的司法能动是功能上的能动与方法上克制的统一,当前我国的能动司法属于政策推动性质,缺乏对能动的应有规范,而法律方法恰好能从有效性和正当性方面对司法活动予以必要的规制,因此也就成为当前我国能动司法的必然诉求。  相似文献   

10.
法院如何寻求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平衡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法院作为政治组织,通过对提交给它的案件(特别是政治案件)的审理,适用宪法、法律的规定来判定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宪、合法与否,并藉此而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的政治功能。在这一过程中,独立的法院总是要在相互竞争的价值观中进行权衡和选择。当法院就案件所涉及的价值冲突而形成衡量准  相似文献   

11.
杜琰 《法制与社会》2012,(1):142-143
当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要发挥司法能动的积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国法学界从司法能动的不同方面对此进行了论证,本文从内涵、实践、发展等方面对我国的司法能动进行了阐述.尽管我国的司法能动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但是司法能动的倡导者提出的问题依然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和思考的.  相似文献   

12.
司法能动主义与我国民事司法审判的规范与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能动主义传入我国后,引起我国学界特别是司法界的重视,但目前我国司法界所倡导、推崇的司法能动或能动司法与发源于美国的司法能动内涵并不相同,司法能动主义被异化。建议在原意上使用司法能动一词,遵循原意前提下的司法能动应当予以承认并肯定其创新司法的积极意义,但是不可将其泛化,就广义而言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应当强调规范化。  相似文献   

13.
14.
法律解释:克制抑或能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来,实务界一直在高调倡导能动司法或司法能动,从而勾起了理论界对司法能动主义探讨的热情。像往常一样,实务界提出的问题,基本是在感觉的基础上理解能动意义的,没有经过认真的论证。从哲学的意义上看,司法能动是法律解释的本质,然而法治要求法律人应该是理性、克制地能动司法,否则能动就变成了毁坏法治的口号。在司法过程中即使少不了能动也不能忘记根据法律进行思维,不顾法律意义的安全性而任意能动不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5.
能动司法的模式与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能动司法命题的提出及其争议所反映出的不仅是当下法律人尝试着建构一种属于中国自己的司法方法与司法模式的努力,而且也反映出当下中国司法/法治只有在与西方法律话语展开对话的基础上才能够得以建构自己的法律命题与法治理论。无论能动司法的命题最终能否成为撬动中国法律发展逻辑变革的阿基米德支点,它都为我们提供了重新观察中国司法改革以及型塑中国新司法的一次机会。面对一个多元且又断裂的转型中国社会,如果能动司法能成为中国司法的一种新机制的话,那么它不仅要建立在一种整体性的司法知识观的基础上,而且在司法方法上也应更倾向于以结果为导向的实用主义。  相似文献   

16.
王一 《当代法学》2012,(3):11-16
我国的"能动司法"自2009年被大力倡导以来,一直与来自西方英美法系语境的"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之间存在着歧义认知和指陈错位的纠葛。两者在知识和语言上存在一定联系,部分理念也有重合,但本质(基本内涵与核心价值诉求)上却有泾渭分明的区别。两者在语词使用过程中的关系,具有分析哲学提出的"家族相似性"特征——两个词存在着部分重叠和交叉的相似性,但仅是相似性而绝非共同性。当下"能动司法"的核心含义,就是利用一切合法资源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效能。能动司法的研讨和实践,必须加上"中国语境"和"以法律效果为基础"两个前提限定。  相似文献   

17.
18.
建立科学、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落实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于促进司法和谐、创建和谐诉讼秩序并保障和谐社会的建立均具有重要的意义。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重要规定颁布以来,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对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多种有益探索。本期策划立足于法院的实践活动,由来自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阐明了他们的所思所做,并由学者进行了概括性的理论分析。如何建立起一个符合中国特色的、合理的、科学的社会矛盾化解和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好诉讼调解与各种调解的关系,充分发挥各种调解的作用,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长期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张建文 《中国法律》2011,(5):42-46,109-113
在我国,司法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较强的司法能动性和司法造法性。因为,在立法上,不但对传统(古典)隐私权的独立保护是较晚的事情,而对以个人信息为主要保护对象的现代隐私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法治、法律解释与司法改革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矛盾和运动是法律的基本属性,正当性与确定性之间的冲突是法的矛盾、运动属性的集中体现,确定性的价值最终建立在它对正当性的服务关系基础上。立法、司法同为法发展有机链条的一部分,通过法律解释进行的创造性司法为法的运动在立法之外提供了一条平缓发展的道路。法律解释存在相对客观的标准。审判解释的禁止使得司法既过分受制,又缺乏真正有力的约束。实质意义上的司法改革必须打破立法、司法的绝对两分,赋予法官独立思考、自主判断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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