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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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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采取转移财产、设定债务等规避执行的行为,但申请人由于获得信息渠道的狭窄,无法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因此,应规定在申请人完成特定举证责任后,对被执行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其举证证明不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以便更好地规制规避执行的行为,充分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  相似文献   

2.
民事执行的标的应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将被执行人的人身作为执行标的会带来诸如违反人权等一系列弊端 ,是历史的倒退。本文还探讨了离婚案件、抚养纠纷案件中交付孩子的行为及民事判决中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相似文献   

3.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错误的原因在于,我国非诉行政审查制度中,被执行人无法参与到法院对非诉案件的审查当中,其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得到保障。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后,被执行人往往投诉无门,其权益保障出现了真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要使被执行人的权利得到有效救济,应使被执行人有机会参与到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当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形,确定不同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在执行实践中,准确地分析把握被执行人的对抗心理,可以有针对性地区别不同情况,因案制宜,因人施策,有效地消除其对抗执行的情绪.抵消各种不利于执行的心理因素,预防和化解突发事件,达到案件顺利执行之目的.  相似文献   

5.
一、审执关系的基本原理 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包括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三方面的法律关系,用于调整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与民事审判法律关系中调整原告与法院、原告与被告之间关系的准则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所谓审执关系的共通性原理即建立在这两层关系之上.然而,执行法律关系中法院与被执行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却与审判法律关系中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有天壤之别.所谓审执分立的原理即与这一层关系的法律规制有关.执行检察监督建立在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原理之上.  相似文献   

6.
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在权利基础、权利主体、行使目的、举证责任、诉讼程序以及是否适用消灭时效等方面均存在不同 ;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目的与功能、权利基础、损害的要求、归责原则、责任方式以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既有相同之处 ,也有不同之处。在上述请求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 ,应当允许物权人选择于其有利的一种加以行使。在一定条件下 ,物权请求权会发生向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转化。  相似文献   

7.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申请人启动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目的所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执行中的特殊性,要求设计科学合理的执行规则。裁定的执行程序应由申请人在法定期间申请启动,执行管辖的确定应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为中心。执行中,针对不动产、动产的不同应采取相应的规范性措施,以达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应为案外人、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方法与程序,以使权利受到侵害的关系人能够及时得到救济。  相似文献   

8.
罚金刑的执行原则是指对罚金刑执行起指导和制约作用的准则,是在整个罚金刑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协助执行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循的根本规则。在罚金刑的执行过程中应遵循权责统一原则、参照原则、让位原则、人道原则和经济原则。  相似文献   

9.
委托执行是指受理案件的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这是人民法院之间的一种重要的司法协助制度。委托执行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减轻当事人诉累和法院执行压力的好方法。当前委托执行制度和委托执行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委托执行的立法规定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委托执行具有一定优势,实践因素决定了委托执行的重要性和必然性,因此应建立全国法院一盘棋的大格局,使委托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相似文献   

10.
在执行方面,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特别关注的是金钱债权的执行,相比之下,对行为执行的研究甚少.本文从行为请求权的概念界定入手,结合对当下我国在行为请求权执行实践工作的现状分析,以及对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此领域的学习和研究,以期能够找到完善我国行为请求权执行的运行机制的方法和途径.  相似文献   

11.
举证责任转移必须从作为诉讼目标的原告的初次主张开始,其基本条件是主张有力并得到有效证明。转移的实质是征询对方的对立的并可成立的主张。转移的关键是主张方已经作出了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明。举证责任转移程序之理论模式是,按照时间顺序将主张的不断推进流程化,而且以诉讼主张为单位构成一个个严密的环节。每一环节诉讼主张的确立应设置“程序空间”,法官中立是举证责任转移合理运作的关键。刑事举证责任转移的来源于无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特殊性表现是公诉人初次主张的有效性要求较高,被告方反驳主张的有效性要求较低。  相似文献   

12.
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是证明责任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 ,但在此问题上国内司法实践部门长期以来处于“谁主张 ,谁举证”的理论误区。笔者将在介绍大陆法系国家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基础上 ,为我国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中确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准则是以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的“规范说”,但一般准则在个案中可能带来实质的非正义,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证据偏在与武器不对等的问题,这在现代型诉讼中尤为突出.为此,必须在一般标准之外设置减轻证明负担的具体技术,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这些证明负担减轻技术具体包括,证明责任之转换、推定、证明妨碍、证明标准降低等。我国未来民事诉讼法修改也应该注重设置证明负担减轻技术,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主要是指当被告方主张控诉方的证据系非法所得时由谁承担证明责任以及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根据证明责任的分担原理,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一般应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其证明达到"优势证据"即可;对非法自白的排除则应由控方负证明责任,其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  相似文献   

15.
金融消费者由于在专业水平、经验及学习能力上的局限性,加上金融产品构成的复杂性及风险的多样性,其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尤其是知情权,被侵害的可能性更大。举证责任倒置的引进可以加大对知情权保护的力度,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根据请求权基础理论,在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举讧责任倒置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中的倒置和侵权责任中的倒置,两种情形下被告方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16.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民事举证责任理论研究中最富有争议的问题。国内外理论界对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多种学说。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和对特别案件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补充原则以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则。我国对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并即将实行,新刑事诉讼法运用了大量笔墨对证据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与完善,但尚显不足的是该法在关注证据制度之外,对庭审中举证和质证程序未加以改动,依然延续了原法对于举证顺序的规定。根据实践的经验反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运用直接关涉案件的定性与量刑,而举证次序更可能对法官自由心证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对该程序的设计不能简单停留在对证据的列举层面上,而应通过精巧的程序设计,通盘考察证据制度的基本原理,建立以物证为中心的举证模式,并尝试构建以证明逻辑作为依据,较为灵活的举证顺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转变举证与质证衔接观念,将警察、鉴定人、证人作证与电子证据示证等环节科学地融入到庭审证据认定中。  相似文献   

18.
证明责任的科学分配,应当充分体现发现真实真相、实现公平正义和诉讼效率的司法理念,并尽量做到几者兼顾。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主要根据证明对象证明的难易程度、证明主体的证明能力、证明对象与主体的关系(如证据所持或证据距离)、立法目的及其价值取向、盖然性等最基本的因素综合考虑,科学确定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通常认为公诉案件由控方举证,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针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与证明责任问题有关的情况笔者提出以下观点:刑事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划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两个方面,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证明责任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不同的量刑情节要有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相似文献   

20.
论刑事诉讼证明中的责任区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诉讼证明具有复杂的结构 ,存在多主体、多层次。因而 ,其证明责任也应是严格加以区分的 ,可分为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说明责任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公安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在明确了刑事诉讼所有参与主体在证明活动中的责任的基础上 ,构造出完整的刑事诉讼证明中的责任区分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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